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名鴻貝殼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建于上世紀90年代,公司總部位于中國珍珠之鄉—浙江諸暨,緊鄰華東國際珠寶城。公司作為國內Zui專業、Zui具規模的貝殼產品定制商,開創了貝殼行業集“原料采購、設計研發、銷售、生產、售后”五位一體的企業發展模式。十余年只專注于貝殼馬賽克、貝殼裝飾板、貝殼家居產品的研發與生產。
匠心獨運,尊享自然—名鴻貝殼產品永恒的設計理念。“天然、手工、稀缺”鑄就了名鴻貝殼別樹一幟的產品格調:自然與手藝在此邂逅,方寸間,藝術融于自然……
名鴻貝殼(MINGHONG.SHELL)作為中國裝飾建材品牌,其貝殼產品已通過中國質量認證中心(CQC)ISO90001-2008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聯系方式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5-87686807 |
手機號碼 | 1373535038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浙江名鴻貝殼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 簡稱:
- 名鴻貝殼裝飾材料
- 主要經營產品:
- 貝殼馬賽克 , 貝殼裝飾板 , 貝殼家居 , 貝殼飾品
- 經營范圍:
- 加工自銷:貝殼裝飾材料,貝殼工藝品,貝殼飾品及有關物品;批發零售:建筑裝飾材料(除竹木);從事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681000050936
- 發證機關:
- 諸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7年04月18日
- 職員人數:
- 101人
- 注冊資本:
- 1000 (萬元)
- 公司官網:
- http://
- 所屬行業:
- 室內裝修材料店 » 諸暨市室內裝修材料店
- 所屬城市黃頁:
- 紹興企業網 » 諸暨市 » 諸暨市山下湖鎮
- 順企編碼:
- 20065980
浙江名鴻貝殼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虞明敏 | 90% | 人民幣900萬元 |
謝燕敏 | 10% | 人民幣100萬元 |
浙江名鴻貝殼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諸暨市山下湖鎮新長樂村 | 諸暨市山下湖鎮邵家埠村 | 2019-01-16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黃凱達;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黃凱達;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黃凱達;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黃凱達;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9-01-16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7-4-18 至 9999-9-9 | 營業期限: 2007-4-18 至 2017-4-14 | 2016-08-22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964XR | 注冊號:50936 組織機構代碼證:X | 2016-04-19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964XR | 注冊號:50936 組織機構代碼證:X | 2016-04-19 | |
注冊資本變更 | 1000( + 100% ) | 500 | 2012-04-26 |
實收資本變更 | 1000( + 100% ) | 500 | 2012-04-26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謝燕敏; 出資額: ; 姓名: 虞明敏; 出資額: ; | 姓名: 謝燕敏; 出資額: ; 姓名: 虞明敏; 出資額: ; | 2012-04-26 |
注冊資本變更 | 1000 | 500 | 2012-04-26 |
實收資本變更 | 1000 | 500 | 2012-04-26 |
浙江名鴻貝殼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虞明敏 | 執行董事 |
虞明敏 | 經理 |
謝燕敏 | 監事 |
浙江名鴻貝殼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諸環罰字〔2015〕96號 | 市環保局 | 諸暨市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諸環罰字〔2015〕96號
浙江名鴻貝殼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證:66058964-X 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81000050936 工商注冊地址:山下湖鎮邵家埠村 法人代表姓名:虞明敏 違法行為發生地址:山下湖鎮新長樂村 2015年4月2日,經我局現場查實,你(單位)在山下湖鎮新長樂村從事貝殼馬賽克生產過程中,部分生產廢水未經處理外排環境,我局執法人員在你(單位)廠內溝渠及廠外溝渠內各取水樣一瓶,經諸暨市環境監測站監測,結果表明化學需氧量為566mg/L,已經超標(排放標準為100mg/L)。2015年4月5日我局對上述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經審查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實。 我局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1、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1份、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基本情況; 2、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現場照片4張,證明2015年4月2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正在從事貝殼馬賽克生產,廢水直排至公司東側水溝,水溝內有大量沉積物的現狀以及執法人員現場取樣情況; 3、調查詢問筆錄2份,證明你(單位)部分生產廢水(主要是打磨清洗廢水)未經處理外排的事實; 4、檢測報告1份(諸環監[2015]第0212號),證明你(單位)廠內溝渠和廠外溝渠化學需氧量超標的事實。 2015年5月27日,我局作出《諸暨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諸環罰告字[2015]96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送達。你(單位)收到后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我局《諸暨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諸環罰告字[2015]96號)、《諸暨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我局認為,你(單位)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的規定,就你(單位)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玖佰零叁元整。 限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諸暨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 收款單位:諸暨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 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諸暨紅旗路支行; 帳號:*000104201。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向諸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紹興市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諸暨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局地址:環城東路968號水業大廈705室 郵政編碼:311800 聯 系 人:王 昀 電 話:87029695
