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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嵊州市恒鑫金屬制管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吳竹松 | 75% | 人民幣450萬元 |
鄭興華 | 25% | 人民幣150萬元 |
嵊州市恒鑫金屬制管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鄭興華; : ; 職位: 監事; 姓名: 鄭月明;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新增] 姓名:魏剛;:; 職位: 財務負責人; | 姓名: 梁培長;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退出] 姓名: 鄭興華; : ; 職位: 監事; 姓名:魏剛;:; 職位: 財務負責人; | 2022-04-21 |
章程備案 | - | - | 2022-04-21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鄭月明 | 梁培長 | 2022-04-21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梁培長;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新增] 姓名: 鄭興華; : ; 職位: 監事; | 姓名: 吳竹松;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退出] 姓名: 鄭興華; : ; 職位: 監事; | 2020-08-24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梁培長 | 吳竹松 | 2020-08-24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吳竹松;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新增] 姓名: 鄭興華; : ; 職位: 監事; | 姓名: 傅林江;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退出] 姓名: 鄭興華; : ; 職位: 監事; | 2020-03-27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吳竹松 | 傅林江 | 2020-03-27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26-06-14 | 2020-03-27 |
章程修正案備案 | - | - | 2020-03-27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傅林江;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新增] 姓名: 鄭興華; : ; 職位: 監事 | 姓名: 鄭興華; : ; 職位: 監事 姓名: 高傳波; : ; 職位: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退出] | 2019-02-21 |
嵊州市恒鑫金屬制管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鄭興華 | 監事 |
高傳波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嵊州市恒鑫金屬制管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嵊環罰字〔2015〕26號 | 市環保局 |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嵊環罰字〔2015〕26號
嵊州市恒鑫金屬制管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83000064186 組織機構代碼證:78969942-8 法定代表人:顏少華 地址:嵊州市三界鎮上官嶺頂鎮南工業集聚區 根據群眾舉報,2015年5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檢查,發現你公司部分污水通過污水沉淀池、冷卻水回用池滲漏至外面,污染環境。此行為屬于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2015年6月1日,我局對上述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對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顏少華等人進行調查詢問,經審查違法行為屬實。 我局于2015年8月7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嵊環罰聽告[2015]26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嵊環罰聽告[2015]26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我局認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的規定,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消除污染,并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拾萬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收繳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 代收財政罰沒款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帳 號:*38 備 注:環保局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回執(罰沒款收據第三聯)報本局計劃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紹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 2015-08-17 | ||
