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座落在溫州市郊,位于風景優美的歐江河畔,是一家專業從事化工生產的股份制企業.企業于1990年成立,總占地面積14000平方米.
溫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辦公室地址位于中國民營經濟發展的先發地區與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溫州,溫州市上戍外洋下灣,于1999年06月04日在溫州成立,我公司主要提供硫氫化鈉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溫州市上戍外洋下灣 -
- 固定電話:
- 86-0577-88795767
- 經理:
- 李俊祥
- 經理手機:
- 13706785797
- 電子郵件:
- sjg@wzjlhg.com
- 郵政編碼:
- 325008
- 傳真號碼:
- 86-0577-86417287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溫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林立 | 69.5% | 人民幣695萬元 |
李俊祥 | 22.5% | 人民幣225萬元 |
李建民 | 8% | 人民幣80萬元 |
溫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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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156X5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X | 2016-11-29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7156X5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X | 2016-11-29 |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生產、銷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險化學品);污水處理服務 | 一般經營項目: 生產、銷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險化學品) | 2015-07-20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4-03-04 至 2024-03-03 | 營業期限: 2004-03-04 至 2014-03-03 | 2014-03-17 |
組織機構變更 | 姓名: 李建民;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新增] 姓名: 李俊祥;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林立;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總經理 | 姓名: 李俊祥;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林立;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總經理 姓名: 余松生;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退出] | 2014-03-17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 許可經營項目: 年產:硫氫化鈉500噸(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經營) | 2014-03-17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李建民; 出資額: ; 姓名: 李俊祥; 出資額: ; 百分比: .% 姓名: 林立; 出資額: ; 百分比: .% | 姓名: 徐海芬; 出資額: ; [退出] 姓名: 李建民; 出資額: ; 姓名: 林錫芬; 出資額: ; [退出] 姓名: 余松生; 出資額: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李俊祥; 出資額: ; 百分比: .% 姓名: 林立; 出資額: ; | 2014-03-17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李建民;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新增] 姓名: 李俊祥;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林立;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總經理 | 姓名: 李俊祥;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林立;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總經理 姓名: 余松生;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退出] | 2014-03-17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4-03-04 至 2024-03-03 | 營業期限: 2004-03-04 至 2014-03-03 | 2014-03-17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李建民; 出資額: 80; 百分比: 8%姓名: 李俊祥; 出資額: 225; 百分比: 22.5%姓名: 林立; 出資額: 695; 百分比: 69.5% | 姓名: 徐海芬; 出資額: 50; 百分比: 5% 姓名: 李建民; 出資額: 80; 百分比: 8% 姓名: 林錫芬; 出資額: 100; 百分比: 10% 姓名: 余松生; 出資額: 175; 百分比: 17.5% 姓名: 李俊祥; 出資額: 225; 百分比: 22.5% 姓名: 林立; 出資額: 370; 百分比: 37% | 2014-03-17 |
溫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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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祥 | 執行董事 |
李建民 | 監事 |
林立 | 總經理 |
溫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溫環罰字[2016]9號 | 市環保局 |
溫州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溫環罰字[2016]9號
