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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浙江諸暨八方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臨安嘉盛環保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幣13800萬元 |
浙江諸暨八方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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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變更 | 楊雷遠 | 張海潮 | 2022-05-25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何學軍; : ; 職位: 董事長; 姓名: 吳星; : ; 職位: 監事; 姓名: 楊雷遠; : ; 職位: 經理; [新增] 姓名: 王武忠; : ; 職位: 董事; 姓名: 王瑞紅; : ; 職位: 董事; 姓名:杜婷;:; 職位: 財務負責人; | 姓名: 何學軍; : ; 職位: 董事長; 姓名: 吳星; : ; 職位: 監事; 姓名: 張海潮; : ; 職位: 經理; [退出] 姓名: 王武忠; : ; 職位: 董事; 姓名: 王瑞紅; : ; 職位: 董事; 姓名:杜婷;:; 職位: 財務負責人; | 2022-05-25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張海潮 | 葛鴻廣 | 2021-06-30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何學軍; : ; 職位: 董事長; 姓名: 吳星; : ; 職位: 監事; 姓名: 張海潮; : ; 職位: 經理; [新增] 姓名: 王武忠; : ; 職位: 董事; 姓名: 王瑞紅; : ; 職位: 董事; | 姓名: 何學軍; : ; 職位: 董事長; 姓名: 吳星; : ; 職位: 監事; 姓名: 王武忠; : ; 職位: 董事; 姓名: 王瑞紅; : ; 職位: 董事; 姓名: 葛鴻廣; : ; 職位: 經理; [退出] | 2021-06-30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何學軍; : ; 職位: 董事長; [新增] 姓名: 吳星; : ; 職位: 監事; 姓名: 王武忠; : ; 職位: 董事; 姓名: 王瑞紅; : ; 職位: 董事; 姓名: 葛鴻廣; : ; 職位: 經理; | 姓名: 凌石敏; : ; 職位: 董事長; [退出] 姓名: 吳星; : ; 職位: 監事; 姓名: 王武忠; : ; 職位: 董事; 姓名: 王瑞紅; : ; 職位: 董事; 姓名: 葛鴻廣; : ; 職位: 經理; | 2020-12-17 |
章程備案 | - | - | 2020-06-05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葛鴻廣 | 何學軍 | 2020-06-05 |
章程備案 | - | - | 2019-03-13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何學軍; : ; 職位: 總經理 [新增] 姓名: 凌石敏; : ; 職位: 董事長 姓名: 吳星; : ; 職位: 監事 姓名: 王武忠; : ; 職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王瑞紅; : ; 職位: 董事 [新增] | 姓名: 凌石敏; : ; 職位: 執行董事 姓名: 凌石敏; : ; 職位: 經理 姓名: 吳星; : ; 職位: 監事 | 2019-03-13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何學軍 | 凌石敏 | 2019-03-13 |
浙江諸暨八方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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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石敏 | 總經理 |
王元珞 | 董事長 |
王瑞紅 | 董事 |
王武忠 | 董事 |
吳星 | 董事 |
浙江諸暨八方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的行政處罰
諸環罰字〔2016〕108號 | 市環保局 | 諸暨市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諸環罰字〔2016〕108號
浙江諸暨八方熱電有限責任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75301668-0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81000040465 營業執照注冊地址:陶朱街道聚力路2號 法人代表:凌石敏 違法行為發生地址:陶朱街道聚力路2號 2015年8月19日,經我局現場查實,你(單位)在陶朱街道聚力路2號從事垃圾焚燒及熱電聯產過程中,排放廢氣中的氮氧化物折算濃度為236.3mg/m3,超出國家標準限值。2015年8月24日我局對上述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經審查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實。 我局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1、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基本情況; 2、授權委托書1份、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授權委托情況和受委托人基本情況; 3、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現場照片4張,證明2015年8月19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生產正常及廢氣處理設施運行正常的現狀; 4、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單位)2015年8月19日氮氧化物排放濃度236.3mg/m3,超出國家排放標準的事實。 2015年10月21日,我局作出《諸暨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諸環罰告字[2015]165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送達。你(單位)收到后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我局未予采納。 以上事實,有我局《諸暨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諸環罰告字[2015]165號)、《諸暨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和你(單位)陳述申辯報告為證。 我局認為,你(單位)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就你(單位)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我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 限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諸暨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 收款單位:諸暨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 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諸暨紅旗路支行; 帳號:*000104201。 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局地址:環城東路968號水業大廈705室 郵政編碼:311800 聯 系 人:王 昀 電 話:87029695
諸暨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3月23日
| 2016-03-23 | ||
諸環罰字〔2016〕68號 | 市環保局 | 諸暨市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諸環罰字〔2016〕68號
浙江諸暨八方熱電有限責任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75301668-0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81000040465 營業執照注冊地址:陶朱街道聚力路2號 法人代表:凌石敏 違法行為發生地址:陶朱街道聚力路2號 2015年11月3日,經我局現場查實,你(單位)在陶朱街道聚力路2號從事垃圾焚燒及熱電聯產過程中,垃圾焚燒鍋爐排放廢氣中的煙塵濃度為360mg/m3,超出國家標準限值。2015年11月17日我局對上述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經審查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實。 我局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1、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基本情況; 2、授權委托書1份、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授權委托情況和受委托人基本情況; 3、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現場照片4張,證明2015年11月3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生產正常及廢氣處理設施運行正常的現狀以及紹興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人員采樣監測情況; 4、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單位)2015年11月3日垃圾焚燒鍋爐排放廢氣中的煙塵濃度為360mg/m3,超出國家標準限值的事實。 5、監測報告1份(紹市環監[2015]監字第362號),證明你單位2015年11月3日所監測顆粒物排放濃度超標的事實。 2015年12月28日,我局作出《諸暨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諸環罰告字[2015]288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并于2015年12月28日依法送達。你(單位)收到后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但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諸暨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諸環罰告字[2015]288號)、《諸暨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和你(單位)陳述申辯報告為證。 我局認為,你(單位)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鑒于你(單位)已達標排放,就你(單位)此前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我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捌萬元整。 限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諸暨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 收款單位:諸暨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 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諸暨紅旗路支行; 帳號:*000104201。 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局地址:環城東路968號水業大廈705室 郵政編碼:311800 聯 系 人:王 昀 電 話:87029695
