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201509_03802 | 一、違法事實通過對2012年度檢查,我們發現該單位主要在印花稅方面存在以下問題:(一)印花稅經檢查核實,本期應納稅額1318.50元,查補稅額1318.50元,其中購銷合同稅目1283.50元、營業賬簿稅目35元。1、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35元,具體為:經檢查核實,發現該單位,營業賬簿7元(本)未繳納印花稅,造成少繳印花稅35元。2、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1283.50元,具體為:經檢查核實,發現該單位,購銷合同4278471元(本)未繳納印花稅,造成少繳印花稅1283.50元。通過對2013年度檢查,我們發現該單位主要在印花稅方面存在以下問題:(一)印花稅經檢查核實,本期應納稅額1424.20元,查補稅額1424.20元,其中購銷合同稅目1278.40元、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目110.80元、營業賬簿稅目35元。1、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110.80元,具體為:經檢查核實,發現該單位,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369361.77元(本)未繳納印花稅,造成少繳印花稅110.80元。2、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35元,具體為:經檢查核實,發現該單位,營業賬簿7元(本)未繳納印花稅,造成少繳印花稅35元。3、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1278.40元,具體為:經檢查核實,發現該單位,購銷合同4261239元(本)未繳納印花稅,造成少繳印花稅1278.40元。通過對2014年度檢查,我們發現該單位主要在印花稅方面存在以下問題:(一)印花稅經檢查核實,本期應納稅額8658.50元,查補稅額8658.50元,其中購銷合同稅目1579.40元、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目175元、營業賬簿稅目6904.10元。1、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1579.40元,具體為:經檢查核實,發現該單位,購銷合同5264708.41元(本)未繳納印花稅,造成少繳印花稅1579.40元。2、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35元,具體為:經檢查核實,發現該單位,營業賬簿7元(本)未繳納印花稅,造成少繳印花稅35元。3、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6869.10元,具體為:經檢查核實,發現該單位,營業賬簿13738136.18元(本)未繳納印花稅,造成少繳印花稅6869.10元。4、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手段,少繳稅款175元,具體為:經檢查核實,發現該單位,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583461.21元(本)未繳納印花稅,造成少繳印花稅175元。 | 延安市地方稅務局 | 定性與處罰意見1、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印花稅稅款175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于1倍的罰款175元。2、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印花稅稅款1278.4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于1倍的罰款1278.4元。3、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印花稅稅款1283.5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于1倍的罰款1283.5元。4、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印花稅稅款35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于1倍的罰款35元。5、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印花稅稅款1579.4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于1倍的罰款1579.4元。6、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印花稅稅款110.8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于1倍的罰款110.8元。7、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印花稅稅款35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于1倍的罰款35元。8、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印花稅稅款35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于1倍的罰款35元。9、由于納稅人原因,采用不進行納稅申報手段,少繳印花稅稅款6869.1元定性為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于1倍的罰款6869.1元。以上共計處于罰款11401.20元。沒收非法所得0元。 | | 2015-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