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市金達染整有限責任公司,位于絲綢之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嘉興,桐鄉市濮院鎮工業園區建設二路南段國道北,于2003年12月22日在嘉興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358 萬元人民幣,在吳新華帶領下,金達染整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2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筒紗、絞紗、成衣的染色;并線加工;毛紗銷售、普通貨運,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桐鄉市濮院鎮工業園區建設二路南段國道北
- 固定電話:
- (0573)88876622
- 經理:
- 吳新華
- 郵政編碼:
- 314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桐鄉市金達染整有限責任公司
- 簡稱:
- 金達染整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筒紗、絞紗、成衣的染色;并線加工;毛紗銷售、普通貨運。
- 營業執照號碼:
- 91330483758069802E
- 發證機關:
- 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地區編碼:
- 330483
- 組織機構代碼:
- 75806980-2
- 核準日期:
- 2016-09-21
- 經營期限:
- 2033-12-21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3年12月22日
- 注冊資本:
- 358 萬元人民幣 (萬元)
- 所屬行業:
- 紡織服裝、服飾業 » 桐鄉市紡織服裝、服飾業
- 所屬城市黃頁:
- 嘉興企業網 » 桐鄉市 » 桐鄉市濮院鎮
- 順企編碼:
- 45954325
桐鄉市金達染整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仲國鋒 | 50% | 人民幣179.0萬元 |
章玉祥 | 28.75% | 人民幣102.925萬元 |
聞少杰 | 21.25% | 人民幣76.075萬元 |
桐鄉市金達染整有限責任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仲國鋒; : ; 職位: 董事長; 姓名: 仲國鋒; : ; 職位: 經理; 姓名: 仲詩藝; : ; 職位: 監事會主席; [新增] 姓名: 楊麗英; : ; 職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章玉祥; : ; 職位: 董事; 姓名: 章鈞越; : ; 職位: 監事; [新增] 姓名: 聞少杰; : ; 職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陳曉芳; : ; 職位: 監事; [新增] 姓名: 顧小利; : ; 職位: 董事; [新增] | 姓名: 仲國鋒;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仲國鋒; : ; 職位: 經理; 姓名: 章玉祥; : ; 職位: 監事; | 2020-07-31 |
企業類型變更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2020-07-31 |
經營范圍變更 | 一般項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面料印染加工;面料紡織加工;針織或鉤針編織物及其制品制造;服裝制造;服飾制造;針紡織品及原料銷售;服裝服飾批發;服裝輔料銷售;產業用紡織制成品銷售;化工產品銷售(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 筒紗、絞紗、成衣的染色;并線加工;毛紗銷售、普通貨運。 | 2020-07-31 |
名稱變更 | 桐鄉市金達染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桐鄉市金達染整有限責任公司 | 2020-07-31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仲國鋒; : ; 職位: 執行董事 [新增] 姓名: 仲國鋒; : ; 職位: 經理 [新增] 姓名: 章玉祥; : ; 職位: 監事 [新增] | 姓名: 余祥虎(職工監事); : ; 職位: 監事 [退出] 姓名: 馮雪榮(主席); : ; 職位: 監事 [退出] 姓名: 吳新華; : ; 職位: 董事長 [退出] 姓名: 張洪泉; : ; 職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金建; : ; 職位: 監事 [退出] 姓名: 聞掌發; : ; 職位: 總經理 [退出] 姓名: 聞掌發; : ; 職位: 董事 [退出] | 2019-01-25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仲國鋒 | 吳新華 | 2019-01-25 |
企業類型變更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 2019-01-25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仲國鋒;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仲國鋒;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顧小利;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吳新華;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9-01-25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仲國鋒; ; [新增] 姓名: 章玉祥; 出資額: .萬;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聞少杰; 出資額: .萬; 百分比: .% [新增] | 企業名稱: 桐鄉市金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余祥虎;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馮雪榮;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張洪泉;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沈建芬;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聞掌發;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金建;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黃金奎;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仲振華;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殷振先;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沈培興;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錢善滃; ; 百分比: .% [退出] | 2019-01-25 |
注冊資本變更 | 358 | 358 | 2017-11-10 |
桐鄉市金達染整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吳新華 | 董事長 |
聞掌發 | 總經理 |
聞掌發 | 董事 |
張洪泉 | 董事 |
馮雪榮(主席) | 監事 |
金建 | 監事 |
余祥虎(職工監事) | 監事 |
桐鄉市金達染整有限責任公司的行政處罰
桐環罰字〔2015〕46號 | 市環境保護局 | 桐鄉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桐環罰字〔2015〕46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桐鄉市金達染整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新華,營業執照證號(副本)330483000133029。 現已查明:你單位排污權證核定排放水量69.12萬噸/年,2014年污水排放量91.9815萬噸,污水排放量超過環評批復的污水排放量。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已構成違法。有現場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2014年1月至12月污水廠發票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我局于2015年4月10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后,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聽證、陳述或申辯。 現依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整。 限你單位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市工商銀行營業網點,將罰款繳至桐鄉市非稅收入結算戶。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桐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桐鄉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起復議,訴訟,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桐鄉市環境保護局(印章)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 2015-04-22 | ||
