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臺州市三門大港輥業有限公司、臺州市三門縣新港橡膠制品廠是專業生產各類工業膠輥、金屬滾筒、聚氨酯制品及PU發泡彩鋼隔熱瓦成套設備的企業。主要品種有:聚氨酯、硅橡膠、丁氰膠、天然膠等各種工業用橡膠輥;鍍鉻輥、花輥、網紋輥、鏡面輥、擠壓軋輥等各類金屬輥筒;聚氨酯傳動帶、密封圈、傳動輪、板材、棒材以及各種橡塑制品;制造各類傳動機械流水線成套設備。本公司具有多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采用國內外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技術,對耐調溫、耐油、耐酸、耐堿、耐溶劑、高耐磨等特種膠輥均有二十多年的制造經驗。近年來本公司還開發了的PU發泡彩鋼隔熱瓦成套流水線。專業生產PU灌注機、PU鞋底生產線及各類傳動機械流水線成套設備。大港輥業、新港橡膠真心真意服務顧客,精益求精。隨時為您的設備配套、更新、修復提供優質服務。
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海游鎮新港村 -
- 固定電話:
- (0576)3333386
- 廠長:
- 俞蒙
- 郵政編碼:
- 3171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6-83352338 |
手機號碼 | 1395852998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浙江省三門縣新港橡膠制品廠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王加云 | 61.54% | 人民幣8萬元 |
王翔 | 23.08% | 人民幣3萬元 |
王俊 | 15.38% | 人民幣2萬元 |
浙江省三門縣新港橡膠制品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聯系電話變更 | 2020-09-18 |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俞國相; : ; 職位: 負責人; [新增] | 姓名: 王加云; : ; 職位: 負責人; [退出] | 2020-09-18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俞國相 | 王加云 | 2020-09-18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R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148099924 | 2016-09-29 |
住所變更 | 住所: 三門縣海游街道繁華南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 住所: 三門縣海游鎮新港村 郵政編碼: 電話: | 2016-09-29 |
住所變更 | 住所: 三門縣海游街道繁華南路72號; 郵政編碼: 317100; 電話: ; | 住所: 三門縣海游鎮新港村; 郵政編碼: 317100; 電話: ; | 2016-09-29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99924R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9-29 | |
行業代碼變更 | 行業代碼:2990 | 行業代碼:3040 | 2010-10-29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橡膠制品(不含橡膠桶)、塑料零件、聚氨酯制品、金屬制品、通用設備制造。 | 一般經營項目: 橡膠制品(不含橡膠桶)、塑料零件、聚氨酯制品制造。 | 2010-10-29 |
行業代碼變更 | 行業代碼:2990 | 行業代碼:3040 | 2010-10-29 |
浙江省三門縣新港橡膠制品廠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王加云 | 負責人 |
浙江省三門縣新港橡膠制品廠的行政處罰
三國稽罰〔2015〕25號 | 縣國稅局 | 經我局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11月5日對你廠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納稅和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你廠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2011年1月,你廠取得杭州農興貿易有限公司椒江分公司開具的號碼為01847677,金額為55285.47元,稅額為9398.53元,貨物名稱為碳元4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查,此份發票系你廠在路橋市場購買鍛件時取得;又經臺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核查,此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貨物名稱與實際購買貨物不符。你廠在取得此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期,向三門縣國家稅務局申報抵扣了進項稅額9398.53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條、《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的規定。 主要證據:你廠提供的涉案發票所屬的記賬憑證及其附件復印件六頁、涉案發票抵扣稅額所屬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三頁。 詢問筆錄:張英華一份。 二、處罰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你廠的違法行為已構成偷稅,決定對你廠的偷稅行為處以所偷稅款9398.53元0.5倍的罰款4699.27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4699.27元。限你廠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三門縣國稅局辦稅服務廳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三門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 2015-11-05 | ||
三國稽罰〔2015〕25號 | 縣國稅局 | 經我局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11月5日對你廠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納稅和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你廠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2011年1月,你廠取得杭州農興貿易有限公司椒江分公司開具的號碼為01847677,金額為55285.47元,稅額為9398.53元,貨物名稱為碳元4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查,此份發票系你廠在路橋市場購買鍛件時取得;又經臺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核查,此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貨物名稱與實際購買貨物不符。你廠在取得此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期,向三門縣國家稅務局申報抵扣了進項稅額9398.53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條、《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的規定。 主要證據:你廠提供的涉案發票所屬的記賬憑證及其附件復印件六頁、涉案發票抵扣稅額所屬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三頁。 詢問筆錄:張英華一份。 二、處罰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你廠的違法行為已構成偷稅,決定對你廠的偷稅行為處以所偷稅款9398.53元0.5倍的罰款4699.27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4699.27元。限你廠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三門縣國稅局辦稅服務廳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三門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 2015-11-05 |
浙江省三門縣新港橡膠制品廠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舟山市漢邦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與浙江省三門縣新港橡膠制品廠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5-02-27 | (2015)舟定白商初字第24號 |
舟山市漢邦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與浙江省三門縣新港橡膠制品廠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2015-02-27 | (2015)舟定白商初字第2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