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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江山市食品有限公司城關生豬定點屠宰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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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員備案 | 現聯絡員姓名:姜安冉;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 原聯絡員姓名:程旗;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 2022-07-13 |
上級企業變更 | 企業名稱: 江山市食品有限公司; 注冊號: ; | 企業名稱: 江山市食品有限公司; 注冊號: 36; | 2022-07-13 |
負責人變更 | 管榮峰 [新增] | 朱波 [退出] | 2022-07-13 |
聯系電話變更 | - | 2019-06-21 | |
營業場所變更 |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上余鎮五程村程家山自然村號 |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雙塔街道趙家村楊梅溪口號 | 2019-06-21 |
負責人變更 | 朱波 [新增] | 陸樹民 [退出] | 2019-06-21 |
聯系電話變更 | 0570-4071985 | 4022759 | 2019-06-21 |
營業場所變更 |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雙塔街道趙家村楊梅溪口號 | 江山市雙塔街道趙家村楊梅溪口號 | 2017-06-16 |
經營范圍變更 | 生豬、牛、羊、禽屠宰、加工;豬、牛、羊、禽、蛋及其產品的收購、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生豬、牛、羊、禽屠宰、加工(屠宰許可證有效期至2019年4月29日)。 豬、牛、羊、禽、蛋及其產品的收購、銷售。 | 2017-06-16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6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704633308 | 2017-06-15 |
江山市食品有限公司城關生豬定點屠宰廠的行政處罰
江環罰字〔2015〕18號 | 市環保局 | 江山市食品有限公司城關生豬定點屠宰廠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己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與證據 我局于 2015年1月29日對你屠宰廠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2015年1月23日凌晨5點,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屠宰廠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已查明:你屠宰廠生豬屠宰加工項目于2013年5月經環保審批,但至今尚未通過環?!叭瑫r”驗收,屠宰廠未實施雨污分流,屠宰加工廢水未經有效處理,通過管道排入楊梅溪,廢水呈暗紅色,帶有腥味,對江山港水質造成污染。本局認為你屠宰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具體有現場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衢巨化檢 [20150127]第003號)、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2015年3月6日,我局向你屠宰廠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江環罰告〔2015〕18號),你屠宰廠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與種類 現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作出如下決定: 責令你屠宰廠立即停止生豬屠宰加工,直至驗收合格為止。 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人民幣壹萬元的罰款。 | 2015-04-17 | ||
江環罰字〔2016〕34號 | 市環保局 | 江山市食品有限公司城關生豬定點屠宰廠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己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與證據 我局于 2016 年7月12日對你屠宰廠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2016年7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屠宰廠進行檢查,現已查明,當日你屠宰廠正在屠宰作業,新建污水處理設施沒有運行。屠宰廢水經沉淀池、沼氣池處理,但未經新建污水處理設施進一步處理,廢水通過排水溝排入楊梅溪,外排廢水呈暗紅色,帶有腥味。對外排廢水取樣,經監測,排放廢水中化學需氧量2610mg/L,氨氮439 mg/L,均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本局認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具體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江環監(2016)水字第101號)、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2016年8月8日,我局向你廠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江環罰告〔2016〕34號),你廠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與種類 現依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 責令你屠宰廠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行為。 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人民幣柒萬元的罰款。 '>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人民幣肆仟肆佰陸拾元的罰款。 | 2016-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