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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桐廬縣城南街道春江東路388號
- 固定電話:
- 0571-64399388
- 經理:
- 王中勝
- 電子郵件:
- jinjiufangdich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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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 jinjiufangdichan@163.com |
座機號碼 | 0571-643993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桐廬金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浙江久久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50% | 人民幣50萬元 |
杭州富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50% | 人民幣50萬元 |
桐廬金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清算組成員備案 | 清算組成員: 王中元、戈以信; 清算組組長: 王中元; 地址: 桐廬縣城南街道春江東路號; 聯系方式: | - | 2018-12-12 |
注冊資本變更 | 2018-05-14 | ||
投資人備案 | 企業名稱: 杭州富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企業名稱: 浙江久久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 企業名稱: 杭州富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企業名稱: 浙江久久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 2018-05-14 |
注冊資本變更 | 100( - 90% ) | 1000 | 2018-05-14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057XA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X | 2016-11-28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8057XA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X | 2016-11-28 |
注冊資本變更 | 注冊資本: 1000萬; 實收資本: 0萬; 許可經營項目: ; 股東: 杭州富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500萬; 浙江久久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500萬; | 注冊資本: 4000萬; 實收資本: 4000萬; 許可經營項目: 無; 股東: 杭州富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00萬; 浙江久久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000萬; | 2014-10-11 |
注冊資本變更 | 注冊資本: 1000萬; 實收資本: 0萬; 許可經營項目: ; 股東: 杭州富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500萬; 浙江久久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500萬; | 注冊資本: 4000萬; 實收資本: 4000萬; 許可經營項目: 無; 股東: 杭州富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00萬; 浙江久久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000萬; | 2014-10-11 |
住所變更 | 住所: 桐廬縣城南街道春江東路號 股東: 杭州富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萬 浙江久久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萬 組織機構: 戈以信 職務: 董事 王中勝 職務: 董事長 王中元 職務: 董事 王忠杭 職務: 監事 電話: | 住所: 桐廬縣桐君街道迎春南路號煙草大樓五樓號 股東: 杭州富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萬 金富春集團有限公司, 萬 組織機構: 戈以信 職務: 監事 樓文偉 職務: 監事 王中勝 職務: 董事長 王中元 職務: 董事 王忠杭 職務: 董事 羊文偉 職務: 董事兼總經理 周金花 職務: 監事 周文峰 職務: 董事 電話: | 2011-01-30 |
住所變更 | 住所: 桐廬縣城南街道春江東路388號; 股東: 杭州富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00萬; 浙江久久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000萬; 組織機構: 戈以信 職務: 董事; 王中勝 職務: 董事長; 王中元 職務: 董事; 王忠杭 職務: 監事; 電話:; | 住所: 桐廬縣桐君街道迎春南路301號煙草大樓五樓511號; 股東: 杭州富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00萬; 金富春集團有限公司, 2000萬; 組織機構: 戈以信 職務: 監事; 樓文偉 職務: 監事; 王中勝 職務: 董事長; 王中元 職務: 董事; 王忠杭 職務: 董事; 羊文偉 職務: 董事兼總經理; 周金花 職務: 監事; 周文峰 職務: 董事; 電話:; | 2011-01-30 |
桐廬金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王中勝 | 董事長 |
王忠杭 | 監事 |
王中元 | 董事 |
戈以信 | 董事 |
桐廬金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桐國稅稽罰〔2016〕1號 | 縣國稅局 | 當事人金久城市花園房屋可售面積為1258807平方米,2013年已售并結轉銷售面積71528.27平方米,另外納稅評估結轉銷售面積5270.92平方米,合計76799.19平方米,未售面積49080.88平方米。2014年已售并結轉銷售面積13349.21平方米,還有未售面積35731.67平方米。 2014年12月納稅評估科對桐廬金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13年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評估報告確認2013年開發產品總成本656820088.63元÷總面積1258807平方米=5217.82元(單位成本),2013年已結轉銷售面積為76799.19平方米,可結轉銷售成本為400724349.57元,納稅評估時對2013年開發成本多估價1639885.23元予以扣除,從而從而導致多結轉銷售成本1000490.84元,實際可結轉主成本399723858.73元,余額為257096229.9元。 2014年新增開發成本為362692元,鋁合金新增估價成本為1072750.36元,362692+1072750.36+257096229.9元=258531672.26元,除以49080.88平方米為5267.46元(單位成本)。 2014年可結轉銷售成本為13349.21平方米*5267.46元=70316429.71元,賬面已結轉銷售成本72183802.16元,多結轉1867372.45元。2014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55489.8元,實際多結轉911882.65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227970.66元。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稅務登記證復印件1份,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證據二:當事人帳證票證50份共50頁,用以證明當事人多計成本從而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筆錄各1份,用以證明當事人多計成本從而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的違法事實。 對于上述違法事實,當事人表示情況屬實無異議。 本局認為,當事人多計成本從而少繳企業所得稅的行為是偷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五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2009]31號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作如下處罰決定: 對企業所得稅偷稅額227970.66元處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113985.33元。 以上罰款合計113985.33元,限當事人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桐廬縣國家稅務局二樓辦稅服務廳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該案經桐廬縣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程序作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桐廬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6-01-21 | ||
桐國稅稽罰〔2016〕1號 | 縣國稅局 | 當事人金久城市花園房屋可售面積為1258807平方米,2013年已售并結轉銷售面積71528.27平方米,另外納稅評估結轉銷售面積5270.92平方米,合計76799.19平方米,未售面積49080.88平方米。2014年已售并結轉銷售面積13349.21平方米,還有未售面積35731.67平方米。 2014年12月納稅評估科對桐廬金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13年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評估報告確認2013年開發產品總成本656820088.63元÷總面積1258807平方米=5217.82元(單位成本),2013年已結轉銷售面積為76799.19平方米,可結轉銷售成本為400724349.57元,納稅評估時對2013年開發成本多估價1639885.23元予以扣除,從而從而導致多結轉銷售成本1000490.84元,實際可結轉主成本399723858.73元,余額為257096229.9元。 2014年新增開發成本為362692元,鋁合金新增估價成本為1072750.36元,362692+1072750.36+257096229.9元=258531672.26元,除以49080.88平方米為5267.46元(單位成本)。 2014年可結轉銷售成本為13349.21平方米*5267.46元=70316429.71元,賬面已結轉銷售成本72183802.16元,多結轉1867372.45元。2014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55489.8元,實際多結轉911882.65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227970.66元。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稅務登記證復印件1份,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證據二:當事人帳證票證50份共50頁,用以證明當事人多計成本從而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筆錄各1份,用以證明當事人多計成本從而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的違法事實。 對于上述違法事實,當事人表示情況屬實無異議。 本局認為,當事人多計成本從而少繳企業所得稅的行為是偷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五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2009]31號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作如下處罰決定: 對企業所得稅偷稅額227970.66元處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113985.33元。 以上罰款合計113985.33元,限當事人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桐廬縣國家稅務局二樓辦稅服務廳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該案經桐廬縣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程序作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桐廬縣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6-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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