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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香港宏發國際有限公司 | 529.2萬美元 | |
紹興市興發印花化工有限公司 | 58.8萬美元 |
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多證合一備案 | 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 - | 2017-09-29 |
行業代碼變更 | 5131:紡織品、針織品及原料批發 | 1763:針織或鉤針編織品制造 | 2017-09-29 |
經營范圍變更 | 銷售:針紡織品。(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生產、加工、銷售:針紡織品。 | 2017-09-29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生產、加工、銷售:針紡織品。 | 經營范圍: 生產、銷售:高檔織物面料的織染及后整理加工。 | 2016-12-29 |
行業代碼變更 | 行業代碼:1763 | 行業代碼:1713 | 2016-12-29 |
住所變更 | 住所: 紹興市柯橋區濱海工業區海涂八五丘; 郵政編碼: 312073; 電話: ; | 住所: 浙江省紹興縣海涂八五丘; 郵政編碼: 312073; 電話: ; | 2016-12-29 |
住所變更 | 住所: 紹興市柯橋區濱海工業區海涂八五丘 郵政編碼: 電話: | 住所: 浙江省紹興縣海涂八五丘 郵政編碼: 電話: | 2016-12-29 |
經營范圍業務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生產、加工、銷售:針紡織品。 | 經營范圍: 生產、銷售:高檔織物面料的織染及后整理加工。 | 2016-12-29 |
行業代碼變更 | 行業代碼:1763 | 行業代碼:1713 | 2016-12-29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王秋仙,王炳法,王炳法,周金榮,田興華 [新增] | 王秋仙,王炳法,王炳法,吳水康,田興華 [退出] | 2015-12-04 |
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王秋仙 | 董事長 |
王炳法 | 副董事長 |
王炳法 | 總經理 |
周金榮 | 董事 |
田興華 | 監事 |
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紹柯環罰字[2015]202號 | 區環保局 |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紹柯環罰字[2015]202號 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00400016208 組織機構代碼證:76393990-5 法定代表人:王秋仙 地址:海涂八五丘 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環境違法一案,經本局現場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根據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監測站提供的2015年第二季度廢水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顯示,你單位氨氮進管濃度為141mg/L,總氮進管濃度為193mg/L,苯胺進管濃度為6.38mg/L,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以上事實,有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15年4月16日)、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監察人員對劉信榮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等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本局于2015年9月9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接受處罰。 以上事實,有本局2015年9月6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紹柯環罰先告字[2015]202號)及《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零捌拾肆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柯橋支行 戶名:紹興市柯橋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專戶 賬號:19510101040082538-33) 繳納罰款后,一個月內憑銀行繳入回單內到本局財務室414換取罰沒款收據,逾期未領取的,由執法部門代為送達。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 2015-09-18 | ||
紹柯環罰字[2016]56號 | 區環保局 |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紹柯環罰字[2016]56號 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600400016208 組織機構代碼證:76393990-5 法定代表人:王秋仙 地址:海涂八五丘 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環境違法一案,經本局現場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根據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監測站提供的2015年第三季度廢水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顯示,你單位2015年第三季度監督性監測中pH值4.66、苯胺濃度為35mg/L、氨氮濃度為24mg/L、總磷濃度為1.71mg/L、總氮濃度為31mg/L,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以上事實,有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15年11月23日)、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監察人員對劉信榮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等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本局于2016年1月29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接受處罰。 以上事實,有本局2016年1月27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紹柯環罰先告字[2016]45號)及《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你單位達標排放,并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壹拾柒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柯橋支行 戶名:紹興市柯橋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專戶 賬號:19510101040082538-33) 繳納罰款后,一個月內憑銀行繳入回單內到本局財務室414換取罰沒款收據,逾期未領取的,由執法部門代為送達。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 2016-02-05 | ||
紹柯環罰字[2016]195號 | 區環保局 |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紹柯環罰字[2016]195號 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76393990-5 法定代表人:王秋仙 地址:海涂八五丘 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環境違法一案,經本局現場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6年4月10日,你單位發現鍋爐配套的布袋除塵裝置出現故障后將鍋爐停用降溫(但尚未完全停止),對原有布袋除塵裝置進行拆除并安裝新的布袋除塵裝置,導致部分鍋爐煙氣經水膜除塵設施管道縫隙泄露,污染周邊環境。以上事實,有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16年4月10日)、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監察人員對劉信榮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本局于2016年6月13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接受處罰。 以上事實,有本局2016年6月3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紹柯環罰先告字[2016]182號)及《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拾貳萬伍仟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柯橋支行 戶名:紹興市柯橋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專戶 賬號:19510101040082538-33) 繳納罰款后,一個月內憑銀行繳入回單內到本局財務室414換取罰沒款收據,逾期未領取的,由執法部門代為送達。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 2016-06-24 | ||
