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單位地址:
- 瑞安市仙降鎮翁洋村 -
- 固定電話:
- (0577)5580299
- 老板:
- 陳彩霞
- 郵政編碼:
- 32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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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瑞安市仙降鎮第五托運部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林孝敬 | 50.0% | 人民幣1.600000萬元 |
陳彩霞 | 50.0% | 人民幣1.600000萬元 |
瑞安市仙降鎮第五托運部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90807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8-26 | |
行業代碼變更 | 行業代碼:5449 | 行業代碼:5430 | 2016-08-26 |
經營方式變更 | 經營方式: | 經營方式:服務 | 2016-08-26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站場:貨運站(場)經營(貨運配載、貨運代理)(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 | 許可經營項目: 站場:貨運站(場)經營(貨運配載、貨運代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 | 2016-08-26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 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貨運(貨運站【場】經營:貨運配載、貨運代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2年7月31日) | 2012-08-15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站場:貨運站(場)經營(貨運配載、貨運代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 | 許可經營項目: | 2012-08-15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許可經營項目:貨運(貨運站【場】經營:貨運配載、貨運代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2年7月31日) 行業代碼: 5220經營方式: 服務 | 經營范圍: 貨運(貨運站【場】經營、貨運配載、貨運代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08年7月31日) 行業代碼: 5200經營方式: 服務 | 2008-08-19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099 | 2008-05-26 |
注冊號: | 注冊號: 099 | 2008-05-26 |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貨運(貨運站【場】經營、貨運配載、貨運代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08年7月31日) 行業代碼: 5200經營方式: 服務 | 經營范圍: 運輸服務(貨運代辦、信息配載、倉儲服務,有效期至2008年7月31日)行業代碼: 5200兼營: 經營方式: 服務 | 2008-05-15 |
瑞安市仙降鎮第五托運部的行政處罰
瑞土資罰[2015]6號 | 市國土資源局 | 當事人:瑞安市仙降鎮第五托運部 地址: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村 經查實:瑞安市仙降鎮第五托運部于2003年6月未經依法審批,擅自占用仙降街道翁垟村的集體土地,并于2003年8月建成一幢一層彩鋼簡易棚,占地面積2.3692畝,建筑面積880.53平方米,作為工業用地使用,經現場勘測:該地塊四至是東至:道路,南:金林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西:瑞安市貨物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仙降分公司,北:邁奧登鞋業;該宗土地類別為耕地,在瑞安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用途為城鎮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綜上所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1、有當事人瑞安市仙降鎮第五托運部提供的企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其企業的基本情況; 2、對當事人陳某某的詢問筆錄一份,其承認占用仙降街道翁垟村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行為 3、對證明人XXX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瑞安市瑞斌物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事實; 4、有瑞安市土地調查登記測繪事務所提供的違法土地現狀圖,違章處理圖,以及瑞安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現場勘測筆錄一份,證明建設地塊的位置,四至范圍,占地面積,建設情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用途; 5、現場照片1張,證明現場情況。 因該土地占用前使用類型為耕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用途為城鎮建設用地,根據《浙江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試行)》第三條和《瑞安市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第四條,對該非法占地行為處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 2015年1月30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瑞土資罰告(2015)6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陳述或申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2.3692畝),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880.53平方米); 2、并處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計叁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圓整。 交款時間限于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溫州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復議,或者三個月內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5-02-04 |
瑞安市仙降鎮第五托運部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瑞安市國土資源局與瑞安市仙降鎮第五托運部非訴執行審查裁定書 | 2015-08-24 | (2015)溫瑞行審字第84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