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昌同興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第一食品商店,位于水鄉、橋鄉、酒鄉、名士之鄉紹興,浙江省新昌縣南明街道人民中路148號,于1997年01月20日在紹興成立。在陳萬隆帶領下,新昌同興食品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9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零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乳制品;零售:處方藥與非處方藥:中藥材、卷煙、雪茄煙;銷售:日用百貨,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5-8602367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浙江新昌同興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第一食品商店
- 簡稱:
- 新昌同興食品
- 父公司
- 浙江新昌同興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零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零售:處方藥與非處方藥:中藥材(飲片)(限品種供應)、卷煙、雪茄煙;銷售:日用百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624000020876
- 發證機關:
- 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已注銷
- 成立時間:
- 1997年01月20日
- 所屬行業:
- 食品廠 » 新昌縣食品廠
- 所屬城市黃頁:
- 紹興企業網 » 新昌縣 » 新昌縣南明
- 順企編碼:
- 28156937
浙江新昌同興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第一食品商店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Y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765231345 | 2017-08-03 |
住所變更 | 住所: 新昌縣南明街道人民中路148號; 郵政編碼: 3125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南明街道 | 住所: 城關鎮人民中路148號; 郵政編碼: 3125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南明街道 | 2014-10-11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零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2017年04月17日);零售:處方藥與非處方藥:中藥材(飲片)(限品種供應)(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5年08月22日)、卷煙、雪茄煙(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 | 許可經營項目: 零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2014年04月17日);零售:處方藥與非處方藥:中藥材(飲片)(限品種供應)(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5年08月22日)、卷煙、雪茄煙(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 2014-10-11 |
住所變更 | 住所: 新昌縣南明街道人民中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南明街道 | 住所: 城關鎮人民中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南明街道 | 2014-10-11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銷售:日用百貨 | 一般經營項目: 銷售:糕點、酒、國產卷煙、干果、炒貨、飲料、調料、干水產、營養品、副食品、百貨;零售:乙類非處方藥、中藥材(飲片)(限品種供應)(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0年07月10日)(以上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 2011-05-05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017 | 2009-06-30 |
注冊號: | 注冊號: 017 | 2009-06-30 |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17 | 2009-06-30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銷售:糕點、酒、國產卷煙、干果、炒貨、飲料、調料、干水產、營養品、副食品、百貨;零售:乙類非處方藥、中藥材(飲片)(限品種供應)(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0年07月10日)(以上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行業代碼: 6322 | 經營范圍: 經營:糕點、酒、國產卷煙、干果、炒貨、飲料、調料、干水產、營養品、副食品、百貨(以上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行業代碼: 6322 | 2009-06-29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經營:糕點、酒、國產卷煙、干果、炒貨、飲料、調料、干水產、營養品、副食品、百貨(以上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行業代碼: 6100 | 經營范圍: 經營:糕點、酒、國產卷煙、干果、炒貨、飲料、調料、干水產、營養品、副食品。行業代碼: 6100 | 2004-07-28 |
浙江新昌同興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第一食品商店的行政處罰
新公(消)行罰決字〔2015〕0043號 | 新昌縣公安消防大隊 | 現查明你單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和《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試行)》,決定給予浙江新昌同興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第一食品商店責令停產停業,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農業銀行新昌支行(帳號:525201040066433,帳戶:新昌縣預算外資金收費專戶),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停止營業。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新昌縣公安消防大隊 2015年10月14日。 | 2015-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