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地處104國道、滬杭甬高速公路及杭甬鐵路沿線,與3000噸級的上虞港毗鄰,距杭州國際機場,寧波機場僅70公里,水陸交通十分方便。
公司多年來以高水平的科技力量為支柱,以精良的設備和研究成果為后盾,形成雄厚的產品開發實力和可靠的質量保證體系;憑借高素質的職工隊伍,以的產品服務于國內各大不銹鋼廠并進入國際市場。公司專業制造不銹鋼制管機、拋光機、壓花機、模具等,經銷廣東產拋光材料。
陽成在機器機體方面,盡量考慮到堅固、穩定,使機器操作中不震動,并使用經研磨過的高精密齒輪傳動主軸,有效地降低機器的故障率。更重要的是機器制造品質保持在一定水準以上。為了適合各種工作量的需求,我們提供了完整的系列機種,以滿足您的選擇。
公司領導偕全體員工以專業、誠信、創新、互惠為宗旨,隨時恭候前來洽談發展經濟技術合作的國內外朋友,共創光輝燦爛的未來。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中國 浙江 紹興縣 陶堰鎮張岙開發區
- 固定電話:
- 86 0575 88737200
- 經理:
- 吳繼軍
- 經理手機:
- 13505852710
- 郵政編碼:
- 312352
- 傳真號碼:
- 86 0575 887372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505852710 |
座機號碼 | 0575-8873720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 簡稱:
- 陽成機械
- 主要經營產品:
- 拋光材料. , 千頁輪 , 布輪 , 麻輪 , 紫臘 , 模具 , 不銹鋼制管機 , 園管拋光機 , 方管拋光機 , 模具
- 經營范圍:
- 一般經營項目:不銹鋼管機械設備、五金機械設備、環保設備、五金、不銹鋼制品制造、加工;拋光材料銷售;進出口業務經營(國家法律禁止項目除外,限制項目取得許可證方可經營)(凡涉及許可證制度的憑許可證經營)
- 營業執照號碼:
- 91330600775709445D
- 發證機關:
- 紹興市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地區編碼:
- 330600
- 組織機構代碼:
- 77570944-5
- 核準日期:
- 2015-11-09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5年05月25日
- 所屬行業:
- 其他金融專用設備 » 紹興縣其他金融專用設備
- 所屬城市黃頁:
- 紹興企業網 » 紹興縣 » 紹興縣陶堰鎮
- 順企編碼:
- 10326276
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發布的產品供應信息
紹興供應制管機 上陽
價格:面議 加工定制:是 型號:YC—40 品牌:上陽 / 2010-01-01
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吳繼軍 | 60% | 人民幣30.0萬元 |
楊文娟 | 40% | 人民幣20.0萬元 |
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09445D | 注冊號:37749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1-09 |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5/5/25 至 9999/9/9 | 營業期限: 2005/5/25 至 2015/5/24 | 2015-11-09 |
住所變更 | 住所: 紹興市陶堰鎮張家岙村; 郵政編碼: 312036;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紹興市 | 住所: 紹興縣陶堰鎮張家岙村; 郵政編碼: 312036;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紹興市 | 2015-11-09 |
住所變更 | 住所: 紹興市陶堰鎮張家岙村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紹興市 | 住所: 紹興縣陶堰鎮張家岙村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紹興市 | 2015-11-09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5/5/25 至 9999/9/9 | 營業期限: 2005/5/25 至 2015/5/24 | 2015-11-09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09445D | 注冊號:37749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1-09 |
住所變更 | 住所: 紹興縣陶堰鎮張家岙村; 郵政編碼: 312036;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陶堰鎮 | 住所: 上虞市東關街道凌村; 郵政編碼: 312352;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東關街道 | 2008-12-26 |
住所變更 | 住所: 紹興縣陶堰鎮張家岙村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陶堰鎮 | 住所: 上虞市東關街道凌村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東關街道 | 2008-12-26 |
注冊號: 37749 | 注冊號: 305 | 2008-12-10 | |
名稱變更 | 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 上虞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 2008-12-10 |
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吳繼軍 | 執行董事 |
吳繼軍 | 經理 |
楊文娟 | 監事 |
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邵國平的詢問筆錄、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屬于2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紹興,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管子,雇用邵國平駕駛該車裝運,從上虞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車貨總高度不得超過4米,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罰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1-05 |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邵國平的詢問筆錄、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屬于2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紹興,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管子,雇用邵國平駕駛該車裝運,從上虞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車貨總高度不得超過4米,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罰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1-05 |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邵國平的詢問筆錄、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屬于2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紹興,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管子,雇用邵國平駕駛該車裝運,從上虞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車貨總高度不得超過4米,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罰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1-05 |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邵國平的詢問筆錄、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屬于2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紹興,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管子,雇用邵國平駕駛該車裝運,從上虞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車貨總高度不得超過4米,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罰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1-05 |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邵國平的詢問筆錄、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屬于2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紹興,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管子,雇用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鎮瀝泗村趙家溇3號的邵國平駕駛該車裝運,從上虞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車貨總高度不得超過4米,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罰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1-05 |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邵國平的詢問筆錄、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屬于2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紹興,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管子,雇用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鎮瀝泗村趙家溇3號的邵國平駕駛該車裝運,從上虞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車貨總高度不得超過4米,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罰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1-05 |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邵國平的詢問筆錄、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屬于2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紹興,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管子,雇用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鎮瀝泗村趙家溇3號的邵國平駕駛該車裝運,從上虞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車貨總高度不得超過4米,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罰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1-05 |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邵國平的詢問筆錄、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屬于2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紹興,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管子,雇用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鎮瀝泗村趙家溇3號的邵國平駕駛該車裝運,從上虞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車貨總高度不得超過4米,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罰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1-05 |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邵國平的詢問筆錄、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屬于2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紹興,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管子,雇用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鎮瀝泗村趙家溇3號的邵國平駕駛該車裝運,從上虞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車貨總高度不得超過4米,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罰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1-05 |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邵國平的詢問筆錄、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屬于2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紹興,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管子,雇用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鎮瀝泗村趙家溇3號的邵國平駕駛該車裝運,從上虞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車貨總高度不得超過4米,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罰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1-05 |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 | 市公路局 | 舟公管〔2015〕罰第1020004號: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違法超限超限車輛違法行駛公路一案,經本局立案調查,收集了現場筆錄、現場視聽資料、駕駛員邵國平的詢問筆錄、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檢測單及有關證件的照片等證據,現查明:浙DF3582重型普通貨車屬于2軸汽車,車籍地在浙江紹興,屬當事人所有。2015年1月5日6時許,當事人未持超限運輸通行證,承運貨物管子,雇用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鎮瀝泗村趙家溇3號的邵國平駕駛該車裝運,從上虞途經甬舟高速公路雙橋收費站出口前往舟山,經舟山跨海大橋超限運輸檢測站檢測,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 本局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車貨總高度不得超過4米,該車車貨總高度4.3米,超高0.3米,事實清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據充分,違法行為成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按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公路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罰款叁佰元整(¥:300)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和銀行交款書向舟山市工商銀行(帳號:89101006)交繳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舟山市交通運輸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1-05 |
紹興市陽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
![]() | 11023498 | 陽成管業 陽成 YC | 金屬材料 | 6 | 商標已注冊 | 2012-06-05 |
![]() | 11020323 | 上陽 | 機械設備 | 7 | 商標已注冊 | 2012-06-04 |
![]() | 1669841 | 上陽 | 機械設備 | 7 | 商標無效 | 200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