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廠成立于1993年,地處風景秀麗的杭州灣----浙江平湖黃姑創業園區,東臨上海,西臨東方大港----嘉興乍浦港,距杭浦高速僅一公里,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
我廠現有廠區占地面積5600平方米,廠房面積2000平方米,有工程師2名,技術人員10名,生產工人50名.廠內有嚴格的標準化管理。
工廠擁有加工中心,高速精密數控車床、數銑機床,進口自動車床、普通車床、精密儀表車床,以及其他相配套輔助加工設備齊全。主要生產汽車配件,醫療器械配件,精密五金件,緊固件以及各種非標、標準螺絲、螺母、螺栓等五金件。
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平湖市黃姑鎮創業路989號 -
- 固定電話:
- (0573)
- 廠長:
- 王衛國
- 郵政編碼:
- 314200
- 傳真號碼:
- 86-0573-858656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906730120 |
手機號碼 | 1532536833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平湖市新興機械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王衛國 | 100% | 人民幣25萬元 |
平湖市新興機械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經營范圍變更 | 制造、加工:五金制品;銷售:鋼材;道路貨物運輸(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制造、加工:小五金制品;道路貨物運輸(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2018-09-21 |
經營范圍變更 | 制造、加工:小五金制品;道路貨物運輸(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制造、加工:小五金制品 | 2018-01-12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42779X | 注冊號:46746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8-19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8-19 |
住所變更 | 住所: 平湖市黃姑鎮創業路989號; 郵政編碼: 3142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黃姑鎮 | 住所: 平湖市黃姑鎮新興集鎮(海塘村); 郵政編碼: 3142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黃姑鎮 | 2010-07-27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制造、加工:小五金制品 | 一般經營項目: 服裝機械、金屬制品(除保險箱)、輪椅車、手推車、五金制品制造、加工。 | 2010-07-27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24 | 2010-07-27 |
住所變更 | 住所: 平湖市黃姑鎮創業路989號 郵政編碼: 314200 電話: 5855348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黃姑鎮 | 住所: 平湖市黃姑鎮新興集鎮(海塘村) 郵政編碼: 314200 電話: 5855348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黃姑鎮 | 2010-07-27 |
注冊號: 46746 | 注冊號: 524 | 2010-07-27 |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46746 | 注冊號: 524 | 2010-07-27 |
平湖市新興機械廠的行政處罰
平地稅稽罰〔2015〕70號 | 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5年09月06日至2015年09月25日對該投資人投資的平湖市新興機械廠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1、該投資人投資的平湖市新興機械廠2014年在“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科目列支業務招待費22495元,可稅前扣除13497元,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8998元。該投資人投資的平湖市新興機械廠在2014年所得稅年終申報時未作納稅調整,少申報繳納“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2、該投資人投資的平湖市新興機械廠2014年12月13號憑證“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用不合法憑證列支福利費支出-糧油30600元。該投資人投資的平湖市新興機械廠在2014年所得稅年終申報時未作納稅調整,少申報繳納“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以上合計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39598元,少繳“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11489.40元。 該投資人投資的平湖市新興機械廠以上少繳“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屬偷稅。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投資人投資的平湖市新興機械廠的偷稅行為,處以少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八十的罰款,計金額9191.52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9191.52元。限該投資人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平湖市地方稅務局獨山港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該投資人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平湖市地方稅務局或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作出處罰決定書的機關:平湖市地稅局稽查局) | 2015-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