諸暨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3月7日 | 2016-03-07 | ||
諸環罰字〔2016〕100號 | 市環保局 | 諸暨市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諸環罰字〔2016〕100號
浙江諸暨八方熱電有限責任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75301668-0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81000040465 營業執照注冊地址:陶朱街道聚力路2號 法人代表:凌石敏 違法行為發生地址:陶朱街道聚力路2號 2015年11月11日,在華東環保督查中心長江經濟帶環保專項督查中,發現你(單位)2臺150噸/小時高溫高壓循環流化床鍋爐及25MW背壓式發電機組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進行建設;1臺75噸/小時循環流化床鍋爐(#3號)存在未經環保驗收擅自投入使用,且向大氣排放污染物。2015年11月17日我局對上述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經審查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實。 我局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大氣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1、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基本情況; 2、授權委托書1份、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授權委托情況和受委托人基本情況; 3、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份、現場照片4張,證明2015年11月11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新建2臺150噸/小時高溫高壓循環流化床鍋爐及25MW背壓式發電機組正在施工中、主體工程已基本完工;以及1臺75噸/小時循環流化床鍋爐(#3號)正在使用的現狀; 4、調查詢問筆錄2份,證明你(單位)2臺150噸/小時高溫高壓循環流化床鍋爐及25MW背壓式發電機組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建設;未經驗收的1臺75噸/小時循環流化床鍋爐(#3號)正在使用的事實。 2015年12月28日,我局作出《諸暨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諸環罰告字[2015]289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并于2015年12月28日依法送達。你(單位)收到后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諸暨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諸環罰告字[2015]289號)、《諸暨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我局認為,你(單位)未批先建和建設項目未驗投產的行為,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就你(單位)未批先建和建設項目未驗投產的違法行為,我局合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2臺150噸/小時高溫高壓循環流化床鍋爐及25MW背壓式發電機組建設; 2、責令停止1臺75噸/小時循環流化床鍋爐(#3號)使用; 3、罰款人民幣拾貳萬元整。 限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諸暨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 收款單位:諸暨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 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諸暨紅旗路支行; 帳號:*000104201。 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局地址:環城東路968號水業大廈705室 郵政編碼:311800 聯 系 人:王 昀 電 話:87029695
諸暨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2月6日 | 2016-02-06 | ||
諸環罰字〔2016〕125號 | 市環保局 | 諸暨市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諸環罰字〔2016〕125號
浙江諸暨八方熱電有限責任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75301668-0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81000040465 注冊地址:陶朱街道聚力路2號 法人代表:凌石敏 違法行為發生地址:陶朱街道聚力路2號 2016年2月25日,紹興市環境監測站對你(單位)燃煤鍋爐廢氣進行采樣監測,經檢測,你(單位)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為119mg/m3,超過大氣排放標準,屬于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2016年3月5日我局對上述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經審查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實。 我局認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1、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單位)基本情況; 2、授權委托書1份、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授權委托情況和受委托人基本情況; 3、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份及照片4張,證明2016年2月25日紹興市環境監測站對你(單位)燃煤鍋爐廢氣進行采樣監測時你(單位)生產正常、廢氣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現狀和2016年3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現場檢查時生產正常、廢氣處理設施運行正常的現狀; 4、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單位)基本情況及紹興市環境監測站對你(單位)燃煤鍋爐廢氣進行采樣監測時你(單位)氮氧化物排放超標的事實; 5、監測報告1份(紹市環監[2016]監字第043-003號),證明紹興市環境監測站對你(單位)燃煤鍋爐廢氣進行采樣監測時你(單位)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為119mg/m3,排放超標的事實。 2016年5月11日,我局作出《諸暨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諸環罰告字[2016]125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并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送達。你(單位)收到后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但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諸暨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諸環罰告字[2016]125號)、《諸暨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我局認為,你(單位)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 限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諸暨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 收款單位:諸暨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 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諸暨紅旗路支行; 帳號:*000104201。 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局地址:環城東路968號水業大廈705室 郵政編碼:311800 聯 系 人:王 昀 電 話:87029695
諸暨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5月30日
| 2016-05-30 |
浙江諸暨八方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廈門美達斯環保工業有限公司與浙江諸暨八方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買賣 | 2016-12-30 | (2016)浙0681民初9702號 |
諸暨市金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與浙江諸暨八方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保安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4-03-10 | (2014)紹諸民初字第539號 |
浙江諸暨八方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的公司
投資企業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資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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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暨市同創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 鄒強 | 諸暨市陶朱街道紅聯新村馬湖自然村 | 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