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科水墨材料有限公司是印刷材料-水墨、上光油、扁絲、雙面膠、白膠等產品專業生產加工的公司,擁有完整、科學的質量管理體系。浙江英科水墨材料有限公司的誠信、實力和產品質量獲得業界的認可。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蘇州:謝淦平:13390882682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海鹽縣澉浦鎮長青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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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2)
- 銷售經理:
- 謝淦平
- 郵政編碼:
- 3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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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機號碼 | 0573-86515631 |
電子郵箱 | amw900923@163.com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浙江英科水墨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廣東英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幣1050萬元 |
浙江英科水墨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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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變更 | 企業名稱: 廣水英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出資額: 105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新增] | 企業名稱: 東莞市英科水墨有限公司; 出資額: 105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退出] | 2016-07-08 |
投資人備案 | 企業名稱: 廣東英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名稱變更] | 企業名稱: 東莞市英科水墨有限公司;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 2016-07-08 |
投資人變更 | 企業名稱: 廣東英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出資額: 105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 企業名稱: 東莞市英科水墨有限公司; 出資額: 105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 2016-07-08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4414M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4-05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4414M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6-04-05 |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水性油墨、水性樹脂(不含危險化學品)制造、加工。 | 一般經營項目: 水性油墨、水性涂料、水性樹脂(不含危險化學品)制造、加工。 | 2015-06-09 |
住所變更 | 住所: 海鹽縣澉浦鎮長青路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澉浦鎮 | 住所: 澉浦鎮長青路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澉浦鎮 | 2010-05-28 |
投資人備案 | 企業名稱: 東莞市英科水墨有限公司;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 姓名: 袁柳珍; 出資額: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劉潤林; 出資額: ; 百分比: .% [退出] 企業名稱: 東莞市英科水墨有限公司; 出資額: ; 百分比: .%;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 2010-05-28 |
住所變更 | 住所: 海鹽縣澉浦鎮長青路; 郵政編碼: 314301;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澉浦鎮 | 住所: 澉浦鎮長青路; 郵政編碼: 314301;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澉浦鎮 | 2010-05-28 |
企業類型變更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內資法人獨資) |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 2010-05-28 |
浙江英科水墨材料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劉潤林 | 執行監事 |
劉潤林 | 經理 |
袁柳珍 | 監事 |
浙江英科水墨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鹽環罰字[2016]42號 | 縣環境保護局 | 海鹽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鹽環罰字[2016]42號 當事人:浙江英科水墨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24660594414M 地址:海鹽縣澉浦鎮長青路 法定代表人:劉潤林 2016年4月7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采取規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決定于2016年4月7日立案。經調查核實,當事人位于海鹽縣澉浦鎮長青路,主要從事水性油墨生產,產量為13噸/天,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通過處理后排入污水管網。當事人由于生產車間東側污水井與污水連接管道有裂縫,造成部分紅色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滲漏。污水井內有一橫穿的雨水管道破裂,滲漏的紅色污水通過雨水管道排放至污水處理池北側雨水井、車間東北側墻角雨水井,最后排入廠外北側河道。污水處理池北側雨水井、車間東北側墻角雨水井及廠外北側河道雨水排放口采集的廢水樣品經海鹽縣環境監測站檢測均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一級標準的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钡囊幎?,已構成違法。本局于2016年4月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2、浙江省行政執法證復印件3份;證明環境執法人員身份; 3、法定代表人、行政主管、生產負責人、污水處理操作工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行政主管、生產負責人、污水處理操作工身份; 4、現場勘察筆錄3份、調查詢問筆錄5份、現場檢查照片22張;證明當事人采取規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事實; 5、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1 份;證明對當事人提出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要求; 6、企業情況說明、現場監察報告各1 份;證明當事人生產廢水滲排原因及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7、檢測報告和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污染物排放情況及收到報告日期; 8、建設項目環評批復和環保驗收函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建設項目已經本局環保審批及驗收; 9、生產日報表復印件24份,證明當事人近期生產情況; 10、雨水管道圖、污水管網圖及改造后污水管網圖復印件各1 份;證明當事人雨水管網、污水管網布置情況及污水管網改造情況。 本局于2016年5月27日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當事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局書面表示無異議,愿意接受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钡囊幎ǎ熈町斒氯嗽谝幎ㄆ谙迌雀恼`法行為,本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貳萬伍仟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入海鹽縣工商銀行(名稱:海鹽縣財政局財政專戶,賬號:*0)。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鹽縣人民政府或嘉興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鹽縣環境保護局 2016年6月4日 | 2016-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