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織里吉灣大中電華通網絡有限公司,位于南太湖明珠、魚米之鄉湖州,湖州市織里鎮秦家港社區2幢1號,于2015年05月20日在湖州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10 萬元人民幣,在王同帶領下,織里吉灣大中電華通網絡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0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湖州市織里鎮秦家港社區2幢1號
- 經理:
- 王同
- 經理手機:
- 15381282777
- 郵政編碼:
- 313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538128277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湖州織里吉灣大中電華通網絡有限公司
- 簡稱:
- 織里吉灣大中電華通網絡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互聯網上網服務。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503000148111
- 發證機關:
- 湖州市吳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核準日期:
- 2015-05-20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已注銷
- 成立時間:
- 2015年05月20日
- 注冊資本:
- 10 萬元人民幣 (萬元)
- 所屬行業:
- 計算機網絡設備廠 » 吳興區計算機網絡設備廠
- 所屬城市黃頁:
- 湖州企業網 » 吳興區 » 吳興區織里鎮
- 順企編碼:
- 46243721
湖州織里吉灣大中電華通網絡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王同 | 80% | 人民幣8萬元 |
中電華通通信有限公司 | 20% | 人民幣2萬元 |
湖州織里吉灣大中電華通網絡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王同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代秀霞 | 監事 |
湖州織里吉灣大中電華通網絡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吳文體罰字[2016]第5號 | 湖州市吳興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 | 2016年5月4日16時15分,湖州市吳興區文化體育局執法人員彭**、程**,依法亮證件后,對位于湖州市織里鎮秦家港社區*幢*號的湖州織里****網絡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場所正在對外營業,共有17名上網消費者,在核對上網消費者登記信息時發現59號機上網消費者所出示的有效身份證件上信息為“姓名馮**,性別女,身份證號53****19981016****”,為未成年人,而吧臺登記的身份信息是“姓名吉**,性別男,身份證號是13****19880514****”,隨即執法人員對該上網消費者進行了個人信息提取,并對現場進行了拍照取證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該場所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钡囊幎?。2016年5月9日,湖州市吳興區文化體育局對湖州織里****網絡有限公司涉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16年5月13日執法人員對湖州織里****網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及現場負責人丁**進行了詢問調查,提取了王*簽字確認的本人《居民身份證》、網吧《營業執照》(副本)及《網絡文化經營許可》(副本)的復印件各1份,照片8張以及現場負責人丁**簽字確認的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 本案于2016年5月17日調查終結,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有: 1.《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拍攝照片證據8張,59號機上網消費者個人信息提取單1份,證明執法人員2016年5月4日16時15分至16時45分湖州織里****網絡有限公司正對外經營,以及執法人員在現場進行檢查的情況; 2. 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副本)、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證及現場負責人丁**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該營業場所營業資格、法定代表人身份、現場負責人身份; 3.法定代表人王*、現場負責人丁**《案件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供認2016年5月4日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違法行為。 本局認為:當事人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钡囊幎?,構成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指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的行為。 2016年5月17日我局向當事人下發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在規定時間未提出陳訴、申辯。 鑒于當事人屬于初犯,在之后立即停止了該違法行為,有效減輕了社會影響,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湖州市吳興區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標準(試行)》第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 現依照國務院《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工商銀行湖州市八里店分行交納罰款。逾期經催繳仍未交納罰款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或吳興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湖州市吳興區文化體育局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 2016-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