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鑫融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位于山東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淄博,淄博高新區萬杰路108號博士商務樓一樓,于2008年04月11日在淄博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10100萬人民幣,在楊永利帶領下,鑫融源融資擔保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7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在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核準的范圍內經營。*,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淄博高新區萬杰路108號博士商務樓一樓
- 經理:
- 楊永利
- 經理手機:
- 13969312766
- 電子郵件:
- xinrongyuan888@163.com
- 郵政編碼:
- 255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7864341319 |
電子郵箱 | xinrongyuan888@163.com |
手機號碼 | 1396931276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淄博鑫融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楊永利 | 40.25% | 人民幣4065萬元 |
山東澤誼自控技術有限公司 | 35% | 人民幣3535萬元 |
沙心偉 | 24.75% | 人民幣2500萬元 |
淄博鑫融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監事 | 姓名:王文波,:,職務:監事,:,聯系電話:; [新增] 姓名:楊永利,:,職務:執行董事兼經理,:,聯系電話:; | 姓名:馮威,:,職務:監事,:,聯系電話:; [退出] 姓名:楊永利,:,職務:,:,聯系電話:; | 2019-08-15 |
名稱變更 | 淄博鑫融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淄博鑫融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 2017-08-01 |
名稱預核準號 | (淄)名稱變核私字[2017]第000636號 | - | 2017-08-01 |
章程 | - | - | 2017-08-01 |
經營范圍變更 | 在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核準的范圍內經營(有效期限以許可證為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按照監管規定,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7年2月12日)(有效期限以許可證為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2014-10-23 |
行業門類 | J | J | 2014-10-23 |
行業代碼 | J6910 | J6910 | 2014-10-23 |
股東發起人 | 股東(發起人)名稱:山東澤誼自控技術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認繳出資額:3535,持股比例:35,認繳出資方式:,備注:企業法人,實繳出資時間:2012-04-12,認繳出資時間:2012-04-12,實繳出資額:3535,實繳出資方式:; [新增] 股東(發起人)名稱:楊永利,:居民身份證,:,認繳出資額:4065( + 56.34615% ),持股比例:40.2,認繳出資方式:貨幣,備注:自然人,實繳出資時間:2012-04-12,認繳出資時間:2012-04-12,實繳出資額:4065,實繳出資方式:貨幣; 股東(發起人)名稱:沙心偉,:居民身份證,:,認繳出資額:2500,持股比例:24.8,認繳出資方式:貨幣,備注:自然人,實繳出資時間:2008-12-10,認繳出資時間:2008-04-10,實繳出資額:2500,實繳出資方式:貨幣; [新增] | 股東(發起人)名稱:楊永利,:居民身份證,:,認繳出資額:2600,持股比例:51,認繳出資方式:貨幣,備注:自然人,實繳出資時間:2008-12-10,認繳出資時間:2008-04-10,實繳出資額:2600,實繳出資方式:貨幣; 股東(發起人)名稱:王百勝,:居民身份證,:,認繳出資額:2500,持股比例:49,認繳出資方式:貨幣,備注:自然人,實繳出資時間:2008-12-10,認繳出資時間:2008-04-10,實繳出資額:2500,實繳出資方式:貨幣; [退出] | 2012-04-13 |
行業門類 | J | J | 2012-04-13 |
注冊資本 | 10100( + 983922% ) | 5100 | 2012-04-13 |
淄博鑫融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馮威 | 監事 |
楊永利 |
淄博鑫融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與劉嘉慧、淄博鑫融源投資擔保 | 2014-12-11 | (2013)張商初字第150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