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其他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 | 13906633200 |
手機號碼 | 1380655230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溫州寶隆五金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孫曉茜 | 80% | 人民幣40.0萬元 |
孫曉東 | 20% | 人民幣10.0萬元 |
溫州寶隆五金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漁藤路號(第一層東首、第五層) | 溫州市鹿城區盛通路號 | 2020-06-01 |
住所變更 | 住所: 溫州市鹿城區盛通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藤橋鎮 | 住所: 溫州市鹿城區藤橋鎮昌源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藤橋鎮 | 2015-11-20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71395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1-20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71395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1-20 | |
住所變更 | 住所: 溫州市鹿城區盛通路18號; 郵政編碼: 325041;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藤橋鎮 | 住所: 溫州市鹿城區藤橋鎮昌源路99號; 郵政編碼: 325041;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藤橋鎮 | 2015-11-20 |
住所變更 | 住所: 溫州市鹿城區藤橋鎮昌源路99號; 郵政編碼: 325041;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藤橋鎮 | 住所: 溫州市甌海婁橋下斜村朝陽東路2號; 郵政編碼: 325041;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婁橋街道 | 2013-07-04 |
住所變更 | 住所: 溫州市鹿城區藤橋鎮昌源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藤橋鎮 | 住所: 溫州市甌海婁橋下斜村朝陽東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婁橋街道 | 2013-07-04 |
溫州寶隆五金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孫曉茜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孫曉東 | 監事 |
溫州寶隆五金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溫鹿安監管罰〔2016〕 15 號 | 區安監局 | 當事人基本情況:溫州寶隆五金有限公司。 2016年4月6日下午,局執法人員會同輕工園區安監所對該公司的生產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公司廠房共有五層樓:1樓為壓鑄車間、注塑車間、沖床車間, 2、3樓是儲物倉庫,4樓是是辦公室,5樓是噴漆車間。5樓噴漆車間設有2個噴光臺和噴漆UV流水線2條,噴漆過程中均使用到易燃液體(香蕉水)。5樓噴漆車間及車間內的2臺噴光臺和2條噴漆UV流水線均沒有安全警示標志。本局于2016年4月11日經局領導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明,溫州寶隆五金有限公司5樓噴漆車間及車間內的2臺噴光臺和2條噴漆UV流水線均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2臺噴光臺和2條噴漆UV流水線所使用的香蕉水、醋酸乙酯AC屬《危險化學品名錄》(2015版)內的序號2828、2651危險化學品,該工作場所屬于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 上述違法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2016年4月6日,執法人員制作《現場檢查記錄》1份,拍照的現場執法照片14張。 2、2016年4月11日,執法人員提取了溫州寶隆五金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及其委托書1份。 3、2016年4月11日,執法人員對溫州寶隆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某全權委托人潘某某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1份,提取身份證復印件1份。 4、2016年4月11日,執法人員對溫州寶隆五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員劉某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1份,提取身份證復印件1份。 5、2016年4月11日,執法人員提取平陽縣某化工貿易有限公司實物出庫單復印件1份。 2016年4月25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溫鹿安監管罰告〔2016〕15號),當場由潘某某簽收。同時,我局依法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該公司5樓噴漆車間設有2個噴光臺和噴漆UV流水線2條,噴漆過程中均使用到易燃液體香蕉水和醋酸乙酯AC,屬于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場所,但該噴漆車間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構成了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一萬以上二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的規定,依據《溫州市<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第十六條“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第二項處罰標準:“有3處以上5處以下安全警示標志設置不明顯或者未設置的,責令限期整改,處2萬5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7萬5千元以上12萬5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2千元以上1萬7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本局研究決定,對溫州寶隆五金有限公司處以: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罰款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溫州市工行黎明支行(地址:車站大道神力大廈),賬號*4,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鹿城區人民政府或者溫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 2016-04-29 |
溫州寶隆五金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溫州寶隆五金有限公司與溫州佰泰鞋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 | 2014-01-29 | (2013)溫龍永商初字第68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