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公路罰[2016]03(41)1031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31330281329復線329復線進行檢查,浙BJ661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陶曉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5-0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34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31330281329復線329復線進行檢查,浙BJ337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495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5)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浩然。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5-10 |
余公路罰[2016]03(41)10341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31330281329復線329復線進行檢查,浙BJ238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4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4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趙旭克。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1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5-10 |
余公路罰[2016]03(41)10350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31330281329復線329復線進行檢查,浙BJ119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9.6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6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白基光。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50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5-10 |
余公路罰[2016]03(41)1031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07330281高橋-上虞夾塘高橋-上虞夾塘進行檢查,浙BJ661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7.6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7.6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陶曉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5-0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349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16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07330281高橋-上虞夾塘高橋-上虞夾塘進行檢查,浙BJ3376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49.7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9.7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李浩然。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5-10 |
余公路罰[2016]03(41)10352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1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02330281梁輝-周東梁輝-周東進行檢查,浙BJ1193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8.8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8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白基光。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52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5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5-10 |
10369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1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02330281梁輝-周東梁輝-周東進行檢查,浙BJ3368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4軸車,車貨總質量48.9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4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4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8.9)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孫玉樹。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69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5-10 |
余公路罰[2016]03(41)10318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1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30330281余慈連接線余慈連接線進行檢查,浙BJ6619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0.11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0.11)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陶驍華。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9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0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18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5-09 |
余公路罰[2016]03(41)10344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2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07330281高橋-上虞夾塘高橋-上虞夾塘進行檢查,浙BJ238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42.22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12.22)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趙旭克。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4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85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5-10 |
余公路罰[2016]03(41)10345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王青華、岑峰在X207330281高橋-上虞夾塘高橋-上虞夾塘進行檢查,浙BJ238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泗門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46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46)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趙旭克。裝載貨物未知,從請輸入貨物始發地到請輸入貨物目的地。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0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5月1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10345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3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5-10 |
余公路罰[2016]03(41)0227號 |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18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執法人員任鍾、徐冀軍在S319甬余線52K+400M進行檢查,浙BJ2391的車輛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車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隊稽查中隊停車場進行檢測,經檢測,該車為3軸車,車貨總質量36.88噸,《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條,并參照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治理非法超限運輸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527號)的規定,3軸車車貨總質量不得超過30噸,該車車貨總質量超限(6.88)噸。經調查核實,該車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駕駛人為尤安偉。裝載貨物為混凝土,從臨山到余姚馬槽頭。本機關于2016年07月18日對當事人采取了責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當事人于寧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載了超限部分貨物,有車輛復檢單為證。 本機關于2016年07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余北公路罰告 03(41)0227號。當事人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確認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已違反了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處以人民幣700元的罰款。本行政處罰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 | 2016-07-18 |
