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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紹興市小江橋河沿10-11號 -
- 固定電話:
- (0575)5127855
- 經理:
- 張新永
- 郵政編碼:
- 3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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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5-8512785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紹興市大江蔬菜種子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張新永 | 60% | 人民幣120萬元 |
陳武娟 | 40% | 人民幣80萬元 |
紹興市大江蔬菜種子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營業期限至: 長期 | 營業期限至: 2020-12-31 | 2020-12-22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小江橋河沿--號 | 紹興市小江橋河沿--號 | 2020-12-22 |
注冊資本變更 | 200( + 100% ) | 100 | 2016-04-08 |
住所變更 | 住所: 紹興市小江橋河沿--號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紹興市越城區 | 住所: 小江橋河沿--號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紹興市越城區 | 2016-04-08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陳武娟; 出資額: ; 姓名: 張新永; 出資額: ; | 姓名: 陳武娟; 出資額: ; 姓名: 張新永; 出資額: ; | 2016-04-08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06806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4-08 |
注冊資本變更 | 2016-04-08 | ||
住所變更 | 住所: 紹興市小江橋河沿10--11號; 郵政編碼: 3120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紹興市越城區 | 住所: 小江橋河沿10--11號; 郵政編碼: 3120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紹興市越城區 | 2016-04-08 |
注冊資本變更 | 200 | 100 | 2016-04-08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批發、零售:農作物種子(除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外)。 | 許可經營項目: 批發、零售:農作物種子(除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外)。(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6年3月15日)。 | 2016-04-08 |
紹興市大江蔬菜種子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陳武娟 | 監事 |
張新永 | 執行董事 |
張新永 | 經理 |
紹興市大江蔬菜種子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紹市農(種子)罰〔2015〕17號 | 市農業局 | 2015年3月4日,紹興市農業局對紹興市大江蔬菜種子有限公司經營場所內經營的種子“杭州紅茄”(種子類別:茄子雜交種,包裝規格:10克/袋,生產日期:2014年7月,生產單位:××種業有限公司)進行質量抽檢。2015年5月20日紹興市農業局收到浙江省種子質量檢驗站出具的檢驗報告(浙種檢(紹興市委)字(2015)第04號),受檢樣品水分應小于等于7%,實測結果為8.8%,檢測結論:該批種子檢驗結果不合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下列種子為劣種子:”第一項“質量低于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之規定,認定上述“杭州紅茄”種子為劣種子。5月29日,紹興市大江蔬菜種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新永對上述產品的檢驗結果進行了無異議確認。 6月5日,紹興市農業局批準立案調查。6月10日執法人員對紹興市大江蔬菜種子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張新永的身份證、進貨單據、退貨單據進行了復印留存;并對紹興市大江蔬菜種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新永進行了詢問,制作了詢問筆錄。 當事人經營劣種子情況如下: 當事人經營的“杭州紅茄”種子是于2015年1月10日從××種業有限公司進貨5公斤,規格為10克/包×500包,進貨價格為3元/包;截止立案,當事人已銷售“杭州紅茄”種子250包,規格為10克/包,銷售價格為4元/包,共計銷售收入1000元;庫存為0包。 以上事實表明當事人違法經營劣種子,由下列證據為證: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3、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 4、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扦樣單復印件1份; 5、浙江省種子質量檢驗站檢驗報告復印件1份; 6、浙江省農業投入品抽樣現場信息確認單復印件1份; 7、紹興市農業投入品質量抽檢結果告知書1份; 8、法定代表人張新永詢問筆錄1份; 9、發貨單復印件1份; 10、退貨憑證復印件1份; 11、產品照片打印件1份。 本機關認為: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形式合法,內容客觀,具有關聯性,能夠相互印證,其違法事實足以認定。當事人經營劣種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敝幎?。本機關于2015年6月16日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敝幎?,本機關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劣種子的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計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元); 2、罰款(處違法所得6倍)計人民幣陸仟元整(6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柒仟元整(70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紹興市工商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紹興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農業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農業局 2015年6月29日
| 2015-06-29 | ||