嵊安監管罰〔2016〕30號 | 市安監局 | 嵊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嵊安監管罰〔2016〕30號 被處罰單位:嵊州市恒鑫金屬制管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證據:依據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市安監局上報《嵊州市恒鑫金屬制管有限公司“3·21”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意見,你單位于2016年3月21日15時左右,一名雜工在成品倉庫東邊屋頂彩鋼瓦翻新時不慎從高處墜落,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18時左右死亡。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的意見,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類別屬高處墜落事故,事故等級為一般事故。你單位將彩鋼瓦翻修工程發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個人建設,未派專人對彩鋼瓦翻修工程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12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1份、現場照片2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1份、事故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等證據證實。 我局于2016年8月27日向你單位發出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嵊安監管罰告﹝2016﹞27號)及聽證告知書(嵊安監管聽告﹝2016﹞21號),你單位收到告知書后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及書面聽證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貳拾萬伍仟元整(205000)的行政處罰。 上述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到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紹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嵊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8月31日 | 2016-08-31 |
嵊州市恒鑫金屬制管有限公司的專利證書
CN105150069A | 發明公布 | 2015-12-16 | 一種便捷式高效鋼管除銹打磨機 | 磨削;拋光 | 張天行;吳健浩 |
CN204954016U | 實用新型 | 2016-01-13 | 一種無縫鋼管減徑機用頭尾管壁減厚裝置 | 張天行;吳健浩 | |
CN205057734U | 實用新型 | 2016-03-02 | 一種鋼管除銹打磨機的送料裝置 | 磨削;拋光 | 張天行;吳健浩 |
CN204673275U | 實用新型 | 2015-09-30 | 一種全自動鋼管坯料切割機 | 機床;不包含在其他類目中的金屬加工 | 吳健浩;張天行 |
CN204448866U | 實用新型 | 2015-07-08 | 一種鋼管減徑機夾具 | 基本上無切削的金屬機械加工;金屬沖壓 | 吳健浩;張天行 |
CN203695603U | 實用新型 | 2014-07-09 | 一種減徑機主軋輥 | 基本上無切削的金屬機械加工;金屬沖壓 | 張天行;吳健浩 |
CN204954036U | 實用新型 | 2016-01-13 | 一種用于鋼管切割定位的切割機構 | 機床;不包含在其他類目中的金屬加工 | 張天行;吳健浩 |
CN203695602U | 實用新型 | 2014-07-09 | 一種減徑機棒芯裝置 | 基本上無切削的金屬機械加工;金屬沖壓 | 張天行;吳健浩 |
CN204449560U | 實用新型 | 2015-07-08 | 一種鋼管坯料預切割機構 | 機床;不包含在其他類目中的金屬加工 | 吳健浩;張天行 |
CN105149388A | 發明公布 | 2015-12-16 | 一種應用于鋼管生產的彎管機 | 基本上無切削的金屬機械加工;金屬沖壓 | 張天行;吳健浩 |
CN205020583U | 實用新型 | 2016-02-10 | 一種應用于鋼管生產的彎管機 | 基本上無切削的金屬機械加工;金屬沖壓 | 張天行;吳健浩 |
CN203696696U | 實用新型 | 2014-07-09 | 一種鋼管除銹打磨機 | 磨削;拋光 | 張天行;吳健浩 |
CN204075541U | 實用新型 | 2015-01-07 | 一種焊管機落料臺架 | 機床;不包含在其他類目中的金屬加工 | 張天行;吳健浩 |
CN204954035U | 實用新型 | 2016-01-13 | 一種減徑機用切割裝置 | 機床;不包含在其他類目中的金屬加工 | 張天行;吳健浩 |
CN204672713U | 實用新型 | 2015-09-30 | 一種鋼管減徑機夾持機構 | 基本上無切削的金屬機械加工;金屬沖壓 | 吳健浩;張天行 |
CN204448864U | 實用新型 | 2015-07-08 | 一種鋼管減徑機落料復位機構 | 基本上無切削的金屬機械加工;金屬沖壓 | 吳健浩;張天行 |
CN204093835U | 實用新型 | 2015-01-14 | 一種穿孔機頂桿機構 | 基本上無切削的金屬機械加工;金屬沖壓 | 張天行;吳健浩 |
CN205034770U | 實用新型 | 2016-02-17 | 一種減徑機用工件輸送機構 | 輸送;包裝;貯存;搬運薄的或細絲狀材料 | 張天行;吳健浩 |
CN204954580U | 實用新型 | 2016-01-13 | 一種便捷式高效鋼管除銹打磨機 | 磨削;拋光 | 張天行;吳健浩 |
CN204953569U | 實用新型 | 2016-01-13 | 一種用于減徑機的管壁測厚裝置 | 基本上無切削的金屬機械加工;金屬沖壓 | 張天行;吳健浩 |
嵊州市恒鑫金屬制管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嵊州市恒鑫金屬制管有限公司與浙江大裕軸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2016-12-28 | (2016)浙0683執3473號 |
嵊州市恒鑫金屬制管有限公司與浙江飛宇軸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3-28 | (2016)浙0683民初606號 |
白某犯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 2016-03-28 | (2016)浙0683刑初175號 |
馬敏敏與嵊州市恒鑫金屬制管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5-08-19 | (2015)紹嵊三商初字第128號 |
嵊州市恒鑫金屬制管有限公司、吳健浩申請公示催告民事判決書 | 2015-12-21 | (2015)紹嵊催字第10號 |
嵊州市恒鑫金屬制管有限公司與陳建春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4-07-31 | (2014)紹嵊三商初字第59號 |
嵊州市恒鑫金屬制管有限公司與郜志海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4-07-31 | (2014)紹嵊三商初字第60號 |
嵊州市恒鑫金屬制管有限公司與浙江大裕軸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8-18 | (2016)浙0683民初4871號 |
嵊州市恒鑫金屬制管有限公司與郜志海加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2016-04-27 | (2016)浙0683執114號 |
嵊州市恒鑫金屬制管有限公司與陳建春加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2016-04-19 | (2016)浙0683執8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