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余杭區喬司街道三角村 -
- 固定電話:
- (0571)89195097
- 經理:
- 楊柏順
- 郵政編碼:
- 310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596880989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簡稱:
- 新都建筑工程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市政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服務:建筑機械設備租賃,房屋租賃。
- 營業執照號碼:
- 91330110737788453Q
- 發證機關:
- 杭州市臨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地區編碼:
- 330110
- 組織機構代碼:
- 73778845-3
- 核準日期:
- 2015-11-23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2年04月08日
- 注冊資本:
- 4100 萬元人民幣 (萬元)
- 所屬行業:
- 住宅房屋建筑 » 余杭區住宅房屋建筑
- 所屬城市黃頁:
- 杭州企業網 » 余杭區 » 余杭區喬司鎮
- 順企編碼:
- 51792891
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楊柏順 | 90% | 人民幣90萬元 |
戴美芹 | 10% | 人民幣10萬元 |
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星橋街道星源路-號幢室 | 余杭區喬司街道三角村 | 2019-09-26 |
聯系電話變更 | 2019-09-26 |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楊柏順; ; ; 姓名: 戴美芹; ; ; | 姓名: 楊柏順; ; ; 姓名: 戴美芹; ; ; | 2019-09-26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楊柏順; ; 姓名: 戴美芹; ; | 姓名: 楊柏順; ; 姓名: 戴美芹; ; | 2019-03-15 |
注冊資本變更 | 2019-03-15 | ||
注冊資本變更 | 注冊資本: 4100萬人民幣元; 股東: 戴美芹, 410萬; 楊柏順, 3690萬; | 注冊資本: 2400萬人民幣元; 股東: 戴美芹, 240萬; 楊柏順, 2160萬; | 2015-11-23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8453Q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1-23 |
注冊資本變更 | 注冊資本: 4100萬人民幣元; 股東: 戴美芹, 410萬; 楊柏順, 3690萬; | 注冊資本: 2400萬人民幣元; 股東: 戴美芹, 240萬; 楊柏順, 2160萬; | 2015-11-23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8453Q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1-23 | |
注冊資本變更 | 注冊資本: 2400萬人民幣元; 實收資本: 2400萬人民幣元; 股東: 戴美芹, 240萬; 楊柏順, 2160萬; | 注冊資本: 4100萬人民幣元; 實收資本: 4100萬人民幣元; 股東: 戴美芹, 410萬; 楊柏順, 3690萬; | 2014-08-21 |
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楊柏順 | 執行董事 |
戴美芹 | 監事 |
楊勇國 | 總經理 |
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余建罰字[2015]12-2號 | 區住建局 | 杭州市余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余建罰字〔2015〕12-2號
當事人: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柏順 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在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場施工,本局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杭州博卡制衣有限公司年產200萬件服裝技改項目(宿舍一~三、廠房一~八、水泵房及配電房)工程,位于杭州市余杭喬司街道,建筑面積103350.51平方米。2010年12月30日與杭州博卡制衣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總價3770萬元。在明知沒有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盲目按照建設單位要求組織施工隊伍進場施工,項目已于2012年9月份完工。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的規定,為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進場施工。 本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于2015年6月1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以及《杭州市建委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余建罰告字[2015]12-2號),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擬處罰金額,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和申辯要求,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本局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于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钡囊幎?,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對當事人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人民幣伍仟元整的罰款。 上述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帶本處罰決定和繳款書前往農業銀行余杭支行營業部(臨平邱山大街500號)。逾期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或滯納金的數額不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杭州市建委或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余杭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杭州市余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 2015-06-24 |
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杭州友軍降水工程有限公司與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8-08 | (2015)杭余商初字第1319號 |
杭州友軍降水工程有限公司與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8-08 | (2015)杭余商初字第1320號 |
杭州友軍降水工程有限公司與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8-08 | (2015)杭余商初字第1319號 |
杭州友軍降水工程有限公司與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8-08 | (2015)杭余商初字第1320號 |
李正剛犯職務侵占罪鄭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5-08-10 | (2015)杭余刑初字第613號 |
杭州建森物資有限公司與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訴訟保全裁定書 | 2014-06-06 | (2014)杭拱訴保字第27-1號 |
杭州佳杭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04-06 | (2015)杭拱商初字第2994號 |
杭州前線鍋爐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04-06 | (2016)浙0105民初2252號 |
杭州五友建材有限公司與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 | 2014-09-23 | (2014)杭余商初字第1704號 |
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與杭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5-18 | (2014)杭余商初字第251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