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市大眾網吧室,辦公室地址位于水鄉、橋鄉、酒鄉、名士之鄉紹興,諸暨市大唐鎮輕紡南路1幢3號一、二層,于2002年01月09日在紹興成立,我單位主要提供提供上網服務
聯系方式
- 單位地址:
- 諸暨市大唐鎮輕紡南路1幢3號一、二層
- 固定電話:
- (0575)7012206
- 聯系人:
- 駱柳青
- 郵政編碼:
- 3118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875752976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諸暨市大眾網吧室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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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柳青 |
諸暨市大眾網吧室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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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石煥林;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石煥林;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駱柳青;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顧春芳;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8-05-07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A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739202102 | 2018-05-07 |
經營范圍變更 | 互聯網上網服務;食品經營(以上兩項具體經營項目以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核準為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互聯網上網服務;零售:預包裝食品、乳制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具體經營項目以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核定的為準) | 2018-05-07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互聯網上網服務;零售:預包裝食品、乳制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具體經營項目以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核定的為準) | 許可經營項目: 互聯網上網服務(計算機100臺);零售:預包裝食品、乳制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4年12月07日) | 2015-01-21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駱柳青; 出資額: 80; 百分比: 100% [新增] | 姓名: 駱柳玲; 出資額: 80; 百分比: 100% [退出] | 2012-06-12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駱柳青 | 駱柳玲 | 2012-06-12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駱柳青; 出資額: 80; 百分比: 100% | 姓名: 駱柳玲; 出資額: 80; 百分比: 100% | 2012-06-12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互聯網上網服務(計算機100臺);零售:預包裝食品、乳制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4年12月07日) | 許可經營項目: 互聯網上網服務(計算機100臺) | 2011-12-08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互聯網上網服務(計算機100臺) | 許可經營項目: 互聯網上網服務 | 2011-03-31 |
住所變更 | 住所: 諸暨市大唐鎮輕紡南路1幢3號一、二層 郵政編碼: 3118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暨陽街道 | 住所: 諸暨市暨陽街道人民南路28號 郵政編碼: 3118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暨陽街道 | 2011-03-31 |
諸暨市大眾網吧室的行政處罰
諸文罰〔2016〕5號 | 諸暨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 | 諸文罰〔2016〕5號 被處罰人:諸暨市大眾網吧室(投資人:駱柳青,住所:諸暨市大唐鎮輕紡南路3號一、二層,經營范圍及方式: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零售預包裝食品、乳制品,《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81000083947,《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證號:諸網第3306810043號) 2016年4月19日上午11時03分至11時16分,諸暨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袁文峰(執法證號04026613020007)、壽巍(04026612120001)經亮明執法證件,依法對被處罰人進行了檢查。經檢查發現場所內使用57號計算機的1名上網消費者王某不能出示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執法人員當場對他做了調查記錄及現場取證,并予以了拍照取證,向被處罰人出具了《現場檢查筆錄》,由被處罰人的收銀員高玉簽字確認。 2016年4月25日,依法予以立案。 2016年5月3日上午09時35分至10時22分,被處罰人的投資人駱柳青來諸暨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二中隊辦公室接受了辦案人員的調查詢問,駱柳青在筆錄中承認2016年4月19日上午諸暨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在被處罰人場所內查獲其未核對、登記1名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的事實,并對七張現場檢查照片作了確認。 經依法調查,現查明事實如下:2016年4月19日,被處罰人沒有對消費者王某的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核對、登記,并以場所內57號計算機分別向其提供了互聯網上網服務,在當天上午11時03分至11時16分諸暨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的檢查中被查獲。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諸文檢〔2016〕8號《現場檢查筆錄》一份、現場檢查照片七張,證明執法人員對被處罰人檢查取證的過程及查獲被處罰人違法經營的事實; 二、涉案上網消費者王某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現場調查記錄》一份,證明被處罰人未核對、登記王某的有效身份證件,并向其提供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的事實; 三、被處罰人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處罰人具有合法的營業主體資格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資格; 四、駱柳青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駱柳青的合法身份; 五、駱柳青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駱柳青對被處罰人違法經營事實的認可。 本機關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處罰人送達了諸文罰告〔2016〕5號《諸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2016年6月2日前,被處罰人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 現依據國務院《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關于“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的規定,參照文化部《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辦法(試行)》、本機關《諸暨市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執行標準》的規定,決定對被處罰人做出如下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被處罰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諸暨市暨陽街道紅旗路39號諸暨市農業銀行紅旗路支行【賬號:*000103107,戶名:諸暨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被處罰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諸暨市人民政府或紹興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諸暨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諸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 | 2016-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