紹柯環罰字[2016]204號 | 區環保局 |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紹柯環罰字[2016]204號 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76393990-5 法定代表人:王秋仙 地址:海涂八五丘 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環境違法一案,經本局現場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6年4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省總隊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檢查時,對企業標排口廢水進行取樣送檢,經監測pH為5.66,氨氮濃度為193mg/L,已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以上事實,有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16年4月25日)、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監察人員對徐立君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等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本局于2016年6月28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接受處罰。 以上事實,有本局2016年6月24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紹柯環罰先告字[2016]191號)及《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你單位達標排放,并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叁拾貳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柯橋支行 戶名:紹興市柯橋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專戶 賬號:19510101040082538-33) 繳納罰款后,一個月內憑銀行繳入回單內到本局財務室414換取罰沒款收據,逾期未領取的,由執法部門代為送達。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 2016-07-13 | ||
紹柯環罰字[2016]237號 | 區環保局 |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紹柯環罰字[2016]237號 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76393990-5 法定代表人:王秋仙 地址:海涂八五丘 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環境違法一案,經本局現場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根據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監測站提供的2016年第二季度廢水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顯示,你單位COD濃度為652mg/L、色度為128倍、苯胺濃度為3.87mg/L、氨氮濃度為20.3mg/L、總氮濃度為115mg/L,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以上事實,有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16年4月28日)、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監察人員對劉信榮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等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本局于2016年7月15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接受處罰。 以上事實,有本局2016年7月13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紹柯環罰先告字[2016]224號)及《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你單位達標排放,并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叁仟零壹拾伍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柯橋支行戶名:紹興市柯橋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專戶 賬號:19510101040082538-33) 繳納罰款后,一個月內憑銀行繳入回單內到本局財務室414換取罰沒款收據,逾期未領取的,由執法部門代為送達。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 2016-07-29 | ||
紹柯環罰字[2016]300號 | 區環保局 |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紹柯環罰字[2016]300號 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王秋仙 地址:海涂八五丘 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環境違法一案,經本局現場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6年8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時發現,你單位3號車間內二臺定型機正常生產,但其配套的廢氣治理設備的靜電和冷卻塔未開啟,已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上事實,有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16年8月1日)、紹興市柯橋區環保局監察人員對沈潛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本局于2016年10月20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接受處罰。 以上事實,有本局2016年10月20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紹柯環罰先告字[2016]291號)及《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陸萬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柯橋支行戶名:紹興市柯橋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專戶 賬號:19510101040082538-33) 繳納罰款后,一個月內憑銀行繳入回單內到本局財務室414換取罰沒款收據,逾期未領取的,由執法部門代為送達。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紹興市柯橋區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 2016-11-02 |
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袁艷英與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7-03-06 | (2017)浙0603民初411號 |
包文蒼與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7-03-01 | (2017)浙0603民初515號 |
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與曲阜市錦繡針紡制衣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4-12-16 | (2014)紹柯商初字第3014號 |
天津濱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支行與紹興縣真璐針織服飾有限公司、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等執行裁定書 | 2015-12-01 | (2015)紹柯執民字第3695號 |
杜霞云與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4-03-12 | (2013)紹民初字第578號 |
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與浙江澳越燃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 2016-07-19 | (2014)紹越執民字第964-1號 |
孫行見與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4-08-22 | (2009)紹民初字第4929號 |
楊海平與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4-08-22 | (2009)紹民初字第4930號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分行與浙江源進玻璃有限公司、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6-09-08 | (2016)浙0602民初8042號 |
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與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浙江海圣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2016-08-28 | (2016)浙0103執2683號之二 |
紹興吉盛祥針紡印染有限公司投資的公司
投資企業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資比例 |
---|---|---|---|
紹興柯橋合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傅見林 | 紹興市柯橋區濱海工業區八五丘地段 | 1.99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