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嶺市中心陵園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中部沿海城市臺州,溫嶺市太平街道萬壽路111號,于2000年04月26日在臺州成立。公司資金充裕,注冊資本50(萬元),在潘建平帶領下,中心陵園已經為客戶提供了25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骨灰盒存放穴位建造、銷售;陵園管理服務;苗木、花卉培植、銷售,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溫嶺市太平街道萬壽路111號 -
- 固定電話:
- (0576)6120880
- 經理:
- 毛寶初
- 郵政編碼:
- 3175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906560888 |
座機號碼 | 0576-8656944 |
座機號碼 | 0576-86208566 |
手機號碼 | 13566679901 |
座機號碼 | 0576-8656577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溫嶺市中心陵園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曙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55% | 人民幣275.0萬元 |
郭云程 | 20% | 人民幣100.0萬元 |
江小玲 | 15% | 人民幣75.0萬元 |
溫嶺市第三散裝水泥物資有限公司 | 10% | 人民幣50.0萬元 |
溫嶺市中心陵園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5367XC | 注冊號:44846 組織機構代碼證:X | 2016-09-13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5367XC | 注冊號:44846 組織機構代碼證:X | 2016-09-13 | |
注冊號升級 | 注冊號: 44846 | 注冊號: 388 | 2008-06-23 |
注冊號: 44846 | 注冊號: 388 | 2008-06-23 |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44846 | 注冊號: 388 | 2008-06-23 |
投資人變更 | 企業名稱: 溫嶺市第三散裝水泥物資有限公司;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姓名: 江小玲; 出資額: ; 姓名: 郭云程; 出資額: ; 企業名稱: 曙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新增] | 企業名稱: 溫嶺市第三散裝水泥物資有限公司;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事業法人 姓名: 江小玲; 出資額: ; 姓名: 郭云程; 出資額: ; 企業名稱: 溫嶺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出資額: ; ; 法人性質: 事業法人 [退出] | 2008-06-17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骨灰盒存放穴位建造、銷售;陵園管理服務;苗木(不含種苗)、花卉培植,銷售。行業代碼: 8270 | 經營范圍: 骨灰盒存放穴位建造、銷售;陵園管理服務;苗木、花卉培植、銷售。行業代碼: 8270 | 2008-06-17 |
投資人變更 | 企業名稱: 溫嶺市第三散裝水泥物資有限公司; 出資額: 50; 百分比: 10%;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姓名: 江小玲; 出資額: 75; 百分比: 15%姓名: 郭云程; 出資額: 100; 百分比: 20%企業名稱: 曙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出資額: 275; 百分比: 55%; 法人性質: 企業法人 | 企業名稱: 溫嶺市第三散裝水泥物資有限公司; 出資額: 50; 百分比: 10%; 法人性質: 事業法人 姓名: 江小玲; 出資額: 75; 百分比: 15% 姓名: 郭云程; 出資額: 100; 百分比: 20% 企業名稱: 溫嶺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出資額: 275; 百分比: 55%; 法人性質: 事業法人 | 2008-06-17 |
住所變更 | 住所: 溫嶺市太平街道萬壽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 住所: 溫嶺市太平鎮萬壽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 2005-03-02 |
住所變更 | 住所: 溫嶺市太平街道萬壽路111號; 郵政編碼: 317500; 電話: | 住所: 溫嶺市太平鎮萬壽路111號; 郵政編碼: 317500; 電話: | 2005-03-02 |
溫嶺市中心陵園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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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夫友 | 監事 |
潘建平 | 執行董事 |
郭云程 | 監事 |
