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佳達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位于中國民營經濟發展的先發地區與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溫州,溫州市龍灣區瑤溪街道金岙村南洋大道158號二樓,于2006年08月03日在溫州成立。在蘇長國帶領下,佳達集裝箱運輸已經為客戶提供了19年優質的服務,公司主要提供貨運:貨物專用運輸, 歡迎各界朋友蒞臨參觀、指導和業務洽談
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溫州市龍灣區瑤溪街道金岙村南洋大道158號二樓
- 固定電話:
- (0577)
- 經理:
- 蘇長國
- 郵政編碼:
- 325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7-5675158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溫州佳達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蘇長國 | 60% | 人民幣300.0萬元 |
陳智勇 | 40% | 人民幣200.0萬元 |
溫州佳達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經營范圍變更 | 道路貨物運輸(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 | 2018-10-29 |
章程備案 | - | - | 2018-10-29 |
住所變更 | 浙江省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富春江路號名人花園幢室 | 溫州市龍灣區瑤溪街道金岙村南洋大道號二樓 | 2018-10-29 |
管轄單位變更 | 蒲州所 | 瑤溪所 | 2018-10-29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陳智勇; 出資額: ; 姓名: 蘇長國; 出資額: ; | 姓名: 陳智勇; 出資額: ; 姓名: 蘇長國; 出資額: ; | 2016-02-24 |
高級管理人員備案 | 姓名: 陳智勇;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蘇長國;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姓名: 陳智勇;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監事 姓名: 蘇長國;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執行董事 姓名: 蘇長國; 證件名稱: ; : ; 性別: 男性; 職務: 總經理 | 2016-02-24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3228P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6-02-24 |
注冊資本變更 | 2016-02-24 |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6/8/3 至 9999/9/9 | 營業期限: 2006/8/3 至 2016/8/2 | 2016-02-24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 | 許可經營項目: 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4年1月6日) | 2016-02-24 |
溫州佳達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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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長國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陳智勇 | 監事 |
溫州佳達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溫運罰決字[2015] 第3303004115000479號 | 溫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 2015年06月04日09時57分許,溫州佳達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浙C.1235掛在檢測站檢測時因發現該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一條不按規定維護貨運車輛,超期1個月5天(2014年06月09日至2014年07月14日)到市局處罰窗口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2015-06-04 | ||
溫運罰決字[2015] 第3303004115000480號 | 溫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 2015年06月04日10時03分許,溫州佳達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浙C.1223掛在檢測站檢測時因發現該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一條不按規定維護貨運車輛,超期16天(2015年05月05日至2015年05月21日)到市局處罰窗口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 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2015-06-04 | ||
[2016]溫鹿公路罰字第0077號 | 區公路管理局 | 2016年04月07日,車牌號為浙C36725的4軸車輛途經330國道溫州鹿城超限運輸檢測站高速預檢點(330國道17K+200M),經高速預檢檢測,車貨總重為42.8噸。后經靜態汽車衡檢測,車貨總重為45.5噸。根據交通部、公安部和國家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455號)的規定,4軸貨運車輛其車貨總重不得超過40噸的認定標準,該車已超過限值5.5噸。經負責人批準,本單位于2016年04月07日對溫州佳達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涉嫌違法超限運輸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查明:當事人溫州佳達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所屬牌號為浙C36725車輛,軸數為4軸,核定載質量30.48噸,由李安明駕駛,于2016年04月07日15時53分,裝運牛皮,從臨江開往七里港,在途經330國道17K+200M時經本單位超限檢測儀檢測車貨總重45.5噸。上述事實,由超限運輸管理車輛現場檢測筆錄、高速預檢檢測單、詢問筆錄、相關證件復印件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九條、五十條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并結合上述查明的事實,本單位認定:當事人已構成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本單位于2016年04月0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溫鹿公路[2016]告字第0077號),擬作出要求當事人 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人民幣柒佰元整的行政處罰,同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對上述擬處理決定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自愿放棄陳述、申辯權利,并要求當場處理。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參照《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公路路政)》,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人民幣柒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限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的銀行網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或溫州市鹿城區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6-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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