溫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祥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302000018775(1/1) 組織機構代碼:71547156-X 地 址:溫州市上戍外垟下灣 溫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己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6年3月22日,溫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在你公司的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水樣1份。經監測,你公司的電鍍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出水,氨氮為53.2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規定的一級排放標準(氨氮15mg/L),屬超標排放。 我局認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钡囊幎?,已構成違法,應當受到處罰。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 2、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勘察平面圖各1份、現場照片5張,證明2016年3月22日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正在生產,廢水處理設施有運行,執法人員在你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并拍照。 3、監測報告(2016-管-031-1)1份,證明你公司的廢水處理設施出水經監測,氨氮為53.2mg/L。 4、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2016年3月22日現場檢查時,你公司廢水超標排放,廢水排入甌江的事實; 5、應繳納廢水排污費核定單1份,證明你公司3月份應繳納排污費為279元人民幣。 6、授權委托書1份、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受委托的事項及權限 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2016年6月14日,我局作出《溫州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溫環罰告字[2016]9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的權利和期限。《溫州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溫環罰告字[2016]9號)于2016年6月15日直接送達于你公司。逾期,你公司未進行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溫州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溫環罰告字[2016]9號)、《溫州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我局于2016年4月21日向你公司送達了《溫州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溫環改(支)決【2016】03號),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钡囊幎?,我局可以對你公司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鑒于2016年5月17日,溫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執法人員對你公司排放廢水再次進行采樣監測,《監測報告》(2016-管-093)證明你公司已改正違法行為,我局決定不對你公司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 根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钡囊幎?,經研究,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萬肆仟元人民幣。 三、處罰決定履行期限和方式 罰款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憑此決定書,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溫州分行。帳戶:行政罰沒款收入 開戶行:溫州市建行營業部 賬號:*01(溫州市環境保護局01600390) 現金在中國建設銀行溫州分行(車站大道701號)繳納;轉帳的先到開戶銀行轉帳付款,后到中國建設銀行溫州分行取收據。將銀行開具的《浙江省代收罰沒款收據》第三聯送至溫州市環境保護局政策法規處(溫州市鹿城區學院中路299號)。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浙江省環境保護廳或者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溫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7月8日
| 2016-07-08 | ||
溫環罰字[2016]16號 | 市環保局 |
溫州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溫環罰字[2016]16號
溫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祥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302000018775(1/1) 組織機構代碼:71547156-X 地 址:溫州市上戍外垟下灣 溫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己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6年7月6日,溫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正在生產2,3-二氰基丙酸乙酯農藥中間體和二苯甲酰酒石酸,其中2,3-二氰基丙酸乙酯農藥中間體于2014年6月17日投入試生產,二苯甲酰酒石酸于2015年5月27日投入試生產,我局對你公司上述行為予以立案。 經調查,你公司2,3-二氰基丙酸乙酯農藥中間體技改項目于2014年5月16日通過溫州市環境保護局環評審批,于2014年6月17日投入試生產,二苯甲酰酒石酸于2015年1月22日通過溫州市環境保護局環評審批,于2015年5月27日投入試生產,上述2個項目投入試生產至今已經超過一年,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對試生產3個月確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核設施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钡囊幎ǎ揖终J為你公司已正式投入生產。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 2、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勘察平面圖各1份,現場照片5張,證明2016年7月6日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正在生產2,3-二氰基丙酸乙酯農藥中間體和二苯甲酰酒石酸的事實; 3、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你公司2,3-二氰基丙酸乙酯農藥中間體技改項目于2014年5月16日通過溫州市環境保護局環評審批,于2014年6月17日投入試生產,二苯甲酰酒石酸系列產品于2015年1月22日通過溫州市環境保護局環評審批,于2015年5月27日投入試生產,至今尚未通過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的事實; 4、《建設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備案表(試行)》(溫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年產1500噸2,3-二氰基丙酸乙酯農藥中間體技改項目)和《建設項目試生產備案回執》(回執編號:備2014-018)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公司年產1500噸2,3-二氰基丙酸乙酯農藥中間體技改項目試生產期限為2014年6月17日-2014年9月16日的事實; 5、《建設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備案表(試行)》(溫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年產800噸二苯甲酰酒石酸)和《建設項目試生產備案回執》(回執編號:備2015-029)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公司年產800噸二苯甲酰酒石酸項目試生產期限為2015年5月27日-2015年8月26日的事實; 6、授權委托書1份、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受委托的事項及權限。 