桐環罰字〔2015〕147號 | 市環境保護局 | 桐鄉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桐環罰字〔2015〕147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桐鄉市金達染整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新華,營業執照證號(副本)330483000133029。 我局于2015年8月27日對你單位涉嫌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你單位經營范圍為筒紗、絞紗、成衣的染色,并線加工,毛衫銷售,生產過程中有廢水產生,正常情況下,生產廢水經廠區內管網進入廠區內廢水預處理設施,經處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網;2015年8月11日檢查時正在生產,廠區內東側雨水井有淺紅色廢水排放至廠區外東側雨水井,經采樣檢測,入網排放口廢水中污染物懸浮物濃度123mg/L,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懸浮物排放標準100mg/L),廠外雨水井排放的廢水中污染物化學需氧量(COD)濃度42 mg/L、氨氮濃度1.55 mg/L、懸浮物濃度34 mg/L;經調查,筒子紗染色車間東側連接廢水預處理設施的污水管滿溢,導致污水進入旁側的雨水井,并流到廠區外。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浙江省環境污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一)將部分或者全部水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處理直接排入環境的”的規定,已構成違法。有現場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檢測報告、營業執照復印件、2015年7月水量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我局于2015年9月8日送達了《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決定書》,已作出行政命令;2015年10月10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后,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陳述或申辯。 現依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玖萬伍仟零壹拾捌元整。 限你單位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市工商銀行營業網點,將罰款繳至桐鄉市非稅收入結算戶。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桐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桐鄉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起復議,訴訟,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桐鄉市環境保護局(印章)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 2015-10-22 | ||
桐環罰字〔2016〕04號 | 市環境保護局 | 桐鄉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桐環罰字〔2016〕04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桐鄉市金達染整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新華,營業執照證號(副本)330483000133029。 我局于2015年11月30日對你單位涉嫌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你單位生產過程中有廢水產生, 2015年11月30日檢查時,你單位絞紗、筒紗、成衣染色以及印花正在生產,廢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廢水經處理后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廢水排放量已超過全年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已構成違法。有現場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水處理公司發票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我局于2015年11月30日送達《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決定書》,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16年1月15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后,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陳述或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我局于2015年12月11日再次核查時,你單位已自行停止生產。 現依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伍萬貳仟貳佰玖拾叁元整。 限你單位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市工商銀行營業網點,將罰款繳至桐鄉市非稅收入結算戶。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桐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桐鄉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起復議,訴訟,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桐鄉市環境保護局(印章)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 2016-01-28 | ||
桐環罰字〔2016〕12號 | 市環境保護局 | 桐鄉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桐環罰字〔2016〕12號 當事人(名稱):桐鄉市金達染整有限責任公司 營業執照號碼:330483000133029 法定代 表人:吳新華 我局于2015年12月7日對你單位涉嫌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你單位生產過程中有廢水產生,2015年11月30日檢查時,你單位絞紗、筒紗、成衣染色以及印花正在生產,廢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廢水經處理后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廢水排放量已超過全年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我局于2015年11月30日送達了《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2015年12月7日,我局對你單位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進行復查,你單位絞紗、筒紗等正在生產,廢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未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該行為于2015年12月7日查實。 上述事實,有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桐環違改〔2015〕326號《桐鄉市環境保護局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決定書》、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等證據予以證實。 綜上所述,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排污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我局于2016年2月1日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桐環罰字〔2016〕04號),作出處罰款人民幣伍萬貳仟貳佰玖拾叁元整。 我局于2015年12月7日再次送達了《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決定書》,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16年2月1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后,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陳述或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我局于2015年12月11日再次核查時,你單位已自行停止生產。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七條“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日數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發現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之日止。再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日數累計執行”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進行按日連續處罰;原處罰數額為桐環罰字〔2016〕04號決定書作出的人民幣伍萬貳仟貳佰玖拾叁元整,計罰日數為自2015年12月1日超到2015年12月7日止;現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叁拾陸萬陸仟零伍拾壹元整。 限你單位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市工商銀行營業網點,將罰款繳至桐鄉市非稅收入結算戶。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桐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桐鄉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起復議,訴訟,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桐鄉市環境保護局(印章)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 2016-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