溫嶺市中心陵園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溫地稅稽罰[2015]67號 | 溫嶺市地方稅務局 | 經我局于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1月23日對你單位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間的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你單位在2012年8月31日至2015年8月25日間,讓某公司為自己開具30份“建筑業統一發票”,共計金額27937054.75元(具體見下表)。你單位從未與某公司發生業務往來,也未有款項匯入某公司賬戶。 序號 憑證號 開票日期 項目名稱 發票代碼 發票號碼 開具金額 1 2012.8.13號 20120831 石料工程款 233001120243 00553992 837696.34 2 2012.11.11號 20121126 石料工程款 233001120243 01661645 628272 3 2012.12.11號 20121226 石料工程款 233001120243 01661646 1256544.50 4 2013.1.12號 20130125 石料工程款 233001120243 01662005 523560.20 5 2013.2.12號 20130225 石料工程款 233001120243 01662007 837696 6 2013.3.11號 20130326 石料工程款 233001120243 01662008 1047120.42 7 2013.4.11號 20130422 石料工程款 233001120243 01662468 1047120 8 2013.5.12號 20130527 石料工程款 233001120243 01662469 628200 9 2013.6.8號 20130625 石料工程款 233001120243 01662776 628272 10 2013.7.11號 20130729 石料工程款 233001120243 01662777 1256544.50 11 2013.8.11號 20130826 石料工程款 233001120243 01662779 837696.34 12 2013.9.9號 20130927 石料工程款 233001220243 00512193 628272.25 13 2013.10.9號 20131029 石料工程款 233001220243 00512194 942408.38 14 2013.11.10號 20131127 墓穴工程款 233001220243 00512196 785340 15 2013.12.13號 20131227 墓穴工程款 233001220243 00512724 680628.27 16 2014.2.9號 20140228 墓穴工程款 233001220243 00512726 1256544.50 17 2014.5.9號 20140522 墓碑工程款 233001320243 00337084 1099476.44 18 2014.7.9號 20140729 墓碑工程款 233001320243 00337615 2094204.84 19 2014.8.10號 20140827 墓碑工程款 233001320243 00337617 942400 20 2014.9.10號 20140930 墓碑工程款 233001320243 00338196 837696.33 21 2014.10.10號 20141030 墓碑工程款 233001320243 00338198 554974 22 2014.11.10號 20141125 墓碑工程款 233001320243 00338398 1151832.46 23 2014.12.13號 20141226 墓碑工程款 233001320243 00338399 942408.38 24 2015.1.11號 20150126 墓碑工程款 233001320243 00338878 1151832.46 25 2015.3.12號 20150325 墓穴工程款 233001320243 01034747 628272.25 26 2015.4.11號 20150428 墓穴工程款 233001320243 01034748 1151832.46 27 2015.5.9號 20150526 墓穴工程款 233001320243 01035007 942408.38 28 2015.6.13號 20150629 墓穴工程款 233001320243 01035008 1047120.42 29 2015.7.10號 20150727 墓穴工程款 233001320243 01035285 837696.34 30 2015.8.12號 20150825 墓穴工程款 233001320243 01035286 732984.29 合計 27937054.75 以上事實,有你單位的建筑業統一發票(自開)發票聯、明細賬、記賬憑證等復印件為證;并有你單位委托代理人某某和財務負責人某某的詢問筆錄及稽查簽證與之相互印證。 上述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認定為虛開發票行為。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虛開發票的行為處以400000元的罰款。 限你單位自本決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溫嶺市地方稅務局城區稅務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的措施。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溫嶺市地方稅務局或溫嶺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溫嶺市人民法院起訴。如對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2015-12-23 | ||
溫地稅稽罰【2015】67號 | 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 | 浙江省溫嶺市地方稅務局 | 經浙江省溫嶺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檢查,發現其在2012年01月01日至2015年09月30日期間,主要存在以下問題:讓其他單位為自己虛開普通發票30份,票面額累計2793.70萬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其處以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 2016-08-11 | 2015-12-23 |
溫嶺市中心陵園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溫嶺市國土資源局與溫嶺市中心陵園有限公司執行裁定書 | 2016-09-22 | (2016)浙1081執恢3256號 |
溫嶺市中心陵園有限公司投資的公司
投資企業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資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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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嶺市正大石業有限公司 | 王新喜 | 溫嶺市城東街道紫皋村 | 4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