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2016年8月18日,我局作出《溫州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溫環罰告字[2016]16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你公司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和期限?!稖刂菔协h境保護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溫環罰告字[2016] 16號)于2016年8月18日直接送達于你公司。逾期,你公司未進行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溫州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溫環罰告字[2016]16號)、《溫州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和決定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產2,3-二氰基丙酸乙酯農藥中間體和二苯甲酰酒石酸; 2、罰款人民幣柒萬柒仟元。 四、處罰決定履行期限和方式 罰款限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憑此決定書,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溫州分行。帳戶:行政罰沒款收入 開戶行:溫州市建行營業部 賬號:*01(溫州市環境保護局01600390) 現金在中國建設銀行溫州分行(車站大道701號)繳納;轉帳的先到開戶銀行轉帳付款,后到中國建設銀行溫州分行取收據。將銀行開具的《浙江省代收罰沒款收據》第三聯送至溫州市環境保護局政策法規處(溫州市鹿城區學院中路299號)。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五、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浙江省環境保護廳或者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溫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9月5日
| 2016-09-05 | ||
溫鹿環罰字【2015】58號 | 區環保局 | 我局于2015年5月29日對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查明以下事實: 你公司從事化工原料生產,生產車間位于溫州市上戍外洋下灣,2015年5月5日上午,你公司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有運行,現場對標準排放口取樣發現排放水污染物中的氨氮和化學需氧量的濃度分別為37.6mg/L和107mg/L,超過國家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我局認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已構成違法,應受處罰。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公司基本情況; 二、現場勘查筆錄和現場勘察平面圖各1份:證明你公司的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正在運行,執法人員對標準排放口的廢水進行采樣情況; 三、監測報告:證明水樣監測數據中氨氮濃度為47.8mg/L,化學需氧量的濃度為107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一級標準規定的限值; 四、調查詢問筆錄一份:你公司確認2015年5月5日上午我局現場檢查的取樣情況; 五、現場照片1張:證明執法人員對標準排放口的廢水進行采樣情況; 六、排污費核對通知書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應繳納排污費為2988(元/年)。 2015年7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溫鹿環罰告字[2015]58號),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并告知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和期限。在規定期限內,你公司沒有進行陳述和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焙汀墩憬∷廴痉乐螚l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钡囊幎ǎF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10000元)。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鹿城區罰款繳款通知單》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溫州市鹿城區環境保護局140102 收款戶名:鹿城區待報解罰沒收入 賬號:市工行鹿城支行*4,現金在市工行各網點繳納,轉帳先到付款銀行后到車站大道神力大廈市工行鹿城支行取收據,將銀行開具的《浙江省代收罰沒款收據》第三、五聯送至區環保局藤橋環境管理所)。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十五日內直接向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5-08-18 | ||
溫鹿環罰字【2015】60號 | 區環保局 | 我局于2015年6月30日對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查明以下事實: 你公司從事化工原料生產,生產車間位于溫州市上戍外洋下灣,2015年5月22日下午,該車間部分廢水未經過處理設施,通過清下水管和外涵洞直接向外界排放,現場對清下水管口和外涵洞口取樣發現排放水污染物中的化學需氧量的濃度分別為346mg/L和129mg/L,超過國家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我局認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钡囊幎ǎ褬嫵蛇`法,應受處罰。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公司基本情況; 二、現場勘查筆錄和現場勘察平面圖各1份:證明你公司部分廢水未經過處理設施,通過清下水管和外涵洞直接向外界排放,現場對清下水管口和外涵洞口取樣; 三、監測報告:證明水樣監測數據中清下水管口和外涵洞口排放水污染物中的化學需氧量的濃度分別為346mg/L和129mg/L,超過國家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調查詢問筆錄一份:你公司確認2015年5月22日下午我局現場檢查的取樣情況; 五、現場照片2張:證明執法人員對清下水管口和外涵洞口的廢水進行采樣情況; 六、排污費核對通知書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應繳納排污費為2988(元/年)。 2015年7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溫鹿環罰告字[2015]60號),責令你公司立即恢復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并告知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和期限。在規定期限內,你公司沒有進行陳述和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钡囊幎ǎ揖脂F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捌仟壹佰元(8100元)。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鹿城區罰款繳款通知單》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溫州市鹿城區環境保護局140102 收款戶名:鹿城區待報解罰沒收入 賬號:市工行鹿城支行*4,現金在市工行各網點繳納,轉帳先到付款銀行后到車站大道神力大廈市工行鹿城支行取收據,將銀行開具的《浙江省代收罰沒款收據》第三、五聯送至區環保局藤橋環境管理所)。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十五日內直接向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5-08-18 | ||
