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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溫州市鹿城區藤橋鎮臨江前盈村 -
- 固定電話:
- (0577)
- 經理:
- 尤雪平
- 郵政編碼:
- 325000
- 順企®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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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尤雪平 | 64.42% | 人民幣69.5736萬元 |
張國強 | 17.79% | 人民幣19.2132萬元 |
諸克記 | 17.79% | 人民幣19.2132萬元 |
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9977X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4-27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9977X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4-27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張國強; 出資額: 19.2132; 百分比: 17.79%姓名: 諸克記; 出資額: 19.2132; 百分比: 17.79%姓名: 尤雪平; 出資額: 69.5736; 百分比: 64.42% | 姓名: 陳高升; 出資額: 27; 百分比: 25% 姓名: 尤雪平; 出資額: 27; 百分比: 25% 姓名: 張國強; 出資額: 27; 百分比: 25% 姓名: 諸克記; 出資額: 27; 百分比: 25% | 2015-09-24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張國強; 出資額: .; 百分比: .% 姓名: 諸克記; 出資額: .; 百分比: .% 姓名: 尤雪平; 出資額: .; 百分比: .% | 姓名: 陳高升; 出資額: ; [退出] 姓名: 尤雪平; 出資額: ; 姓名: 張國強; 出資額: ; 姓名: 諸克記; 出資額: ; | 2015-09-24 |
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尤雪平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張國強 | 監事 |
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溫運罰決字[2015] 第3303004115105921號 | 溫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 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教練路線進行培訓一案,于2015年09月14日立案,經現場調查和對被委托人的詢問,現已調查完畢。查明:2015年09月14日下午,當事人諸慧滕利用浙C.5042學駕培車輛進行教學期間,由學員楊永清駕駛該車從前陳行駛至溫州西高速口,13時20分途經溫州西高速口時被我大隊執法人員查獲,該車核定教練線路為塘下至永中,其行為違法事實清楚,并有下列所附證據材料佐證。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五)項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2015-09-18 | ||
溫運罰決字[2015] 第3303004115106937號 | 溫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 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教練路線進行培訓一案,于2015年12月01日立案,經現場調查和對當事人的詢問,現已調查完畢。查明:2015年12月01日上午,當事人徐金忠利用浙C.6874學駕培車輛對學員進行教學指導,由學員傅洪駕駛該車從鞋都三期往臨江萬順汽校行駛,08時28分途經104國道仰義段洞橋路口時被我大隊執法人員發現并接受稽查,該車核定教練路線為塘下至永中,實際路線與核定路線不符,其行為違法事實清楚,并有下列所附證據材料佐證。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五)項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2015-12-04 | ||
溫運罰決字[2016] 第3303004116100107號 | 溫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 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教練路線進行培訓一案,于2016年01月11日立案,經現場調查和對被委托人的詢問,現已調查完畢。查明:2016年01月11日上午,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教練員陳永培利用浙C.5774學駕培車輛對學員李世友進行路面駕駛訓練,由學員李世友駕駛該車從萬順駕校行駛至婁橋參加考試,10時15分途經G330江南上村段時被我大隊執法人員查獲,該車取得教練線路為塘下和永中。實際行駛路線與核定線路不符。其行為違法事實清楚,并有下列所附證據材料佐證。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五)項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2016-01-28 | ||
溫運罰決字[2016] 第3303004116103508號 | 溫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 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相關統計資料和信息一案,于2016年07月14日立案,經監管平臺數據核對和對被委托人的詢問,現已調查完畢。查明:2016年06月29日至2016年06月30日期間,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所屬浙C.6941學駕培車輛等53輛在教學期間,車載計時終端存在照片無上傳、黑屏、位置不正、遮擋等情況,該駕校已于2016年03月07日因同樣問題責令整改過,2016年07月14日12時53分再次被綜合監管平臺發現,經通知,現主動前來配合調查,其行為違法事實清楚,并有下列所附證據材料佐證。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七)項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2016-08-29 | ||
罰決字[2015] 第33032451201500157號 | 永嘉縣道路運輸管理局 | 2015年04月03日14時17分,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的浙C.5841學駕培車輛,由學員鄒立飛駕駛在甌北陽光大道和三高速口路段進行停車起步訓練,教練員湯金錘坐副駕駛座進行教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駕培車輛教學線路為橋白線路、橋上線路、坦三線路、坦五線路、虹三線路、41省道坦下以上的線路。因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違反《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教練路線進行培訓的,被執法人員陳光武、楊偉毅查獲。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教練路線進行培訓違法事實清楚,有詢問筆錄、現場筆錄和現場照片等證據證明,證據確鑿,其行為違反了《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在核定的教學場地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教練路線、時間進行培訓;”之規定,應當予以認定。按《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五)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行為的;”,該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情節一般,給予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處罰款1500元行政處罰。根據 處以罰款人民幣 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4-09 | ||
永運罰決字[2016] 第3303245116100028號 | 永嘉縣道路運輸管理局 | 2016年01月14日09時20分,永嘉縣道路運輸管理局執法人員在41省道霞川地段巡查時,發現浙C.5794學駕培車輛有違章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經檢查相關證件,并對該車教練員單建飛制作現場筆錄后發現:該車學員韋福蓮駕駛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的浙C.5794學駕培車輛,由古廟開往九丈,教練員單建飛坐在副駕駛指揮教學,教練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是橋白線路、橋上線路、坦三線路、坦五線路、虹三線路、41省道坦下以上的線路可以進行培訓,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違反《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教練路線進行培訓。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五)項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貳佰元整。 | 2016-01-20 | ||
永運罰決字[2016] 第3303245116100173號 | 永嘉縣道路運輸管理局 | 2016年05月24日10時48分,永嘉縣道路運輸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永嘉縣虹三線啟灶村東岸混凝土公司路口地段巡查時,發現浙C.6764學駕培車輛有違章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經檢查相關證件,并對該車駕駛員制作現場筆錄后發現:該車學員戚慧駕駛浙C.6764學駕培車輛,由溫州市區會展中心開往永嘉縣山底方向進行駕培訓練,教練員鮑順興坐副駕駛座位置指揮教學,教練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是溫州塘下、永中以上的線路可以進行培訓,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違反《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教練路線進行培訓。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五)項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責令改正。 | 2016-05-26 | ||
永運罰決字[2016] 第3303245116100209號 | 永嘉縣道路運輸管理局 | 2016年06月14日15時02分,永嘉縣道路運輸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橋頭維多利亞酒店門口巡查時,發現浙C.5724學駕培車輛有違章嫌疑,于是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經檢查相關證件,并對該車駕駛員金都制作現場筆錄后發現:該車學員盧平駕駛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的浙C.5724學駕培車輛從鹿城區臨江開往永嘉橋頭,教練員金都坐在副駕駛座上指揮教學。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的公安指定教練路線為:漁林線,浙C.5724學駕培車輛未在指定路線進行培訓。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違反《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教練路線進行培訓。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五)項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責令改正。 | 2016-06-20 |
溫州市萬順駕駛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投資的公司
投資企業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資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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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眾翔汽車駕駛服務有限公司 | 趙丁靈 | 溫州市甌海區婁橋街道河莊村學員路溫州婁橋機動車駕駛學校有限公司辦公樓1幢305室 | 3.3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