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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州市仰義鄉后京電鍍基地51號地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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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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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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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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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溫州市鹿城興業電鍍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金旭楊 | 100% | 人民幣500萬元 |
溫州市鹿城興業電鍍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至: 2030-01-25 | 營業期限至: 2020-01-25 | 2020-05-28 |
企業類型變更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營性質企業控股) | 2016-07-08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金旭楊; 出資額: ; | 姓名: 周小芳; 出資額: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金旭楊; 出資額: ; 百分比: .% | 2016-07-08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金旭楊; 出資額: 500; 百分比: 100% | 姓名: 周小芳; 出資額: 151; 百分比: 30.2% 姓名: 金旭楊; 出資額: 349; 百分比: 69.8% | 2016-07-08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2908E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6-07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2908E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6-07 |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電鍍加工(在浙江省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經營) | 許可經營項目: 電鍍加工(浙江省排污許可證有效期至2012年9月14日止) | 2012-10-19 |
個體其他形式變更 | 管理片號: 鹿城仰義所沿江責任區; 鄉鎮街道: 仰義鄉; 執照屬性: ; 組成形式: ; 居為委會: | 管理片號: 鹿城仰義所沿江責任區; 鄉鎮街道: 仰義鄉; 執照屬性: ; 組成形式: ; 居為委會: | 2012-06-06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周小芳; 出資額: ; 百分比: .% 姓名: 金旭楊; 出資額: ; 百分比: .% | 姓名: 金泉泉; 出資額: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周小芳; 出資額: ; 百分比: .% 姓名: 金旭楊; 出資額: ; | 2012-06-06 |
組成形式 | 管理片號: 鹿城仰義所沿江責任區; 鄉鎮街道: 仰義鄉; 執照屬性: ; 組成形式: ; 居為委會: | 管理片號: 鹿城仰義所沿江責任區; 鄉鎮街道: 仰義鄉; 執照屬性: ; 組成形式: ; 居為委會:3303000581 | 2012-06-06 |
溫州市鹿城興業電鍍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金旭楊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周小芳 | 監事 |
溫州市鹿城興業電鍍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溫鹿安監管罰〔2015〕 19 號 | 區安監局 | 當事人基本情況:溫州市鹿城興業電鍍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3日,根據群眾舉報,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執法檢查?,F場發現廠房建筑主體為5層鋼筋混凝土框架,呈L型。南側1-5層現為電鍍車間,且在第一層設有劇毒品倉庫、酸類倉庫、易制毒倉庫,北側一層為會議室、財務室、總經理辦公室,2層為廚房、餐廳,三至五層為員工宿舍,設有房間68間,住有員工90余人。經初步調查,當事人涉嫌存在將員工宿舍與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倉庫設在同一座建筑內的違法行為。 經查明,溫州市鹿城興業電鍍有限公司自2007年至今,將員工宿舍與使用氰化鈉、硫酸、鹽酸、電鍍精油等危險化學品的電鍍生產車間,劇毒品倉庫、酸類倉庫、易制毒倉庫設在同一座建筑物內。
上述違法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2015年5月13日,執法人員制作《現場檢查記錄》1份,拍攝現場執法照片15張。 2、2015年5月15日,執法人員提取了溫州市鹿城興業電鍍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3、2015年5月15日,執法人員對溫州市鹿城興業電鍍有限公司的董事長金某某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1份,提取身份證復印件1份。 4、2015年5月15日,執法人員對溫州市鹿城興業電鍍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員盧某某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1份,提取身份證復印件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復印件1份。 5、2015年6月2日,執法人員對溫州市鹿城區興業電鍍有限公司噴砂工朱某某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1份,提取身份證復印件1份。 2015年7月24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溫鹿安監管罰告〔2015〕19號)。同時,我局依法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我局進行了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溫州市鹿城興業電鍍有限公司將員工宿舍與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設在同一座建筑物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構成了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的陳述筆錄,鑒于當事人能積極主動配合整改,立即拆除了員工宿舍,主動消除了安全隱患,應當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的規定,經本局研究決定,對溫州市鹿城興業電鍍有限公司處以: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 罰款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溫州市工行黎明支行(地址:車站大道神力大廈),賬號*4,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鹿城區人民政府或者溫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 強制執行。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 2015-08-03 |
溫州市鹿城興業電鍍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甌海支行與溫州融昊貿易有限公司、溫州市鹿城興業電鍍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2016-04-18 | (2015)溫鹿執民字第4534號 |
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甌海支行與溫州市鹿城興業電鍍有限公司、金旭楊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2016-05-19 | (2016)浙0302執2035號之二 |
楊勇軍與金旭楊、溫州市鹿城興業電鍍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 | 2016-07-26 | (2016)贛0622執保106號 |
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甌海支行與溫州市鹿城興業電鍍有限公司、金旭楊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9-22 | (2015)溫鹿商初字第1232號 |
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甌海支行與溫州融昊貿易有限公司、溫州市鹿城興業電鍍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8-04 | (2015)溫鹿商初字第456號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與溫州奔達眼鏡有限公司、浙江博泰 | 2014-11-06 | (2014)溫鹿商初字第1099號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與溫州奔達眼鏡有限公司、浙江博泰 | 2014-11-06 | (2014)溫鹿商初字第1100號 |
(1)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甌海支行與溫州融昊貿易有限公司、溫州市鹿城興業電鍍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 2016-04-18 | (2015)溫鹿執民字第4535號 |
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甌海支行與溫州融昊貿易有限公司、溫州市鹿城興業電鍍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8-04 | (2015)溫鹿商初字第458號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與溫州市鹿城興業電鍍有限公司、金旭楊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4-10-08 | (2014)溫鹿商初字第316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