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瑞安市汀田街道工業園區 -
- 固定電話:
- (0577)65501060
- 經理:
- 張朝清
- 郵政編碼:
- 325206
- 順企®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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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瑞安市青松不銹鋼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張朝清 | 90.9868% | 人民幣553.280000萬元 |
阮三英 | 8.9967% | 人民幣54.720000萬元 |
瑞安市青松不銹鋼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9327U | 注冊號:48484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12-29 | |
組織機構變更 | 姓名: 阮三英;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姓名: 張朝清;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姓名: 張朝清;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張朝松;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 2013-07-29 |
姓名: 阮三英; 證件名稱: ; : ; 性別: 女性; 職務: 監事姓名: 張朝清;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姓名: 張朝清;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姓名: 張朝松;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 2013-07-29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阮三英; 出資額: 54.72; 百分比: 9%姓名: 張朝清; 出資額: 553.28; 百分比: 91% | 姓名: 阮三英; 出資額: 54.72; 百分比: 9% 姓名: 張朝松; 出資額: 243.2; 百分比: 40% 姓名: 張朝清; 出資額: 3108; 百分比: 51% | 2013-07-29 |
住所變更 | 住所: 瑞安市汀田街道工業園區; 郵政編碼: 325206;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汀田鎮 | 住所: 瑞安市汀田鎮工業園區; 郵政編碼: 325206;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汀田鎮 | 2013-07-29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阮三英; 出資額: 54.72; 百分比: 9%姓名: 張朝松; 出資額: 243.2; 百分比: 40%姓名: 張朝清; 出資額: 3108; 百分比: 51% | 姓名: 阮三英; 出資額: 18; 百分比: 9% 姓名: 張朝松; 出資額: 80; 百分比: 40% 姓名: 張朝清; 出資額: 102; 百分比: 51% | 2010-11-25 |
實收資本變更 | 608 | 200 | 2010-11-25 |
注冊資本變更 | 608 | 200 | 2010-11-25 |
實收資本變更 | 200 | 50 | 2010-04-30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不銹鋼、金屬材料制造、加工、銷售 | 一般經營項目: 一般經營項目:不銹鋼、金屬材料制造、加工、銷售 | 2010-04-30 |
瑞安市青松不銹鋼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張朝清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阮三英 | 監事 |
瑞安市青松不銹鋼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瑞環罰字[2015]11號 | 市環保局 | 瑞安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 處 罰 決 定 書 瑞環罰字[2015]11號
瑞安市青松不銹鋼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證:72891932-7 法定代表人:張朝清 聯系電話:*********** 地址:********************** 瑞安市青松不銹鋼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5年1月19日下午,我局執法人員到你處檢查,發現你公司酸洗車間正在生產,連接到污水處理設施集水池的管路接頭脫落,部分酸洗廢水未經處理通過職工浴室的下水管道直接排入廠界南邊的河流內。現場對該漏排口廢水進行取樣,經瑞安市環境監測站監測,PH值為1.5、鐵為582mg/L。監測報告結果表明,廢水中PH值、鐵均超標。 我局認為,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以上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結構代碼證、排污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 2、現場勘查筆錄1份共2張,證明現場發現你公司廢水排放異常的情況; 3、調查詢問筆錄2份共7張,證明你公司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沒有保持正常使用,廢水超標排放的違法事實; 4、現場照片6張,證明你公司廠房大門、生產車間的基本情況,以及從排放口取水樣的情形; 5、瑞安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二份證明你公司廢水超標; 6、授權委托書1份及被詢問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身份及受當事人委托接受調查詢問。 二、行政處罰告知與陳述申辯 2015年4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瑞環罰告字[2015]1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理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和期限。收到后,你公司未提出聽證申請,但于4月3日來我局提交陳述報告進行陳述申辯,要求減免罰款。理由:由于公司酸洗車間長時間停工,剛開工操作工過于疏忽,未進行全面檢查;目前公司已經認真積極進行了整改;公司經營方面一直處于虧損狀態。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瑞環罰告字[2015]11號)、《瑞安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與決定 我局認為,你公司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沒有保持正常使用,廢水水樣監測結果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濃度發生了重大改變沒有及時申報登記。該行為已構成違法,應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與《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的規定。 我局已于2015年1月26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2015年2月25日,我局莘塍環境管理所組織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改正情況進行復查。經現場復查,你公司沒有生產,連接到污水處理設施集水池的管路接頭已經修復,沒有發現違法排污行為。關于減免罰款的要求,經審議小組集體討論,不予采納你公司的申辯理由,決定維持原告知處罰,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拾萬壹仟元人民幣。 四、處罰決定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憑此決定書,到當地環境管理所(分局、大隊)開具瑞安市預算外資金收入專用繳款書繳至瑞安市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瑞安農商銀行;賬號:*060。 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五、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十五日內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瑞安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4月21日 | 2015-04-21 |
瑞安市青松不銹鋼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與瑞安市青松不銹鋼有限公司、瑞安市鼎弘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7-02-10 | (2016)浙0381民初10546號 |
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與瑞安市青松不銹鋼有限公司、溫州烈駒服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7-01-19 | (2016)浙0381民初10544號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與瑞安市青松不銹鋼有限公司、嵊州利安不銹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7-02-13 | (2017)浙0381民初118號 |
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與瑞安市鼎弘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瑞安市青松不銹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7-01-19 | (2016)浙0381民初10175號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瑞安支行與瑞安市青松不銹鋼有限公司、嵊州利安不銹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7-03-02 | (2016)浙0381民初11488號 |
陳解東與瑞安市青松不銹鋼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 | 2017-03-22 | (2016)浙0381民初12362號 |
浙江瑞安農村合作銀行安陽支行與瑞安市青松不銹鋼有限公司、麻小 | 2014-08-06 | (2013)溫瑞商初字第2222號 |
王照杰、胡理旦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 2017-02-10 | (2016)浙0381執2256號 |
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與瑞安市青松不銹鋼有限公司、瑞安市鼎弘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7-02-10 | (2016)浙0381民初10552號 |
盧某、王某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 2016-07-05 | (2015)溫瑞執民字第410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