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寧波市奉化區經濟開發區濱海新區天海路316號
- 固定電話:
- (0574)88732815
- 經理:
- 楊照森
- 電子郵件:
- ZEL@NBHSMAGNETS.COM
- 郵政編碼:
- 315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4-88732815 |
電子郵箱 | ZEL@NBHSMAGNETS.COM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寧波恒盛磁業有限公司
- 簡稱:
- 恒盛磁業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磁性材料及制品的研發、制造、加工;磁性材料、磁性材料的原材料的批發。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283000111485
- 發證機關:
- 寧波市奉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13年01月09日
- 注冊資本:
- 2000萬元人民幣 (萬元)
- 所屬行業:
- 電子磁性材料(電磁鐵) » 奉化市電子磁性材料(電磁鐵)
- 所屬城市黃頁:
- 寧波企業網 » 奉化市
- 順企編碼:
- 80176027
寧波恒盛磁業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寧波恒強磁業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幣2000萬元 |
寧波恒盛磁業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住所變更 | 住所: 寧波市奉化區經濟開發區濱海新區天海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 住所: 奉化市經濟開發區濱海新區天海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 2017-03-23 |
住所變更 | 住所: 寧波市奉化區經濟開發區濱海新區天海路316號; 郵政編碼: 315500; 電話: ; | 住所: 奉化市經濟開發區濱海新區天海路316號; 郵政編碼: 315500; 電話: ; | 2017-03-23 |
住所變更 | 住所: 奉化市經濟開發區濱海新區天海路316號; 郵政編碼: 3155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莼湖鎮 | 住所: 奉化市經濟開發區濱海新區金海路以東2幢102室; 郵政編碼: 3155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莼湖鎮 | 2016-03-08 |
注冊資本變更 | 2000( + 100% ) | 1000 | 2016-03-08 |
住所變更 | 住所: 奉化市經濟開發區濱海新區天海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莼湖鎮 | 住所: 奉化市經濟開發區濱海新區金海路以東幢室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莼湖鎮 | 2016-03-08 |
投資人備案 | 企業名稱: 寧波恒強磁業有限公司;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 企業名稱: 寧波恒強磁業有限公司;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 2016-03-08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9892T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3-08 |
注冊資本變更 | 2016-03-08 | ||
注冊資本變更 | 2000 | 1000 | 2016-03-08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磁性材料及制品的研發、制造、加工;磁性材料、磁性材料的原材料的批發。 | 一般經營項目: 以下項目的籌建,未經前置審批和變更登記,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磁性材料切割加工。(執照有效期至2017年1月7日)。 | 2016-03-08 |
寧波恒盛磁業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楊照森 | 執行董事 |
楊照森 | 經理 |
卓爾磊 | 監事 |
寧波恒盛磁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奉土行罰〔2016〕25號 | 市國土資源局 | 奉化市國土資源局 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 奉土行罰〔2016〕25號 當事人:寧波恒盛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照森,住所地:奉化市莼湖鎮濱海新區。 經我局查實,當事人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編號3302832013B00519,宗地面積16667平方米),于2013年11月起在莼湖鎮濱海新區建造廠房,2015年12月完工,建造過程中東、西側兩面圍墻超出范圍。經奉化市土地勘測規劃院現場勘測,超出批準用地45平方米,超出批準部分建筑占地面積2平方米,建筑面積2平方米,對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超出的土地性質為灘涂,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上述違法事實由委托代理人卓爾磊筆錄、現場勘測結果告知筆錄、違法用地現狀圖、違法現場照片、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證實。 當事人上述超出批準占用土地建造圍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屬于非法占地行為。對照土地利用現狀圖,所占土地現狀為沿海灘涂,依照《奉化市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七條(四)規定,占用沿海灘涂屬于違法情節較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45平方米土地; 2、責令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3、根據違法情節較輕從輕處罰,對非法占用的45平方米沿海灘涂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計45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須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沒款,罰沒款可憑本處罰決定書到奉化工商銀行或奉化農商銀行支付(單位:奉化市國土資源局,單位編號07001,項目代碼6001,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寧波市國土資源局或奉化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于責令限期拆除的處罰決定不服的,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既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 | 2016-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