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八朝古都開封市,河南省蘭考縣產業集聚區,于2011年04月02日在開封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8,000萬美元,在張晨晨帶領下,百昱光電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4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新型平板顯示器、太陽能設備、電子產品及其設備、食品機械、原料藥機械設備的生產;本公司產品銷售;進出口業務,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河南省蘭考縣產業集聚區 -
- 固定電話:
- 0371-65990655
- 經理:
- 黃淵彪
- 電子郵件:
- 18530090911@163.com
- 郵政編碼:
- 475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河南百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簡稱:
- 百昱光電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新型平板顯示器、太陽能設備、電子產品及其設備、食品機械、原料藥機械設備的生產;本公司產品銷售;進出口業務(不含分銷)。(以上范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經營的不得經營,國家有專項規定的從其規定,需經許可或審批的憑有效許可證或審批件核準的范圍經營)
- 營業執照號碼:
- 91410225572450656J
- 發證機關:
- 蘭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 地區編碼:
- 410225
- 組織機構代碼:
- 57245065-6
- 核準日期:
- 2012-02-21
- 經營期限:
- 2031-04-01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11年04月02日
- 注冊資本:
- 8,000萬美元 (萬元)
- 所屬行業:
- 光電子器件 » 蘭考縣光電子器件
- 所屬城市黃頁:
- 開封企業網 » 蘭考縣
- 順企編碼:
- 33736386
河南百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張晨晨 | 100% | 人民幣52800萬元 |
河南百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投資人變更變更 | 張晨晨; [新增] | 河南弘蘭實業有限公司; [退出] | 2017-06-14 |
負責人變更變更 | 張晨晨 | 張娜 | 2017-06-14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變更 | 張晨晨 [新增] 王道芝 | 張娜 [退出] 王道芝 | 2017-06-14 |
其他事項備案 | 2017-06-14 | ||
市場主體類型變更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 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 2017-06-14 |
投資人變更變更 | 河南弘蘭實業有限公司; [新增] | 香港華藝科技集團有限公司:75%; [退出] 福建晗光科技有限公司:25%; [退出] | 2016-09-12 |
市場主體類型變更變更 | 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 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境內合資) | 2016-09-12 |
負責人變更變更 | 張娜 | 黃淵彪 | 2016-09-12 |
市場主體類型變更變更 | 1153 | 6110 | 2016-09-12 |
投資人變更變更 | 河南弘蘭實業有限公司; | 香港華藝科技集團有限公司:75%;福建晗光科技有限公司:25%; | 2016-09-12 |
河南百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張娜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王道芝 | 監事 |
河南百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蘭考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河南百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裁定書 | 2016-02-29 | (2015)汴執字第87-1號 |
執行裁定書 | 2016-03-02 | (2015)汴執字第86-1號 |
呂國營犯強奸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 2016-03-02 | (2016)豫02刑終94號 |
王小龍、張超等犯搶劫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 2016-03-03 | (2016)豫02刑終51號 |
馮某、阮家文等犯合同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 2016-03-03 | (2016)豫02刑終47號 |
孫某犯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 2016-03-03 | (2016)豫02刑終73號 |
童某犯故意傷害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 2016-03-03 | (2016)豫02刑終48號 |
楊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 2016-03-04 | (2016)豫02刑終98號 |
牛某犯盜竊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 2016-03-04 | (2016)豫02刑終101號 |
張玉賓犯故意傷害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 2016-03-04 | (2016)豫02刑終10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