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達集團創立于1988年,形成商業、文化、金融三大產業集團,2015年資產6340億元,收入2901億元。萬達商業是世界Zui大的不動產企業,世界Zui大的五星級酒店業主;萬達文化集團是中國Zui大的文化企業、世界Zui大的電影院線運營商,世界Zui大的體育公司;萬達金融是中國Zui大的網絡金融企業。萬達集團的目標是到2020年,資產達到2000億美元,市值2000億美元,收入1000億美元,凈利潤100億美元,成為世界跨國企業。
萬達商業(03699.HK)是全球規模Zui大的不動產企業,截至2015年,已在全國開業133座萬達廣場、84家酒店,持有物業面積2632萬平方米。萬達商業擁有全國唯一的商業規劃研究院、酒店設計研究院、全國性的商業地產建設和管理團隊,形成商業地產的完整產業鏈和企業的核心競爭優勢。2015年,萬達商業開始向輕資產模式轉型,標志著萬達商業的發展進入靠品牌獲取利潤的嶄新階段。
萬達文化產業集團是中國Zui大的文化企業,資產903億元,2015年收入512億元,旗下包括影視、體育、旅游、兒童娛樂4家公司,目標是2020年成為收入排名全球前五的文化企業。
萬達金融集團旗下擁有網絡金融、投資、保險等公司,為商家和消費者提供一站式創新金融服務,2015年收入209億元。
聯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人才招聘
紹興上虞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萬達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幣1000萬元 |
紹興上虞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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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劉光敏; : ; 職位: 執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劉光敏; : ; 職位: 經理; [新增] 姓名: 高茜; : ; 職位: 監事; 姓名:陳峰;:; 職位: 財務負責人; | 姓名: 張霖; : ; 職位: 執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張霖; : ; 職位: 經理; [退出] 姓名: 高茜; : ; 職位: 監事; 姓名:陳峰;:; 職位: 財務負責人; | 2022-06-13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劉光敏 | 張霖 | 2022-06-13 |
注冊資本變更 | . | 2021-11-22 | |
投資人備案 | 企業名稱: 萬達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 ; | 企業名稱: 萬達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出資額: .萬; ; | 2021-11-22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張霖 | 呂正韜 | 2020-07-29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黃佳佳;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陳峰;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丁本錫;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20-07-29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張霖; : ; 職位: 執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張霖; : ; 職位: 經理; [新增] 姓名: 高茜; : ; 職位: 監事; | 姓名: 呂正韜; : ; 職位: 執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呂正韜; : ; 職位: 經理; [退出] 姓名: 高茜; : ; 職位: 監事; | 2020-07-29 |
企業類型變更 | 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獨資) | 2018-05-23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呂正韜; : ; 職位: 執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呂正韜; : ; 職位: 經理 [新增] 姓名: 高茜; : ; 職位: 監事 | 姓名: 高茜; : ; 職位: 監事 姓名: 齊界; : ; 職位: 執行董事 [退出] 姓名: 齊界; : ; 職位: 經理 [退出] | 2018-05-23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呂正韜 | 齊界 | 2018-05-23 |
紹興上虞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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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界 | 執行董事 |
高茜 | 監事 |
齊界 | 經理 |
紹興上虞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紹虞市監案字〔2016〕343號 | 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3)項規定 | 紹興市上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本局認為: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當事人紹興上虞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在其營銷中心周圍的圍檔上發布含有“第一”、“最大”等絕對化用語的廣告,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之規定,鑒于當事人于2015年3月以來實施了違法廣告行為,其違法行為始于新《廣告法》生效之前,盡管新法生效后仍有部分行為,但只是初始行為的持續或連續,存續時間較短,完全按照新《廣告法》的規定處罰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相抵觸。且當事人其違法廣告僅在其公司銷售中心停車場范圍內發布,“萬達廣場”作為全國房產知名品牌,在房產市場享有較高知名度,本案所涉及廣告由于發布位置的局限性,對受眾是否購買房產的心理影響或心理暗示產生不了足夠的決定效果,也就是說沒有造成重大的社會后果,案發后當事人主動清除廣告配合調查。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事實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 | 2016-12-07 | 2016-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