紹市農(種子)罰〔2015〕17號 | 市農業局 | 2015年3月4日,紹興市農業局對紹興市大江蔬菜種子有限公司經營場所內經營的種子“杭州紅茄”(種子類別:茄子雜交種,包裝規格:10克/袋,生產日期:2014年7月,生產單位:××種業有限公司)進行質量抽檢。2015年5月20日紹興市農業局收到浙江省種子質量檢驗站出具的檢驗報告(浙種檢(紹興市委)字(2015)第04號),受檢樣品水分應小于等于7%,實測結果為8.8%,檢測結論:該批種子檢驗結果不合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下列種子為劣種子:”第一項“質量低于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之規定,認定上述“杭州紅茄”種子為劣種子。5月29日,紹興市大江蔬菜種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新永對上述產品的檢驗結果進行了無異議確認。 6月5日,紹興市農業局批準立案調查。6月10日執法人員對紹興市大江蔬菜種子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張新永的身份證、進貨單據、退貨單據進行了復印留存;并對紹興市大江蔬菜種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新永進行了詢問,制作了詢問筆錄。 當事人經營劣種子情況如下: 當事人經營的“杭州紅茄”種子是于2015年1月10日從××種業有限公司進貨5公斤,規格為10克/包×500包,進貨價格為3元/包;截止立案,當事人已銷售“杭州紅茄”種子250包,規格為10克/包,銷售價格為4元/包,共計銷售收入1000元;庫存為0包。 以上事實表明當事人違法經營劣種子,由下列證據為證: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3、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 4、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扦樣單復印件1份; 5、浙江省種子質量檢驗站檢驗報告復印件1份; 6、浙江省農業投入品抽樣現場信息確認單復印件1份; 7、紹興市農業投入品質量抽檢結果告知書1份; 8、法定代表人張新永詢問筆錄1份; 9、發貨單復印件1份; 10、退貨憑證復印件1份; 11、產品照片打印件1份。 本機關認為: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形式合法,內容客觀,具有關聯性,能夠相互印證,其違法事實足以認定。當事人經營劣種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敝幎?。本機關于2015年6月16日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敝幎?,本機關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劣種子的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計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元); 2、罰款(處違法所得6倍)計人民幣陸仟元整(6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柒仟元整(70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紹興市工商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紹興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農業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農業局 2015年6月29日
| 2015-06-29 | ||
紹市農(種子)罰〔2015〕18號 | 市農業局 | 2015年3月4日,紹興市農業局對紹興市大江蔬菜種子有限公司經營場所內經營的種子“白玉蘭甜瓜”(種子類別:甜瓜雜交種,包裝規格:10克/袋,生產日期:2015年2月1日,生產單位:××農業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進行質量抽檢。2015年5月20日紹興市農業局收到浙江省種子質量檢驗站出具的檢驗報告(浙種檢(紹興市委)字(2015)第06號),受檢樣品發芽率應大于等于85%,實測結果為54%,水分應小于等于8%,實測結果為8.9%,檢測結論:該批種子檢驗結果不合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下列種子為劣種子:”第一項“質量低于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之規定,認定上述“白玉蘭甜瓜”種子為劣種子。5月29日,紹興市大江蔬菜種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新永對上述產品的檢驗結果進行了無異議確認。 6月5日,紹興市農業局批準立案調查。6月10日執法人員對紹興市大江蔬菜種子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張新永的身份證、進貨單據、退貨單據進行了復印留存;并對紹興市大江蔬菜種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新永進行了詢問,制作了詢問筆錄。 當事人經營劣種子情況如下: 當事人經營的“白玉蘭甜瓜”種子是于2015年2月4日從××種苗公司進貨150包,規格為10克/包×150包,進貨價格為5元/包;截止立案,當事人已銷售“白玉蘭甜瓜”種子48包,規格為10克/包,銷售價格為7元/包,共計銷售收入336元;庫存為0包。 以上事實表明當事人違法經營劣種子,由下列證據為證: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3、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 4、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扦樣單復印件1份; 5、浙江省種子質量檢驗站檢驗報告復印件1份; 6、浙江省農業投入品抽樣現場信息確認單復印件1份; 7、紹興市農業投入品質量抽檢結果告知書1份; 8、法定代表人張新永詢問筆錄1份; 9、××種苗公司商品調撥單復印件1份; 10、退貨憑證復印件1份; 11、產品照片打印件1份。 本機關認為: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形式合法,內容客觀,具有關聯性,能夠相互印證,其違法事實足以認定。當事人經營劣種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敝幎?。本機關于2015年6月16日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敝幎ǎ?/span>本機關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劣種子的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計人民幣叁佰叁拾陸元整(336元); 2、罰款(處違法所得6倍)計人民幣貳仟零壹拾陸元整(2016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貳仟叁佰伍拾貳元整(2352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紹興市工商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紹興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農業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農業局 2015年6月29日
| 2015-06-29 | ||
