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嶺金地置業有限公司,位于交通便利的溫嶺市太平街道錦園小區會所,于2009年09月04日在溫嶺成立。在張朝東帶領下,溫嶺金地置業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6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房地產開發經營,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溫嶺市太平街道錦園小區會所 -
- 固定電話:
- (0576)
- 經理:
- 張朝東
- 郵政編碼:
- 3175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906869999 |
座機號碼 | 0576-89968995 |
手機號碼 | 1357588138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溫嶺金地置業有限公司
- 簡稱:
- 溫嶺金地置業
- 父公司
- 金地(周口)置業有限公司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房地產開發經營(憑有效的資質證書經營)。
- 營業執照號碼:
- 331081100095934
- 發證機關:
- 溫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2009年09月04日
- 所屬行業:
- 房地產中介公司
- 所屬城市黃頁:
- 溫嶺企業網
- 順企編碼:
- 13025242
溫嶺金地置業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張懷斌 | 45% | 人民幣450萬元 |
任堅清 | 20% | 人民幣200萬元 |
張文紅 | 20% | 人民幣200萬元 |
江輝 | 15% | 人民幣150萬元 |
溫嶺金地置業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A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693853099 | 2017-12-21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房地產開發經營(憑有效的資質證書經營)。 | 一般經營項目: 房地產開發、經營(持資質證書經營);物業管理服務。 | 2009-10-21 |
出資方式變更 |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任堅清 認繳出資額:200 持股比例:20% 實繳出資額:200 出資時間:2009-09-04 出資方式:貨幣 余額交付期限: |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任堅清 認繳出資額:200 持股比例:20% 實繳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余額交付期限: | 2009-10-21 |
溫嶺金地置業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張朝東 | 執行董事 |
任堅清 | 監事 |
張朝東 | 經理 |
溫嶺金地置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溫地稅稽罰[2016]10號 | 溫嶺市地方稅務局 | 我局于2014年7月16日至2016年6月8日對你單位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你單位在2013年期間通過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的行為,取得溫嶺市中興旅行社有限公司三張旅游業發票,發票號碼分別為02893404#、00434175#、00435831#,發票金額分別為351000元、195000元和223300元,共計金額769300元,在“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科目中列支,致使你單位虛增成本。 2013年企業匯算清繳時已在職工福利費項目中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26313元,你單位應調增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42987元。 (二)你單位通過溫嶺市中興旅行社有限公司為你單位虛開的三張旅游業發票,從公司銀行賬戶中套取資金匯入到你單位出納張平個人賬戶,然后于2013年7月11日你單位按股東會決議將取得的旅游費收入493038元分配給股東,而未按“股息利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以上事實,有以下書面證據為證:交通銀行臺州溫嶺支行賬號為*4的對賬明細、會計銀行存款明細賬、出納銀行存款明細賬、賬簿記賬憑證復印件、2012-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報告復印件、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復印件、說明材料、銀行回單復印件及征管情況等資料,并有溫嶺市中興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輝詢問筆錄、溫嶺金地置業有限公司出納張平、會計潘湘珺和法定代表人張朝東詢問筆錄及稅務稽查簽證與之相互印證。 上述事實(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你單位虛增成本少繳2013年企業所得稅10746.75元的行為,屬偷稅;上述事實(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你單位應扣未扣2013年個人所得稅98607.60元的行為,屬未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以企業所得稅偷稅金額10746.75元百分之七十的罰款,計7522.73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對應扣未扣2013年度個人所得稅行為,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98607.60元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49303.80元。 以上應繳罰款56826.53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溫嶺市地方稅務局大企業管理科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溫嶺市地方稅務局或向溫嶺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溫嶺市人民法院起訴。如對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可以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 2016-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