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廠引進進口寬幅,窄幅印紙機,印花機。生產加工高檔床上用品,窗簾,服裝,迷彩等圖案的印花紙及印花加工。印紙規格:w(寬)小于等于240cm。h(花型循環)小于等于160cm等常規和特殊規格的制版,印花紙和印花加工。
本工廠長期提供服裝、箱包、手袋、鞋帽、玩具等印花圖案,現有花型一千余種,花型齊全,圓點,格仔,動物皮毛,花卉,腰果,卡通,條紋,過渡,等應有盡有,工藝精到,歡迎廣大客戶來電索樣訂貨。
本工廠擁有七套色全自動氣頂印紙機一臺(2010年Zui新機型),印紙速度可達7000碼每小時,性能穩定,次品率低于3%,Zui大花位(圖型周期)長:1.6米,寬2.4米;本廠還有六套色傳統手動控制印紙機一臺,印紙速度3000碼每小時;本廠印布機是采用的臺灣毯帶,質地細密,確保前后左右無印花色差;本廠卷布機為自動激光對邊,碼表為原裝日本近口,保證每匹布計數誤差低于1碼;
本廠所使用印花油墨為臺灣產分散性油質色漿(環保高日光系列),色澤清晰渾厚飽滿,色牢度佳(一般可達3.5--4.5級);穩定的韓國全木漿原紙(中間體)更是給產品的質量控制提供了Zui根本的保障。
本廠與質量穩定的制版公司――運城制版廠長期合作,制版周期控制在一周以內,線條版零返工,層次過渡版如一次難以達到理想效果,三天內返工一次后,一定可以達到令您滿意的效果。
以嚴格的質量標準,先進的技術力量,工藝流程,確保產品質量。竭誠歡迎國內外客戶看樣定貨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紹興耶溪路金昌工業園北區10F
- 固定電話:
- (0575)
- 經理:
- 曹書彥
- 郵政編碼:
- 312000
- 傳真號碼:
- 86-575-4813021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5-84813021 |
座機號碼 | 0575-8481052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紹興市金陽紅紡織印花有限公司
- 簡稱:
- 金陽紅紡織印花
- 主要經營產品:
- 轉移印花 , 熱轉印紙 , 紙印花 , 熱轉印加工 , 浴簾印花 , 靠墊印花 , 手提包印花 , 迷彩印花 , 臺布印花 , 家紡印花 , 服裝印花 , 戶外用品印花
- 經營范圍:
- 生產、加工:轉移印花、轉移印花紙、復合布、繡花布;批發、零售:針紡織品、輕紡原料(除皮棉、蠶繭)、家紡產品、服裝。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600000013475
- 發證機關:
- 紹興市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7年06月06日
- 職員人數:
- 50人
- 注冊資本:
- 人民幣500000 萬元 (萬元)
- 所屬行業:
- 染整加工 » 紹興縣染整加工
- 所屬城市黃頁:
- 紹興企業網 » 紹興縣
- 順企編碼:
- 10323629
紹興市金陽紅紡織印花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曹書彥 | 80% | 人民幣40.0萬元 |
張明路 | 20% | 人民幣10.0萬元 |
紹興市金陽紅紡織印花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77387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6-14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77387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6-14 |
行業代碼變更 | 行業代碼:1763 | 行業代碼:1700 | 2015-06-08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生產、加工:轉移印花、轉移印花紙、復合布、繡花布;批發、零售:針紡織品、輕紡原料(除皮棉、蠶繭)、家紡產品、服裝(分支機構經營場所設在:紹興市東浦工業園區耶溪路以北金川路以東5幢一樓)。 | 一般經營項目: 生產、加工:轉移印花、轉移印花紙、復合布、繡花布;批發、零售:針紡織品、輕紡原料(除皮棉、蠶繭)、家紡產品、服裝。 | 2015-06-08 |
行業代碼變更 | 行業代碼:1763 | 行業代碼:1700 | 2015-06-08 |
紹興市金陽紅紡織印花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曹書彥 | 執行董事 |
曹書彥 | 總經理 |
張明路 | 監事 |
紹興市金陽紅紡織印花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2015]紹越環罰字24號 | 區環保局 |
紹興市越城區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紹越環罰字[2015]24 號 紹興市金陽紅紡織印花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00000013475 組織機構代碼:6683773-8 法定代表人:曹書彥 地址:東浦鎮耶溪路永升工業園區 我局于2015年11月23日,對你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已查明:你單位主要從事生產加工轉移印花,主要生產設備為2臺紙印花機,廢氣處理設施已安裝,處理工藝為活性碳吸附。2015年11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檢查,你單位一臺紙印花機正在運行,但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沒有開啟,風機未運行,屬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行為。經查處后,你單位已改正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略) 我局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我局于2015年12月1日向你單位送達了紹越環罰先告字 [2015]12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報告。以上事實,由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紹越環罰先告字 [2015]12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三)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的規定,考慮到你單位積極配合我局的調查,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詢問,及時詳實地提供證據;為規模以下的小、微企業,可作為從輕處罰的量罰情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貳萬元人民幣。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紹興恒信合作銀行營業部(地址:紹興市越城區中興中路159號)戶名:紹興市越城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越城區環境保護局;賬號:*044。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回單報紹興市越城區環境保護局備案,并換取罰沒款收據。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政府或者紹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越城區環境保護局 2015年12月11日 | 2015-12-11 |
紹興市金陽紅紡織印花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紹興市金陽紅紡織印花有限公司與紹興葉鷹紡化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5-11-27 | (2015)紹越商初字第529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