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玉環縣大麥嶼街道普青工業園區 -
- 固定電話:
- 0576-7388076
- 經理:
- 卓麗婷
- 郵政編碼:
- 745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586183076 |
座機號碼 | 0576-8737052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玉環澳得龍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蔡建輝 | 50% | 人民幣50萬元 |
卓麗婷 | 50% | 人民幣50萬元 |
玉環澳得龍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章程備案 | 2019.3.12新章程 | - | 2019-03-14 |
出資比例備案 | 姓名: 卓麗婷; ; 姓名: 蔡建輝; ; | 姓名: 卓麗婷; ; 姓名: 蔡建輝; ; | 2019-03-14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1124M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11-04 |
注冊資本變更 | 2016-11-04 | ||
注冊資本變更 | 100( + 900% ) | 10 | 2016-11-04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6-2-27 至 9999-9-9 | 營業期限: 2006-2-27 至 2026-2-26 | 2016-11-04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蔡建輝;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卓麗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卓麗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經理 | 姓名: 蔡建輝;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卓麗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卓麗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總經理 | 2016-11-04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卓麗婷; 出資額: ; 姓名: 蔡建輝; 出資額: ; | 姓名: 卓麗婷; 出資額: ; 姓名: 蔡建輝; 出資額: ; | 2016-11-04 |
住所變更 | 住所: 玉環縣大麥嶼街道普青工業園區 郵政編碼: 電話: | 住所: 玉環縣大麥嶼街道雙峰 郵政編碼: 電話: | 2016-11-04 |
組織機構變更 | 姓名: 蔡建輝;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卓麗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卓麗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經理 | 姓名: 蔡建輝;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卓麗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卓麗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總經理 | 2016-11-04 |
玉環澳得龍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卓麗婷 | 執行董事 |
卓麗婷 | 經理 |
蔡建輝 | 監事 |
玉環澳得龍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玉人社監罰字〔2016〕38號 | 縣人力社保局 | 玉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玉人社監罰字〔2016〕38號 當事人:玉環澳得龍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卓麗婷。 2016年7月19日,玉環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玉環澳得龍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有使用童工嫌疑。本局依法進行進一步了解和審理,認為符合《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立案條件,于2016年7月19日予以立案。 經查明,當事人單位于2016年7月15日未依法核查楊某的身份證件就聘用他工作,一直使用至2016年7月19日被監察人員查獲。楊某,男,漢族。因楊某在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9日期間在當事人單位工作未滿16周歲,本局認為當事人(單位)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浙江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之有關規定,構成非法使用童工。 以上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卓麗婷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其符合行政相對人法律主體; 證據二:卓麗婷、楊某的調查筆錄各一份,印證當事人單位招用童工楊某的事實及經過; 證據三:有苗店鎮派出所出擊的楊某戶籍證明一張,證明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9日期間楊某在當事人單位服務期間未滿16周歲; 證據四:有當事人單位簽字蓋章的員工花名冊一份,證明楊某系當事人單位員工; 證據五:有當事人單位簽字蓋章結算的楊某工資領款憑證一份,證明楊某在此期間在當事人單位工作并獲得報酬; 證據六:有當事人單位簽字蓋章確認的楊某在當事人單位工作的照片一張,證明當事人單位確定使用的童工,與身份證信息相對應; 證據七:有史某某領回楊某保證書一份,證明當事人單位將童工楊某送交其親屬的事實; 鑒于當事人違法事實,本局于2016年9月2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被處罰的事實、理由、金額、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直到2016年9月7日當事人未向玉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陳述、申辯,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行為已違反了《浙江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之有關規定,構成非法使用童工。其非法使用童工的時間認定為5天。 依據《浙江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以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使用童工不滿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處以2500元的罰款;超過15日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的罰款標準計罰。 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仟伍佰元(¥2500)整。 當事人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辦理繳款手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玉環縣人民政府或者臺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玉環縣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局將依法申請玉環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浙江省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暫行辦法》(省政府第332號令)等有關規定,本局將通過相關系統、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玉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O一六年九月七日
附件:本處罰相關法律依據 注:本決定書一式兩份,一份留存案卷,一份交當事人。 附件: 相關法律依據 1、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舉報等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2、《浙江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 第二條第一款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使用童工。 第七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登記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疑似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招用。 第十四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以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使用童工不滿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處以2500元的罰款;超過15日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的罰款標準計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2016-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