慈運罰決字[2015] 第*號 | | 慈溪市道路運輸管理所 | 2015年01月16日8時30分,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駕駛員楊迪到慈溪市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辦理浙B.J2391罐車二級維護相關手續,我所執法人員在查驗中發現該車二級維護有效期為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11月18日,截至2015年1月16日,該車二級維護已超期59天。經調查后證實,當事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不按規定檢測運輸車輛,存在道路運輸安全隱患。我所執法人員當場責令駕駛員楊迪立即改正,及時做好車輛二級維護。根據 處以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 2015-01-16 |
慈運罰決字[2015] 第*號 | | 慈溪市道路運輸管理所 | 2015年01月16日8時30分,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駕駛員楊迪到慈溪市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辦理浙B.J1193罐車二級維護相關簽章手續,我所執法人員在查驗中發現該車二級維護有效期為2014年05月06日至2014年09月06日,截至2015年1月16日,該車二級維護已超期132天。經調查后證實,當事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不按規定檢測運輸車輛,存在道路運輸安全隱患。我所執法人員當場責令駕駛員楊迪立即改正,及時做好車輛二級維護。根據 處以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 2015-01-16 |
慈運罰決字[2015] 第*號 | | 慈溪市道路運輸管理所 | 2015年01月16日8時30分,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駕駛員楊迪到慈溪市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辦理浙B.J2361罐車二級維護相關手續,我所執法人員在查驗中發現該車二級維護有效期為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11月18日,截至2015年1月16日,該車二級維護已超期59天。經調查后證實,當事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不按規定檢測運輸車輛,存在道路運輸安全隱患。我所執法人員當場責令駕駛員楊迪立即改正,及時做好車輛二級維護。根據 處以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 2015-01-16 |
慈運罰決字[2015] 第*號 | | 慈溪市道路運輸管理所 | 2015年01月16日8時30分,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駕駛員楊迪到慈溪市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辦理浙B.J1153罐車二級維護相關簽章手續,我所執法人員在查驗中發現該車二級維護有效期為2014年05月06日至2014年09月06日,截至2015年1月16日,該車二級維護已超期132天。經調查后證實,當事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不按規定檢測運輸車輛,存在道路運輸安全隱患。我所執法人員當場責令駕駛員楊迪立即改正,及時做好車輛二級維護。根據 處以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 2015-01-16 |
慈運罰決字[2015] 第*號 | | 慈溪市道路運輸管理所 | 2015年01月16日8時30分,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駕駛員楊迪到慈溪市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辦理浙B.J3368罐車二級維護相關手續,我所執法人員在查驗中發現該車二級維護有效期為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11月17日,截至2015年1月16日,該車二級維護已超期61天。經調查后證實,當事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不按規定檢測運輸車輛,存在道路運輸安全隱患。我所執法人員當場責令駕駛員楊迪立即改正,及時做好車輛二級維護。根據 處以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 2015-01-16 |
慈運罰決字[2015] 第*號 | | 慈溪市道路運輸管理所 | 2015年01月16日8時30分,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駕駛員楊迪到慈溪市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辦理浙B.B9581專用貨車二級維護相關簽章手續,我所執法人員在查驗中發現該車二級維護有效期為2014年06月12日至2014年10月12日,截至2015年1月16日,該車二級維護已超期95天。經調查后證實,當事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不按規定檢測運輸車輛,存在道路運輸安全隱患。我所執法人員當場責令駕駛員楊迪立即改正,及時做好車輛二級維護。根據 處以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 2015-01-16 |
慈運罰決字[2015] 第*號 | | 慈溪市道路運輸管理所 | 2015年01月16日8時30分,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駕駛員楊迪到慈溪市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辦理浙B.J2381罐車二級維護相關手續,我所執法人員在查驗中發現該車二級維護有效期為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11月17日,截至2015年1月16日,該車二級維護已超期61天。經調查后證實,當事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不按規定檢測運輸車輛,存在道路運輸安全隱患。我所執法人員當場責令駕駛員楊迪立即改正,及時做好車輛二級維護。根據 處以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 2015-01-16 |
慈運罰決字[2015] 第*號 | | 慈溪市道路運輸管理所 | 2015年01月16日8時30分,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駕駛員楊迪到慈溪市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辦理浙B.J3385罐車二級維護相關手續,我所執法人員在查驗中發現該車二級維護有效期為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11月17日,截至2015年1月16日,該車二級維護已超期61天。經調查后證實,當事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不按規定檢測運輸車輛,存在道路運輸安全隱患。我所執法人員當場責令駕駛員楊迪立即改正,及時做好車輛二級維護。根據 處以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 2015-01-16 |
慈運罰決字[2015] 第*號 | | 慈溪市道路運輸管理所 | 2015年01月16日8時30分,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駕駛員楊迪到慈溪市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辦理浙B.B9611專用貨車二級維護相關簽章手續,我所執法人員在查驗中發現該車二級維護有效期為2014年06月12日至2014年10月12日,截至2015年1月16日,該車二級維護已超期95天。經調查后證實,當事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不按規定檢測運輸車輛,存在道路運輸安全隱患。我所執法人員當場責令駕駛員楊迪立即改正,及時做好車輛二級維護。根據 處以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 2015-01-16 |
慈運罰決字[2015] 第*號 | | 慈溪市道路運輸管理所 | 2015年01月16日8時30分,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駕駛員楊迪到慈溪市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辦理浙B.J3376罐車二級維護相關手續,我所執法人員在查驗中發現該車二級維護有效期為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11月17日,截至2015年1月16日,該車二級維護已超期61天。經調查后證實,當事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不按規定檢測運輸車輛,存在道路運輸安全隱患。我所執法人員當場責令駕駛員楊迪立即改正,及時做好車輛二級維護。根據 處以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 2015-01-16 |
慈運罰決字[2015] 第*號 | | 慈溪市道路運輸管理所 | 2015年01月16日8時30分,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駕駛員楊迪到慈溪市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辦理浙B.B9613專用貨車二級維護相關簽章手續,我所執法人員在查驗中發現該車二級維護有效期為2014年06月12日至2014年10月12日,截至2015年1月16日,該車二級維護已超期95天。經調查后證實,當事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不按規定檢測運輸車輛,存在道路運輸安全隱患。我所執法人員當場責令駕駛員楊迪立即改正,及時做好車輛二級維護。根據 處以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 2015-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