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中國 浙江 溫嶺市 溫嶺城東橫湖橋
- 固定電話:
- (0576)
- 經理:
- 張建斌
- 郵政編碼:
- 317500
- 傳真號碼:
- 0086 0576 86153505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溫嶺市遠洋包裝有限公司
- 簡稱:
- 遠洋包裝
- 主要經營產品:
- 各類托盤 , 折疊式包裝箱 , 代辦熏蒸 , 木托盤 , 木箱 , 倉儲托盤 , 出口托盤 , 墊倉板 , 多層板
- 經營范圍:
- 一般經營項目:紙箱(不含造紙及印刷)加工、銷售;木制品制造、銷售;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
- 營業執照號碼:
- 91331081670252442Q
- 發證機關:
- 溫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營性質企業控股)
- 地區編碼:
- 331081
- 組織機構代碼:
- 67025244-2
- 核準日期:
- 2016-05-27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7年12月11日
- 注冊資本:
- 人民幣50萬 (萬元)
- 所屬行業:
- 電子產品包裝
- 所屬城市黃頁:
- 溫嶺企業網
- 順企編碼:
- 13018763
溫嶺市遠洋包裝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張建斌 | 50.0% | 人民幣25萬元 |
陳仙萍 | 50.0% | 人民幣25萬元 |
溫嶺市遠洋包裝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企業從業人數變更 | 0 | 5 | 2016-05-27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52442Q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5-27 | |
0 | 5 | 2016-05-27 |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7-12-11 至 | 營業期限: 2007-12-11 至 2017-12-10 | 2016-05-27 |
住所變更 | 住所: 溫嶺市城東街道外球村(村部南面100米); 郵政編碼: 3175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城東街道 | 住所: 溫嶺市城東街道巖下村; 郵政編碼: 317500;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城東街道 | 2016-05-27 |
溫嶺市遠洋包裝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張建斌 | 執行董事 |
張建斌 | 經理 |
陳仙萍 | 監事 |
溫嶺市遠洋包裝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溫土資罰〔2015〕第3號 | 市國土局 | 溫嶺市國土資源局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溫土資罰〔2015〕第3號
當 事 人:溫嶺市遠洋包裝有限公司 案 由:未經批準 非法占用土地 當事人為2014年度變更調查與遙感監測檢查對象,存在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行為,2014年12月25日經本局領導同意,予以立案調查。 經過調查取證,本局查明以下事實: 當事人于2014年6月間未經批準,擅自在溫嶺市城東街道外球村地方動土建造廠房,現已建至一幢一層鐵皮屋及其他設施。非法占用土地面積1111㎡。此地塊225㎡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村莊建設用地區;886㎡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其他用地區。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法定代表人張xx的身份x復印件一份。該證據系2014年12月22日由張xx向本局調查人員提供,證實了當事人是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的合法的被處罰主體的事實。 證據二,當事人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該證據系2014年12月22日由張xx向本局調查人員提供,證實了當事人是經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經營范圍為紙箱加工、銷售,木制品制造,經營場所為溫嶺市城東街道外球村的事實。 證據三,現場照片一張。該證據系2014年12月11日由本局調查人員在當事人違法用地現場踏勘時拍攝,證實了當事人未經批準擅自在溫嶺市城東街道外球村地方動土建造廠房等其他設施的事實。 證據四,現場測繪圖紙一份。該證據系2014年12月11日,由本局委托溫嶺市四維測繪院在當事人違法現場測量的,證實了當事人未經批準擅自在溫嶺市城東街道外球村地方非法占用土地1111㎡面積的事實。 證據五,《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現場勘測筆錄》一份。該證據系2014年12月11日,由本局委托溫嶺市四維測繪院在當事人違法場地現場測量的,并經張xx在溫嶺市國土資源局工業城分局接受本局調查人員詢問時所簽名并捺手指印認定的,證實了當事人未經批準,擅自在溫嶺市城東街道外球村地方動土建造廠房等其他設施的事實。 證據六,《溫嶺市國土資源局詢問筆錄》一份。該證據系2014年12月22日由張xx在溫嶺市國土資源局工業城分局接受本局調查人員詢問時所制作,證實了當事人未經批準,擅自在溫嶺市城東街道外球村地方動土建造廠房等其他設施的事實。 證據七,《土地利用規劃用途(地類)確認證明》一份。該證據系2014年12月24日由溫嶺市國土資源局工業城分局提供確認的,證實了當事人未經批準,擅自在溫嶺市城東街道外球村地方非法占用1111㎡的土地。該項目用地225㎡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村莊建設用地區;886㎡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其他用地區的事實。 上述證據互相印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本局認為,當事人未經批準,擅自建造廠房,非法占地面積1111㎡,其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 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你公司退還在上述地方非法占用的土地1111㎡; 2、限你公司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在城東街道外球村地方非法占用886㎡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恢復土地原狀; 3、沒收你公司在城東街道外球村地方非法占用225㎡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4、對非法占用土地886㎡的行為,按25元/ ㎡罰款,計罰款額人民幣22150元;對非法占用土地225㎡的行為,按20元/ ㎡罰款,計罰款額人民幣4500元;以上兩項合計罰款額人民幣2665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溫嶺市財政局(開戶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溫嶺市支行,帳戶:罰沒專戶,帳號*840502)。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嶺市人民政府或臺州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溫嶺市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溫嶺市國土資源局 2015年1月5日
| 2015-01-05 |
溫嶺市遠洋包裝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溫嶺市國土資源局與溫嶺市遠洋包裝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裁定書 | 2015-05-22 | (2015)臺溫行審字第26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