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伊司特家具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紹興市上虞區永和工業園區,于2002年11月07日在上虞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200(萬元),在沈武芬帶領下,伊司特家具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3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古舊家具修復;生產、銷售仿古家具、竹、木、藤雕塑工藝品,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紹興市上虞區永和工業園區 -
- 固定電話:
- (0575)2931177
- 經理:
- 沈武芬
- 郵政編碼:
- 312371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紹興伊司特家具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沈武芬 | 50.9600% | 人民幣63.750000萬元 |
羅特·漢保 | 48.9600% | 人民幣61.250000萬元 |
紹興伊司特家具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6339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7-12 | |
住所變更 | 住所: 紹興市上虞區永和工業園區; 郵政編碼: 312371; 電話: ; | 住所: 浙江省上虞市永和工業園區; 郵政編碼: 312371; 電話: ; | 2016-07-12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企合浙紹總字第002228號 | 2012-07-03 |
注冊號: | 注冊號: 企合浙紹總字第002228號 | 2012-07-03 |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古舊家具修復;生產:仿古家具、竹、木、藤雕塑工藝品,銷售自產產品。 | 經營范圍: 古舊家具修復;生產、銷售仿古家具、竹、木、藤雕塑工藝品 | 2012-07-02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2-11-7 至 2022-11-6 | 營業期限: 2002-11-7 至 2012-11-6 | 2012-07-02 |
行業代碼變更 | 行業代碼:2110 | 行業代碼:2100 | 2012-07-02 |
沈武芬,沈武芬,羅特·漢保,滑追娣,沈煥治,沈武漢 | 沈武芬,沈武芬,羅特·漢保,胡書喬,沈煥治,沈武漢 | 2008-10-31 |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羅特·漢保; 性別: ;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61.25; 百分比: 49%姓名: 沈武芬; 性別: 女;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63.75; 百分比: 51% | 姓名: 羅特·漢保; 性別: ;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9.8; 百分比: 49% 姓名: 沈武芬; 性別: 女; 住所: ; 證件名稱: ; : ; 出資額: 10.2; 百分比: 51% | 2005-12-14 |
注冊資本變更 | 125 | 20 | 2005-12-14 |
紹興伊司特家具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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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武芬 | 董事長 |
羅特·漢保 | 副董事長 |
沈武漢 | 董事 |
沈煥治 | 董事 |
滑追娣 | 董事 |
沈武芬 | 總經理 |
紹興伊司特家具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虞環罰字(2016)236號 | 區環保局 | 紹興市上虞區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虞環罰字[2016]236號 當事人:紹興伊司特家具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00400023553 組織機構代碼證:744114633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沈武芬 詳細地址:紹興市上虞區永和鎮工業區 我局于2016年7月14日對你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防治設施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2016年7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單位正在進行古舊家具生產,在家具手工上漆過程中采用噴漆工藝,噴漆工藝在車間內進行,但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檢查(勘查)筆錄1份,照片4張,證明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的情況。 2、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單位基本情況及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防治設施的事實。 3、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沈武芬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我局認為,你單位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之規定,已構成違法,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局于2016年7月28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16年7月25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虞環聽告〔2016〕162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鑒于你單位積極配合我局檢查,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詢問,且已于環保公司簽訂購買廢氣收集裝置合同,在量罰上,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之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違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捌萬元。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處罰決定書到區便民服務中心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 收款單位:紹興市上虞區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 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紹興上虞支行 帳 號:*1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上虞區環境保護局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 2016-08-11 |
紹興伊司特家具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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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35615 | 伊司特 | 家具 | 20 | 商標已注冊 | 2007-06-28 |
![]() | 3815657 | 伊司特 | 家具 | 20 | 商標續展完成 | 2003-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