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春天旅行社有限公司浣花服務網點,位于錦官城成都,成都市浣花北路2號一樓大廳,于2004年08月24日在成都成立。在范雄帶領下,春天旅行社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1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招徠、咨詢。,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成都市浣花北路2號一樓大廳 -
- 聯系人:
- 范雄
- 郵政編碼:
- 610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成都春天旅行社有限公司浣花服務網點
- 簡稱:
- 春天旅行社
- 父公司
- 成都春天旅行社有限公司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招徠、咨詢。(以上經營范圍不含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禁止或限制的項目,涉及許可的按許可內容及時效經營,后置許可項目憑許可證或審批文件經營)。
- 營業執照號碼:
- 510105000096632
- 發證機關:
- 青羊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核準日期:
- 2009-12-16
- 經營期限:
- 3999-01-01
- 經營狀態:
- 在業
- 成立時間:
- 2004年08月24日
- 所屬行業:
- 旅行社、旅游公司
- 所屬城市黃頁:
- 成都企業網
- 順企編碼:
- 39791329
成都春天旅行社有限公司浣花服務網點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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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變更 | 成都春天旅行社有限公司浣花服務網點 | 成都春天旅行社有限公司浣花北路門市部 | 2009-12-15 |
經營范圍變更 | 招徠、咨詢。(以上經營范圍不含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禁止或限制的項目,涉及許可的按許可內容及時效經營,后置許可項目憑許可證或審批文件經營)。 | 招徠、咨詢、宣傳。(上述經營范圍不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的項目,涉及許可證的憑證經營) | 2009-12-15 |
成都春天旅行社有限公司浣花服務網點的行政處罰
成青市監吊處〔2015〕第001號 | 違反登記管理行為>>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法行為>>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 | 成都市青羊工商行政管理局 | 按照《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開展“死戶”企業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成工商辦[2015]33號)的工作要求,市局下發我局未公示2013、2014年度報告企業的電子數據名單。2015年9月15日,經與我局注冊登記檔案核對,“淮安市蘇淮運輸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等2381戶企業未參加2012年度年檢;經與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核對,“淮安市蘇淮運輸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等2381戶企業未公示2013和2014兩個年度報告。企業類型有: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等。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2015年9月15日,我局對上述企業進行立案調查。2015年9月22日至10月15日,我局對“淮安市蘇淮運輸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等2381戶企業注冊地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上述企業未在其住所或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并無法聯系。經與稅務部門核對,“淮安市蘇淮運輸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等2381戶企業連續6個月以上未有納稅情況?!盎窗彩刑K淮運輸有限公司成都第一分公司”等2381戶企業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九)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吊銷營業執照。上述企業的債權債務由股東、出資人或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清算組負責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青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注銷登記。我局在作出本處罰決定之前,已于2015年10月30日,按照法定程序在《成都日報》公告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視為放棄此權利。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處罰決定書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青羊區人民政府和成都市工商局申請復議或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2015-12-30 | 2015-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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