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寧??h橋頭胡街道林家村 -
- 固定電話:
- (0574)65161858
- 經理:
- 金鋼益
- 郵政編碼:
- 315611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寧海東園塑件制造有限公司
- 簡稱:
- 寧海東園塑件
- 主要經營產品:
- 塑料件 , 壓鑄件 , 膠木件 , 文具 , 五金配件 , 汽車配件 , 模具制造 , 加工
- 經營范圍:
- 一般經營項目:塑料件、壓鑄件、膠木件、文具、五金配件、汽車配件、模具制造、加工。
- 營業執照號碼:
- 91330226668491399K
- 發證機關:
- 寧??h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營性質企業控股)
- 地區編碼:
- 330226
- 組織機構代碼:
- 66849139-9
- 核準日期:
- 2016-08-05
- 經營期限:
- 2017-12-20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7年12月21日
- 注冊資本:
- 50 萬元人民幣 (萬元)
- 所屬行業:
- 塑料制品業
- 所屬城市黃頁:
- 寧海企業網
- 順企編碼:
- 9150589
寧海東園塑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金鋼益 | 90.0% | 人民幣45萬元 |
陳林花 | 10.0% | 人民幣5萬元 |
寧海東園塑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1399K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8-05 |
寧海東園塑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金鋼益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陳林花 | 監事 |
寧海東園塑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寧土資罰〔2016〕83號 | 縣國土資源局 | 寧 海 縣 國 土 資 源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寧土資罰〔2016〕83號 被處罰人:寧海東園塑件制造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寧海縣橋頭胡街道林家村 法定代表人:金鋼益 經查實,2007年9月30日至2008年2月,寧海東園塑件制造有限公司未經批準,在寧??h橋頭胡街道店前王村“前門山腳”處平整場地,建造一幢六間鋼棚和一幢四間房屋,總占地面積為2903.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為746.1平方米。2008年4月22日我局對其上述非法占地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寧土資罰[2008]32號),責令寧海東園塑件制造有限公司退還非法占用的2903.1平方米農民集體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并處罰款人民幣58062元。 2016年5月19日開始至今,寧海東園塑件制造有限公司又未經批準在上述地塊北面和西面建造一幢磚混鋼棚和二處磚混附屬用房。2016年7月13日經現場勘測,總占地面積為3333.1平方米(有219.8平方米位于寧土資罰[2008]32號行政處罰決定范圍內,另3113.3平方米土地位于行政處罰范圍外),其中建筑占地面積為764.6平方米?,F狀為已建一處建筑占地面積為691.5平方米的鋼棚(其中南面部分占用的219.8平方米位于原處罰決定范圍內)、二處建筑占地面積分別為28.6平方米和44.5平方米的磚混附屬用房,北側和東側圍墻已建,其余場地已填塘渣平整未硬化。經套合2015年土地利用現狀圖,被占用的土地中有110平方米土地類別為果園,1877.7平方米土地類別為水田,有1131平方米土地類別為有林地(其中有219.8平方米位于原處罰決定范圍內),192.4平方米土地類別為田坎,其余22平方米土地類別為村莊。經核對橋頭胡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2006-2020年)(2014調整完善版),被占用的土地中有110平方米土地規劃類別為園地、856.1平方米土地規劃類別為基本農田、1131平方米土地規劃類別為林地,其中建筑占地面積為430.7平方米,在該三類地塊上建設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余有1214平方米土地規劃類別為新增建設用地、22平方米土地規劃類別為建設用地,其中建筑占地面積為333.9平方米,在該兩類地塊上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上述事實有詢問筆錄、違法案件現場勘測筆錄、違法用地現場勘測圖、違法案件現場照片、土地類別及土地利用現狀情況認定表、土地類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認定表、寧海東園塑件制造有限公司違法用地現場勘測圖套合橋頭胡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2006—2020年)部分圖件等證據予以證明。 寧海東園塑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屬于非法占用土地行為。2016年9月1日,本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寧土資罰告[2016]83號),并于2016年9月5日送達給寧海東園塑件制造有限公司。寧海東園塑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為了保護土地資源,維護土地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責令寧海東園塑件制造有限公司退還非法占用的3333.1平方米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園地和林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積為430.7平方米的鋼棚、磚混附屬用房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建設用地和新增建設用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積為333.9平方米鋼棚和其他設施;對非法占用2008年4月22日本局行政處罰決定(寧土資罰【2008】32號)處罰范圍外的3113.3平方米土地處以水田(土地規劃類別為基本農田)每平方米30元,水田和田坎每平方米25元,有林地和果園每平方米20元,村莊每平方米15元的罰款,共計人民幣76787元。 被處罰人應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覺履行以上處罰決定。所處罰款由被處罰人持本處罰決定書到中國工商銀行寧??h支行(地點位于縣國土資源局對面)繳入寧??h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或者到中國建設銀行寧??h支行(地址位于寧??h躍龍街道中山中路87號)繳入寧??h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之后持銀行繳款憑證到寧??h國土資源局財務室(寧海縣躍龍街道桃源中路199號)開《浙江省罰沒財物專用票據》。逾期不繳納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每日按應繳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h人民政府或寧波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寧??h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處罰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期滿后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h國土資源局 2016年9月12日 | 2016-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