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鄞州高橋永亮紙箱廠,辦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鄉兼海港城市寧波,寧波市鄞州區高橋鎮聯升村,于2013年06月18日在寧波成立,我工廠主要提供紙箱的制造、加工。 我們致力于提供的生產解決方案,期待與您共贏未來
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寧波市鄞州區高橋鎮聯升村 -
- 廠長:
- 王永明
- 廠長手機:
- 15058097662
- 郵政編碼:
- 315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505809766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寧波市鄞州高橋永亮紙箱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王永明 |
寧波市鄞州高橋永亮紙箱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王永明; 出資額: 10; 百分比: 100% [新增] | 無 | 2013-06-18 |
注冊資本金變更 | 10( + 900% ) | 1 | 2013-06-18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王永明; 出資額: 10; 百分比: 100% | 無 | 2013-06-18 |
注冊資本變更 | 10 | 1 | 2013-06-18 |
企業類型變更 | 個人獨資企業 | 個體工商戶 | 2013-06-18 |
寧波市鄞州高橋永亮紙箱廠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王永明 | 負責人 |
寧波市鄞州高橋永亮紙箱廠的行政處罰
甬鄞市監處〔2015〕251號 | 違法從事印刷業 | 本局認為: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本案中,當事人未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印刷服務活動,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及《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構成了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印刷活動的違法行為。 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投資人積極配合查處違法行為,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詢問,及時、翔實地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由其掌握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有悔改表現,取證比較順利。并經查證,當事人以前未曾發生過未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印刷活動相同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可以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及《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 一、沒收印刷用的 等各種模具15塊; 二、罰款10000元。 | 2015-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