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嶺市澤國廣樂藥店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中部沿海城市臺州,澤國鎮水倉工業區,于2002年09月19日在臺州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30 萬元人民幣,在林彬帶領下,澤國廣樂藥店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3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保健品零售,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澤國鎮水倉工業區 -
- 固定電話:
- (0576)6451005
- 經理:
- 林彬
- 郵政編碼:
- 317523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6-8645100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溫嶺市澤國廣樂藥店有限公司
- 簡稱:
- 澤國廣樂藥店
- 主要經營產品:
- 中藥材(限參茸) , 中成藥 , 化學藥制劑 , 抗生素 , 生化藥品 , 保健品零售
- 經營范圍:
- 一般經營項目:藥品、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保健食品、第一類醫療器械、第二類醫療器械、化妝品零售。
- 營業執照號碼:
- 91331081743474549Y
- 發證機關:
- 溫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地區編碼:
- 331081
- 組織機構代碼:
- 74347454-9
- 核準日期:
- 2016-06-03
- 經營期限:
- 2032-09-18
- 經營狀態:
- 已注銷
- 成立時間:
- 2002年09月19日
- 職員人數:
- 8人
- 注冊資本:
- 30 萬元人民幣 (萬元)
- 所屬行業:
- 西藥零售 » 溫嶺市西藥零售
- 所屬城市黃頁:
- 臺州企業網 » 溫嶺市 » 溫嶺市澤國鎮
- 順企編碼:
- 12386295
溫嶺市澤國廣樂藥店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林彬 | 66.67% | 人民幣20萬元 |
林惠德 | 33.33% | 人民幣10萬元 |
溫嶺市澤國廣樂藥店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清算組成員備案 | 清算組成員: 林彬,林惠德; 清算組組長: 林彬; 地址: 溫嶺市澤國鎮文昌路萬昌賓館向東100米; 聯系方式: | - | 2018-02-05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 許可經營項目: 藥品(范圍詳見《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0日)零售;預包裝食品零售(《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2015年6月5日)。 | 2016-06-03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4549Y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6-03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藥品、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保健食品、第一類醫療器械、第二類醫療器械、化妝品零售。 | 一般經營項目: 第一類醫療器械、第二類醫療器械、化妝品零售。 | 2016-06-03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4549Y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6-03 |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2-9-19 至 2032-9-18 | 營業期限: 2002-9-19 至 2012-9-18 | 2012-06-12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第一類醫療器械、第二類醫療器械、化妝品零售。 | 一般經營項目: 保健食品、第一類醫療器械、第二類醫療器械、化妝品零售。 | 2012-06-12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藥品(范圍詳見《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0日)零售;預包裝食品零售(《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2015年6月5日)。 | 許可經營項目: 藥品(范圍詳見《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0日)零售。 | 2012-06-12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2-9-19 至 2032-9-18 | 營業期限: 2002-9-19 至 2012-9-18 | 2012-06-12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藥品(范圍詳見《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0日)零售。 | 許可經營項目: 藥品(范圍詳見《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保健食品(《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1年7月12日)零售。 | 2010-06-07 |
溫嶺市澤國廣樂藥店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林彬 | 執行董事 |
林彬 | 經理 |
林惠德 | 監事 |
溫嶺市澤國廣樂藥店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溫工商處字〔2014〕第882號 | 違反《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 當事人溫嶺市澤國廣樂藥店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屬凡發布于商場、藥店、醫療服務機構、娛樂場所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印刷品廣告,上述場所的管理者未對屬于自己管轄區域內散發、擺放和張貼的印刷品廣告負責管理,未對有違反廣告法規規定的印刷品廣告拒絕發布的行為。對該行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予以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視情節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 2015-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