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自2000版電信黃頁,準確度很低,僅供參考 )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嘉興市中山西路267-283號
- 聯系人:
- 許輝
- 電子郵件:
- jiaxingcib@163.com
- 郵政編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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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聯系方式
電子郵箱 | jiaxingcib@163.com |
座機號碼 | 0573-8203999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行
- 簡稱:
- 興業銀行
- 父公司
-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經營總行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業務范圍內授權的其他業務。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402000009262
- 發證機關:
- 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 法人類型: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國有控股)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8年03月12日
- 所屬行業:
- 商業銀行
- 順企編碼:
- 27044212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行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負責人變更 | 王麗君 [新增] | 孫隆剛 [退出] | 2022-04-29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盛秀蘭;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趙葉青;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馬靚;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autumu@.com;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姚添;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21-03-30 |
負責人變更 | 孫隆剛 [新增] | 許輝 [退出] | 2021-03-30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N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6-02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1228N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6-02 |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許輝 | 彭光輝 | 2015-07-03 |
負責人變更 | 許輝 [新增] | 彭光輝 [退出] | 2015-07-03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彭光輝 | 周金國 | 2013-05-28 |
負責人變更 | 彭光輝 [新增] | 周金國 [退出] | 2013-05-28 |
名稱變更 |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行 |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支行 | 2010-06-24 |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行的行政處罰
浙嘉地稅稽罰[2016]98號 | 嘉興市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3月11日對你單位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你單位2012-2013年度贈送給非本單位員工禮品價值60125903元(其中2012年度3397211.40元,2013年度2615378.63元)。分別在“業務及管理費-電子設備運轉費”、“業務與管理費-公雜費”、“業務與管理費-業務宣傳費”、“業務及管理費-業務用品費”中列支,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主席令第48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經計算,你單位少扣繳個人所得稅12025181元,其中2012年679442.28元,2013年523075.73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少扣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6012591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6012591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嘉興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嘉興市地方稅務局或嘉興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 2016-09-09 |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行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行與李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7-01-24 | (2016)浙0411民初4273號 |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行與鄒印芳、張培興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9-29 | (2015)嘉秀商初字第651號 |
王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4-12-19 | (2014)嘉秀刑初字第700號 |
陳某、張某等敲詐勒索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4-12-19 | (2014)嘉秀刑初字第672號 |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行與浙江千里貓皇車業股份有限公司補正筆誤裁定書 | 2014-12-18 | (2014)嘉秀商初字第697-2號 |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行與浙江聯動工具供應鏈有限公司、浙江昌億機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7-17 | (2015)浙嘉商初字第1號 |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行與嘉興常涌貿易有限公司、嘉興市華恒果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4-23 | (2015)嘉秀商初字第206號 |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行與嘉興常涌貿易有限公司、嘉興市華恒果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5-03-10 | (2015)嘉秀商初字第127號 |
俞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5-04-14 | (2015)嘉秀刑初字第112號 |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行與嘉善圣桑華貿易有限公司、嘉善華東石油銷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4-14 | (2014)嘉秀商初字第7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