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達到之意;軒,軒雅、品位之意,志軒,寓意達到一種高品味的境界。
六安志軒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在行業中積極倡導“輕裝修、重裝飾”和“品味融入生活、生活源于簡單”的現代時尚服務設計理念。以培育品味客戶市場為契機,堅持走“高質量、高品質”的精品設計工程路線,始終走在設計的前列。在工程制作中抓住“質量是志軒的生命”這條主軸,打造出許許多多的精品樣板工程。以志軒品牌理念為核心,服務社會各界精英人士。今天的志軒是在廣大客戶的關懷和支持下推動下發展壯大的,志軒人會用行動繼續努力來回贈廣大客戶,志軒的明天會更好!我們是一家致力于不斷改善人類居住與工作環境,提高生活品質的裝飾服務企業,而不是裝修公司。
六安志軒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服務價值觀
蠟燭的價值不在于發出多少光亮,而在于浪漫和藝術。
裝修的價值不在于裝得多么豪華,而在于實用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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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志軒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在行業中積極倡導“輕裝修、重裝飾”和“品味融入生活、生活源于簡單”的現代時尚服務設計理念。以培育品味客戶市場為契機,堅持走“高質量、高品質”的精品設計工程路線,始終走在設計的前列。在工程制作中抓住“質量是志軒的生命”這條主軸,打造出許許多多的精品樣板工程。以志軒品牌理念為核心,服務社會各界精英人士。今天的志軒是在廣大客戶的關懷和支持下推動下發展壯大的,志軒人會用行動繼續努力來回贈廣大客戶,志軒的明天會更好!我們是一家致力于不斷改善人類居住與工作環境,提高生活品質的裝飾服務企業,而不是裝修公司。
六安志軒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服務價值觀
蠟燭的價值不在于發出多少光亮,而在于浪漫和藝術。
裝修的價值不在于裝得多么豪華,而在于實用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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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520564396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六安志軒裝飾設計有限公司
- 簡稱:
- 志軒裝飾設計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室內裝飾設計、施工;建筑裝飾材料、五金交電、櫥柜的批發、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營業執照號碼:
- 91341500583005195W
- 發證機關:
- 六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地區編碼:
- 341500
- 組織機構代碼:
- 58300519-5
- 核準日期:
- 2016-03-09
- 經營期限:
- 2031-09-05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11年09月06日
- 職員人數:
- 50人
- 注冊資本:
- 5萬元 (萬元)
- 所屬行業:
- 裝潢設計 » 金安區裝潢設計
- 所屬城市黃頁:
- 六安企業網 » 金安區 » 金安區六安
- 順企編碼:
- 30101935
人才招聘
六安志軒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王國斌 | 50% | 人民幣2.5萬元 |
姜濤 | 30% | 人民幣1.5萬元 |
薛松云 | 20% | 人民幣1.0萬元 |
六安志軒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章程備案 | 無 | 無 | 2020-06-22 |
經營范圍變更 | 室內裝飾設計、施工;建筑裝飾材料;建筑勞務、五金交電、櫥柜的批發、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室內裝飾設計、施工;建筑裝飾材料、五金交電、櫥柜的批發、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2020-06-22 |
章程備案 | 無 | 無 | 2019-12-02 |
地址變更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解放南路天盈大廈56棟3樓301-313號 | 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明珠廣場(限辦公使用) | 2019-12-02 |
經營范圍變更變更 | 室內裝飾設計、施工;建筑裝飾材料、五金交電、櫥柜的批發、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許可經營項目:(無)。 一般經營項目:室內裝飾設計;建筑裝飾材料、五金交電、柜櫥批發、零售。 | 2016-03-09 |
期限變更變更 | 20 | 7 | 2016-03-09 |
期限變更變更 | 7 | 4 | 2015-08-13 |
法定代表人 | 姜濤 | 何先堂 | 2015-07-28 |
負責人變更變更 | 姜濤 | 何先堂 | 2015-07-28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變更 | 王國斌 姜濤 | 王國斌 姜濤 | 2015-07-28 |
六安志軒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王國斌 | 監事 |
姜濤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六安志軒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裕地稅征〔簡罰〕20165號 | 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 2016-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