[2016]紹市植檢罰1號 | 市農業局 | 當事人:紹興市大江蔬菜種子有限公司。 單位地址:紹興市越城區小江橋河沿10號。 法定代表人:張新永。 當事人經營未辦理相關植物檢疫單證種子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2016年4月27日,紹興市植物檢疫站對紹興市大江蔬菜種子有限公司門市部進行日常執法巡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種子產品:德高536小白菜(規格5g/包,生產單位:德高蔬菜種苗研究所)、意大利生菜(規格15g/包,生產企業:廣西橫縣子龍種業有限公司)、玉豐承玉19號(規格1kg/包,生產企業:承德裕豐種業有限公司),不能提供相應的調運植物檢疫證書,根據《浙江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八條“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調運(包括郵寄和隨身攜帶),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三)從外省或省內外縣(市)調入的,調入單位或個人應事先征得所在地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并向調出單位或個人提出檢疫要求,經調出地的縣以上植物檢疫機構(外省需經省授權的縣以上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發給植物檢疫證書后,方可調入。調入的植物除不得帶有全國植物檢疫對象外,還不得帶有本省補充的植物檢疫對象。必要時,調入地植物檢疫機構有權進行復檢;復檢中發現植物檢疫對象的,禁止種植;無法進行除害處理的應予銷毀?!敝幎?,認定上述三種種子為未辦理相關植物檢疫單證種子。 5月6日,紹興市植物檢疫站批準立案調查;5月10日,執法人員對紹興市大江蔬菜種子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種子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張新永的身份證、進貨單據進行了復印留存;并對法定代表人張新永進行了詢問,制作了詢問筆錄。 當事人經營未辦理相關植物檢疫單證種子情況如下: 1、當事人于2016年2月28日從德高蔬菜種苗研究所購進2箱“德高536小白菜”種子,每箱400包,進貨價格為1.5元/包。截止立案,已銷售274包,銷售價為2.5元\包,銷售收入為685元。庫存526包,規格為15克/包。 2、當事人于2016年3月1日從廣西橫縣子龍種業有限公司購進3箱“意大利生菜”種子,每箱600包,進貨價格為1元/包。截止立案,當事人已銷售240包,銷售價為1.5元\包,銷售收入為360元。庫存1560包,規格為15克/包。 3、當事人于2016年1月20日從杭州良種引進有限公司購進100公斤“玉豐承玉19號”種子,進貨價格為20元/公斤。截止立案,當事人已銷售“玉豐承玉19號”20公斤,銷售價為30元\公斤,銷售收入為600元。庫存80公斤,規格為1公斤/包。 以上事實表明當事人違法經營未辦理相關植物檢疫單證種子,由下列證據為證: 1、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3、種子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張新永詢問筆錄1份; 5、進貨單據復印件3份; 6、產品照片打印件3份; 7、現場勘驗筆錄1份; 8、巡查記錄復印件1份。
本機關認為: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形式合法,內容客觀,具有關聯性,能夠相互印證,其違法事實足以認定。當事人經營未辦理相關植物檢疫單證種子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八條“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調運(包括郵寄和隨身攜帶),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三)從外省或省內外縣(市)調入的,調入單位或個人應事先征得所在地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并向調出單位或個人提出檢疫要求,經調出地的縣以上植物檢疫機構(外省需經省授權的縣以上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發給植物檢疫證書后,方可調入。調入的植物除不得帶有全國植物檢疫對象外,還不得帶有本省補充的植物檢疫對象。必要時,調入地植物檢疫機構有權進行復檢;復檢中發現植物檢疫對象的,禁止種植;無法進行除害處理的應予銷毀?!敝幎ā1緳C關于2016年6月8日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浙江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當事人糾正,可以處以罰款,并可以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責令當事人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植物檢疫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辦理相關植物檢疫單證的;第十九條“對上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罰款,屬非經營性違法行為的,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性違法行為的,可處以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50000元。因上條所列違法行為引起疫情擴散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對其從重處罰,并可責令當事人對染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和被污染的包裝物作銷毀或者除害處理?!敝幎?,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數量較少并且危害后果較輕,依照浙農政發[2015]10號《浙江省農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沒收未辦理相關植物檢疫單證種子: 1、德高536小白菜(規格5g/包,生產單位:德高蔬菜種苗研究所)526包; 2、意大利生菜(規格15g/包,生產企業:廣西橫縣子龍種業有限公司)1560包; 3、玉豐承玉19號(規格1kg/包,生產企業:承德裕豐種業有限公司)80公斤。 二、沒收違法所得計人民幣壹仟陸佰肆拾伍元整(1645元); 三、罰款(處貨物價值8%)計人民幣陸佰壹拾陸元整(616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貳仟貳佰陸拾壹元整(2261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紹興市工商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紹興市農業局或紹興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植物檢疫站 2016年6月15日 | 2016-06-15 |
紹興市大江蔬菜種子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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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62872 | 古越 | 飼料種籽 | 31 | 商標轉讓完成 | 199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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