溫鹿環罰字[2015]76號 | 區環保局 | 我局于2015年8月28日對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查明以下事實: 你公司從事化工原料生產,生產車間位于溫州市上戍外洋下灣,2015年8月7日上午,對你公司位于330國道邊的兩個排放口取樣發現,軟管排放口排放的水污染物中化學需氧量的濃度332mg/L,硬管排放口排放的水污染物中化學需氧量的濃度440mg/L,超過國家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我局認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钡囊幎?,已構成違法,應受處罰。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公司基本情況; 二、現場勘查筆錄和現場勘察平面圖各1份:證明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位于330國道邊的兩個排放口進行采樣情況; 三、監測報告:證明兩個水樣監測數據中,軟管和硬管排放的廢水中化學需氧量的濃度分別為332mg/L和440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一級標準規定的限值; 四、調查詢問筆錄一份:你公司確認2015年8月7日上午我局現場檢查取樣的排放口情況; 五、現場照片2張:證明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廢水采樣的情況; 六、排污費核對通知書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應繳納排污費為2988(元/年)。 2015年10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溫鹿環罰告字[2015]76號),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并告知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和期限。在規定期限內,你公司沒有進行陳述和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貳仟元(12000元)。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鹿城區罰款繳款通知單》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溫州市鹿城區環境保護局140102 收款戶名:鹿城區待報解罰沒收入 賬號:市工行鹿城支行*4,現金在市工行各網點繳納,轉帳先到付款銀行后到車站大道神力大廈市工行鹿城支行取收據,將銀行開具的《浙江省代收罰沒款收據》第三、五聯送至區環保局藤橋環境管理所)。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十五日內直接向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5-11-04 |
溫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圖片 | 注冊號 | 商標名 | 分類 | 分類ID | 狀態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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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511745 | 嘉力 | 化學原料 | 1 | 商標已注冊 | 2006-07-31 |
![]() | 3299323 | 三力 | 化學原料 | 1 | 商標續展完成 | 2002-09-06 |
![]() | 1130100 | 圖形 | 化學原料 | 1 | 商標續展完成 | 1996-11-19 |
溫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的專利證書
CN102863400A | 發明公布 | 2013-01-09 | 一種橡膠硫化促進劑M的精制方法 | 有機化學 | 林立 |
CN102850293A | 發明公布 | 2013-01-02 | 二硫化二苯駢噻唑(DM)的精制方法 | 有機化學 | 林立 |
CN102863401B | 發明授權 | 2014-10-29 | 醫藥中間體DM生產工藝 | 有機化學 | 林立 |
CN102863400B | 發明授權 | 2015-04-01 | 一種橡膠硫化促進劑M的精制方法 | 有機化學 | 林立 |
CN102863401A | 發明公布 | 2013-01-09 | 醫藥中間體DM生產新工藝 | 有機化學 | 林立 |
溫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鹿城支行與溫州市新澳啤酒有限公司、溫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4-05-06 | (2013)溫鹿商初字第2131號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鹿城支行與溫州市新澳啤酒有限公司、溫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4-05-06 | (2013)溫鹿商初字第2129號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鹿城支行與溫州市新澳啤酒有限公司、溫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4-05-06 | (2013)溫鹿商初字第2132號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毛菊芬執行執行裁定書 | 2016-01-08 | (2015)溫鹿執民字第4245號 |
浙江溫州鹿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約執行執行裁定書 | 2016-01-08 | (2015)溫鹿執民字第4058號 |
黃瑤瑜、裴海容執行執行裁定書 | 2016-01-08 | (2015)溫鹿東執民字第139號 |
溫州建設集團建筑幕墻門窗有限公司、林小敏執行執行裁定書 | 2016-01-08 | (2007)溫鹿執字第1246號 |
尤超常、張新苗執行執行裁定書 | 2016-01-11 | (2016)浙0302執213號 |
張繆興、林玲花執行執行裁定書 | 2016-01-11 | (2016)浙0302執242號 |
溫州市鹿城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李小雪執行執行裁定書 | 2016-01-11 | (2016)浙0302執25號 |
溫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稱 | 地址 | 成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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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嘉力化工有限公司分公司 | 溫州市上戍鄉云上村(上戍鄉政府對面) | 2010-10-20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