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北侖春曉洋沙山東五路西側 -
- 固定電話:
- (0574)86088890
- 經理:
- 朱錫峰
- 郵政編碼:
- 315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1-8608889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寧波球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朱錫峰 | 55% | 人民幣1430.0萬元 |
陳永明 | 40% | 人民幣1040.0萬元 |
應鐵 | 5% | 人民幣130.0萬元 |
寧波球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2027-06-10 | 營業期限至: 2017-06-10 | 2017-05-25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L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662088814 | 2016-03-02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8814L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3-02 |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 許可經營項目: 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罐式)(在許可證件有效期限內經營)。 | 2014-04-25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罐式)(在許可證件有效期限內經營)。 | 許可經營項目: 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罐式)(有效期至2010年10月22日)。 | 2010-10-29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罐式)(有效期至2010年10月22日)。 | 許可經營項目: 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罐式)(有效期至2009年10月30日)。 | 2009-10-23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應鐵; 出資額: 130; 百分比: 5% 姓名: 陳永明; 出資額: 1040; 百分比: 40% 姓名: 朱錫峰; 出資額: 1430; 百分比: 55% | 姓名: 應鐵; 出資額: 130; 百分比: 5% 姓名: 朱錫峰; 出資額: 1040; 百分比: 40% 姓名: 陳永明; 出資額: 1430; 百分比: 55% | 2009-10-23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應鐵; 出資額: 130; 百分比: 5% 姓名: 朱錫峰; 出資額: 1040; 百分比: 40% 姓名: 陳永明; 出資額: 1430; 百分比: 55% | 企業名稱: 浙江球冠集團有限公司; 出資額: 26; 百分比: 1%;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姓名: 應鐵; 出資額: 130; 百分比: 5% 姓名: 朱錫峰; 出資額: 1040; 百分比: 40% 姓名: 陳永明; 出資額: 1404; 百分比: 54% | 2009-05-22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一般經營項目:商品混凝土的制造、加工;許可經營項目: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罐式)(有效期至2009年10月30日)。行業代碼: 3129 | 經營范圍: 一般經營項目:商品混凝土的制造、加工。行業代碼: 3129 | 2008-11-17 |
投資人變更 | 企業名稱: 浙江球冠集團有限公司; 出資額: 26; 百分比: 1%;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姓名: 應鐵; 出資額: 130; 百分比: 5% 姓名: 朱錫峰; 出資額: 1040; 百分比: 40% 姓名: 陳永明; 出資額: 1404; 百分比: 54% | 企業名稱: 浙江球冠集團有限公司; 出資額: 26; 百分比: 1%;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姓名: 朱錫峰; 出資額: 1040; 百分比: 40% 姓名: 陳永明; 出資額: 1534; 百分比: 59% | 2008-11-17 |
寧波球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陳永明 | 監事 |
朱錫峰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寧波球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甬侖環罰字〔2016〕21號 | 區環保局 | 寧波市北侖區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甬侖環罰字〔2016〕21號
寧波球冠混凝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06662088814L 法定代表人:朱錫峰 住所:北侖區春曉洋沙山東五路西側 違法行為發生地址:北侖區春曉洋沙山東五路西側 根據舉報,我局于2016年4月19日在現場執法中發現,你公司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情況下擅自從事混凝土生產作業。2016年4月20日,我局對你公司涉嫌違法的上述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現查明以下事實:你公司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情況下,在北侖區春曉洋沙山東五路西側擅自從事混凝土生產作業,現場設置有2條混凝土生產線、1只沉淀池、18輛攪拌車,沖洗作業過程中產生的部分超標廢水通過移動泵排放至廠區西側空地。 我局認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十條第一款“建設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的規定。具體有以下證據證明: 1、你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你公司的基本情況; 2、你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1份,受托人 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受托人受委托權限和身份情況; 3、受托人 確認的2016年4月19日制作的現場勘察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3張,證明你公司設有2條混凝土生產線和1只沉淀池等從事混凝土制造加工作業,沖洗作業過程中產生的部分廢水通過移動泵排放至廠區西側空地的現場情況 ; 4、受托人 確認的2016年4月20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未經環保審批擅自從事混凝土生產的事實; 5、寧波市北侖區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侖環檢(2016)水字第016號”檢測報告1份,證明你公司沖洗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PH值超標的事實; 6、你公司提供的整改報告及相關照片若干,證明事發后你公司進行現場整改的有關情況。 鑒于以上事實,2016年4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寧波市北侖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甬侖環告字[2016]19號),你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要求。 案經審理,根據《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 “違反本規定,有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建設項目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行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和《寧波市環保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混凝土的生產作業; 2、罰款玖萬陸仟元。 | 2016-05-16 |
寧波球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寧波球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東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2016-02-17 | (2016)浙0206執16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