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永康市永富南路24幢 -
- 固定電話:
- (0579)
- 老板:
- 盧成
- 郵政編碼:
- 321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永康市穗豐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農藥部
- 簡稱:
- 穗豐農業生產資料
- 父公司
- 永康市穗豐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化學農藥、化肥、農膜批發、零售;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零售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784000121592
- 發證機關:
- 永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核準日期:
- 2011-06-17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已注銷
- 成立時間:
- 1999年07月07日
- 所屬行業:
- 其他綜合管理服務 » 永康市其他綜合管理服務
- 所屬城市黃頁:
- 金華企業網 » 永康市
- 順企編碼:
- 46647576
永康市穗豐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農藥部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盧成;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盧成;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盧成;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巖遠紅;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7-09-26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84MA29N7CXXD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7-09-26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08 | 2011-06-17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908 | 2011-06-17 |
企業類型變更 |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合作企業分支機構 | 2003-10-13 |
名稱變更 | 永康市穗豐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農藥部 | 永康市農業生產資料總公司農藥部 | 2003-10-13 |
企業類型變更 | 股份合作制企業分支機構 | 集體企業分支機構 | 2001-04-13 |
營業期限變更 | 自1999年7月7日至2004年12月30日 | 自1999年7月7日至2000年12月30日止 | 2001-04-13 |
永康市穗豐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農藥部的行政處罰
永農(肥料)罰[2015]2號 | 市農業局 | 永康市農林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永農(肥料)罰〔2015〕2號 當事人:永康市穗豐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農藥部;經濟性質:責任有限公司分支機構。 當事人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本機關執法人員于2015年4月28日在永康市穗豐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農藥部門店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經營標稱“俄羅斯-獨資 斯科沃肥業(山東)有限公司”生產的“安諾夫”復合肥料:明示成分/指標:20-0-5,氮磷鉀總養分≥25%,硫酸鉀型,含硝態氮;執行標準:GB15063-2009;許可證號/登記證號:(魯) XK13-001-00049 魯農肥(2012)準字3121號;凈含量50千克。網上檢查發現該公司沒有該肥料登記證號信息,該登記證號屬臨沂嘉豐生態肥業有限公司所有。當事人涉嫌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4月29日依法對其倉庫進行現場調查。2015年5月7日,本機關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15年5月12日,本機關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對相關書證進行復印,對其它證據進行了收集,進一步核實了情況。規定時間內,當事人不能提供生產企業肥料登記的有效證明材料。 經調查取證證實,當事人確存在上述違法行為,案發時當事人共購進該產品4噸,規格50千克/包,銷售了5包,銷售價格110元/包,共計違法所得550元。 當事人違法行為有以下主要證據予以證實: 證據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違法主體。 證據二: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檢查現場照片、網檢材料等證明違法事實。 證據三:詢問筆錄、發貨單、現場勘驗筆錄等確認違法所得。 上述證據形式合法、內容真實、能夠相互印證,具備客觀性、合法性特征,應當予以認定。 本機關于2015年7月1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未在法定時間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視為當事人放棄了上述權利。 本機關認為: 當事人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的行為違反了農業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實行肥料產品登記管理制度,未經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進口、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規定,已構成違法。依據法律規定,應該給予行政處罰。 本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依照農業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一)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警告; 二、罰款800元。 以上罰款共計8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處罰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永康市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處罰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永康市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永康市人民政府或金華市農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永康市農林局 2015年7月27日 | 2015-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