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瑞安市汀田街道汀八村 -
- 固定電話:
- (0577)65110018
- 經理:
- 張子東
- 郵政編碼:
- 325206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瑞安市汀力鋼管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張朝德 | 50.0% | 人民幣175萬元 |
張子東 | 50.0% | 人民幣175萬元 |
瑞安市汀力鋼管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6355Y | 注冊號:32033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3-23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張朝德; 出資額: 175; 百分比: 50%姓名: 張子東; 出資額: 175; 百分比: 50% | 姓名: 張朝德; 出資額: 59; 百分比: 50% 姓名: 張子東; 出資額: 59; 百分比: 50% | 2016-03-23 |
注冊資本變更 | 350 | 118 | 2016-03-23 |
組織機構變更 | 姓名: 張朝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姓名: 張子東;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姓名: 李朝龍;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張朝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 2014-04-22 |
姓名: 張朝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姓名: 張子東;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姓名: 李朝龍;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張朝德;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 2014-04-22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張朝德; 出資額: 59; 百分比: 50%姓名: 張子東; 出資額: 59; 百分比: 50% | 姓名: 張朝德; 出資額: 26.4; 百分比: 33% 姓名: 張子東; 出資額: 26.4; 百分比: 33% 姓名: 李朝龍; 出資額: 27.2; 百分比: 34% | 2014-04-22 |
實收資本變更 | 0 | 80 | 2014-04-22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4-2-16 至 2034-2-15 | 營業期限: 2004-2-16 至 2014-2-15 | 2014-04-22 |
注冊資本變更 | 118 | 80 | 2014-04-22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張子東 | 李朝龍 | 2014-04-22 |
瑞安市汀力鋼管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張子東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張朝德 | 監事 |
瑞安市汀力鋼管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瑞環罰字[2015]75號 | 市環保局 | 瑞安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 處 罰 決 定 書 瑞環罰字[2015]75號
瑞安市汀力鋼管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證:75906635-7 法定代表人:張子東 聯系電話:*********** 地址:********************** 瑞安市汀力鋼管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5年5月6日晚,我局監察人員到你公司檢查,發現你公司正在生產,廢水處理設施沒有運行,標準排放口留存有當日處理后的排放水,現場對該排放口廢水進行取樣,經瑞安市環境監測站監測,氟化物為1070 mg/L、鎳為17.3 mg/L、鐵為8.38 mg/L。監測報告結果表明,廢水中氟化物、鎳、鐵均超標。 我局認為,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以上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結構代碼證、排污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 2、現場勘查筆錄1份共3張,證明現場發現你公司廢水排放的情況; 3、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4張,證明你公司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沒有保持正常使用,廢水超標排放的違法事實; 4、現場照片4張,證明你公司廠房大門、生產車間的基本情況,以及從排放口取水樣的情形; 5、瑞安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1份證明你公司廢水超標。 二、行政處罰告知與陳述申辯 2015年7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瑞環罰告字[2015]75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理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和期限。收到后,你公司未提出聽證申請,但于2015年7月8日來我局提交陳述報告進行申辯,要求減免罰款。理由為:此次超標并非故意行為,因公司水污染處理設施的聚丙烯酰胺、氯化鈣兩只水泵發生故障。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瑞環罰告字[2015]75號)、《瑞安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當事人陳述報告為證。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與決定 我局認為,你公司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沒有保持正常使用,廢水水樣監測結果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濃度發生了重大改變沒有及時申報登記。該行為已構成違法,應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與《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的規定。 我局已于2015年5月15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于2015年6月4日對你公司進行復查,發現你公司現場沒有生產、水污染處理設施無運行;2015年6月10日再次對你公司進行復查并取水樣進行監測,監測結果達標。 關于減免罰款的要求,經集體審議,我局認為你公司能夠積極進行整改等情節,決定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經集體審議,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拾萬叁仟元人民幣。 四、處罰決定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憑此決定書,到當地環境管理所(分局、大隊)開具瑞安市預算外資金收入專用繳款書繳至瑞安市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瑞安農商銀行;賬號:*060。 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五、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十五日內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瑞安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7月20日 | 2015-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