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石璜鎮樓一村 -
- 固定電話:
- (0575)3691233
- 廠長:
- 樓建中
- 郵政編碼:
- 31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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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5-8387282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嵊州市建中化纖織造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張恒冶 | 100% | 人民幣300萬元 |
嵊州市建中化纖織造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投資者變更 | 張恒冶 [新增] | 樓煜錆 [退出] | 2017-11-07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張恒冶; ; [新增] | 姓名: 樓煜錆; ; [退出] | 2017-11-07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張恒冶 | 樓煜錆 | 2017-11-07 |
企業聯絡人員、財務人員 | 現聯絡員姓名:張恒冶; 現聯絡員固定電話:; 現聯絡員移動電話: ; 現聯絡員電子郵箱:; 現聯絡員身份:; 現聯絡人員; 現財務負責人姓名:張恒冶; 現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現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現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現財務負責人身份 | 原聯絡員姓名:樓煜錆; 原聯絡員固定電話:; 原聯絡員移動電話: ; 原聯絡員電子郵箱:; 原聯絡員身份:; 原聯絡人員; 原財務負責人姓名:; 原財務負責人固定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移動電話:; 原財務負責人電子郵箱:; 原財務負責人證件名稱:; 原財務負責人身份: | 2017-11-07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6212X | 注冊號:90620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7-02-15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728476212 | 2017-02-15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樓煜錆; 出資額: 300; 百分比: 100% | 姓名: 樓建中; 出資額: 300; 百分比: 100% | 2014-11-18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樓煜錆 | 樓建中 | 2014-11-18 |
投資者變更 | 樓煜錆 [新增] | 樓建中 [退出] | 2014-11-18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樓煜錆; 出資額: ; [新增] | 姓名: 樓建中; 出資額: ; [退出] | 2014-11-18 |
嵊州市建中化纖織造廠的行政處罰
嵊環罰字〔2015〕61號 | 市環保局 |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嵊環罰字〔2015〕61號
嵊州市建中化纖織造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8300090620 組織機構代碼證:72847621-2 投資人:樓煜錆 住 所:嵊州市石璜鎮工業開發區 根據群眾舉報,2015年9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廠在正常生產。2015年9月21日,對你廠授權委托人王哲鋒進行調查詢問?,F已查明,你廠有24臺噴水織機、3臺整經車、2臺打卷機、1打包壓縮機、配套有污水處理設施,但項目未經環評審批,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 我局于2015年11月3日向你廠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嵊環罰聽告[2015]61號),告知你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廠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嵊環罰聽告[2015]61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我局認為,你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之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你廠停止生產; 2、罰款人民幣40500元整(肆萬零伍佰)。 限你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收繳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 代收財政罰沒款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嵊州市支行 帳 號:*38 備 注:環保局 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回執(罰沒款收據第三聯)報本局計劃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紹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嵊州市環境保護局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 2015-11-12 |
嵊州市建中化纖織造廠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嵊州市盈盛紡業整理有限公司與嵊州市建中化纖織造廠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4-01-17 | (2014)紹嵊甘商初字第1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