諸暨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6月12日 | 2015-06-12 | ||
諸環罰字〔2015〕127號 | 市環保局 | 諸暨市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諸環罰字〔2015〕127號
浙江名鴻貝殼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證:66058964-x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81000050936 營業執照注冊地址:山下湖鎮邵家埠村 法人代表:虞明敏 違法行為發生地址:山下湖鎮新長樂村 2015年6月6日,經我局現場查實,你(單位)在在山下湖鎮長樂村生產過程中,染色車間藍色廢水通過溝渠流入公司東側池塘,污染環境。2015年6月9日我局對上述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經審查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實。 我局認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基本情況; 2、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4張。證明2015年6月6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正在生產,染色車間有藍色廢水通過溝渠流入東面池塘的現狀,以及執法人員現場取樣情況; 3、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單位)基本生產情況及你(單位)生產過程中,染色車間藍色廢水通過溝渠流入公司東側池塘,污染環境的事實。 2015年6月24日,我局作出《諸暨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諸環罰告字[2015]127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并于2015年6月25日依法送達。你(單位)收到后提出要求從輕處罰等陳述申辯意見,但未申請聽證,我局不予采納。 以上事實,有我局《諸暨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諸環罰告字[2015]127號)、《諸暨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和你(單位)陳述申辯報告為證。 我局認為,你(單位)采取規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限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諸暨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 收款單位:諸暨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 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諸暨紅旗路支行; 帳號:*000104201。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諸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紹興市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諸暨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局地址:環城東路968號水業大廈705室 郵政編碼:311800 聯 系 人:王 昀 電 話:87029695
諸暨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7月17日 | 2015-07-17 |
浙江名鴻貝殼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
![]() | 17812858 | 瑞田 | 珠寶鐘表 | 14 | 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發文 | 2015-09-02 |
![]() | 8368896 | 名鴻貝殼 MINGHONG·SHELL | 建筑材料 | 19 | 商標已注冊 | 2010-06-07 |
![]() | 8220472 | 名鴻 | 家具 | 20 | 商標已注冊 | 2010-04-19 |
![]() | 8220458 | 名鴻 | 建筑材料 | 19 | 商標已注冊 | 2010-04-19 |
![]() | 8220497 | 名鴻 | 建筑修理 | 37 | 商標已注冊 | 2010-04-19 |
![]() | 8220431 | 名鴻 | 珠寶鐘表 | 14 | 商標已注冊 | 2010-04-19 |
![]() | 4832038 | 金紅真貝;JH | 珠寶鐘表 | 14 | 商標已注冊 | 2005-08-12 |
![]() | 17812858 | 瑞田 | 珠寶鐘表 | 14 | 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發文 | 2015-09-02 |
![]() | 8368896 | 名鴻貝殼 MINGHONG·SHELL | 建筑材料 | 19 | 商標已注冊 | 2010-06-07 |
![]() | 8220472 | 名鴻 | 家具 | 20 | 商標已注冊 | 2010-04-19 |
![]() | 8220458 | 名鴻 | 建筑材料 | 19 | 商標已注冊 | 2010-04-19 |
![]() | 8220431 | 名鴻 | 珠寶鐘表 | 14 | 商標已注冊 | 2010-04-19 |
![]() | 8220497 | 名鴻 | 建筑修理 | 37 | 商標已注冊 | 2010-04-19 |
![]() | 4832038 | 金紅真貝;JH | 珠寶鐘表 | 14 | 商標已注冊 | 2005-08-12 |
浙江名鴻貝殼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諸暨市七大洲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名鴻貝殼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東意珍珠有限公司等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10-31 | (2016)浙0681民初10703號 |
諸暨市環境保護局與浙江名鴻貝殼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裁定書 | 2016-07-21 | (2016)浙0681行審307號 |
浙江名鴻貝殼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罡正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11-16 |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68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