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瑞安市塘下鎮海安創新西街48號
- 固定電話:
- 86-0577-65365386
- 廠長:
- 林大木
- 郵政編碼:
- 325204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支持訂做加大加厚孔用擋圈
價格:面議 樣品或現貨:現貨 標準類型:國標 / 2010-01-01
瑞安市海安大木標準件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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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變更 | 林大木 | 林大木 楊玉紅 | 2017-09-15 |
組成形式 | 個人經營 | 家庭經營 | 2017-09-15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30381MA298TEG1E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L20343089 | 2017-09-15 |
住所變更 | 住所: 瑞安市塘下鎮海安創新西街48號 郵政編碼: 325204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塘下鎮 | 住所: 塘下鎮海安創新西街48號 郵政編碼: 325204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塘下鎮 | 2008-11-26 |
經營范圍變更 | 經營范圍: 一般經營項目:標準件制造行業代碼: 3582 | 經營范圍: 制造標準件行業代碼: 4200 | 2008-11-26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 注冊號: 82 | 2008-11-26 |
集團編號升級 | 注冊號: | 注冊號: 82 | 2008-11-26 |
注冊號: 47345 | 注冊號: 582 | 2008-11-26 |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林大木 楊玉紅 | 林大木 | 2008-11-26 |
住所變更 | 住所: 瑞安市塘下鎮海安創新西街48號; 郵政編碼: 325204;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塘下鎮 | 住所: 塘下鎮海安創新西街48號; 郵政編碼: 325204;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塘下鎮 | 2008-11-26 |
瑞安市海安大木標準件廠的行政處罰
瑞環罰字[2016]355號 | 市環保局 | 瑞安市環境保護局 行政 處 罰 決 定 書 瑞環罰字[2016]355號
瑞安市海安大木標準件廠: 經營者:林大木、楊玉紅 聯系電話:********** 營業執照注冊號:330381606047345 地址:****************************** 瑞安市海安大木標準件廠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6年7月26日上午,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廠進行現場檢查,你廠正在生產,檢查中發現你廠無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并于當天,我局對你廠無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擅自投產的行為予以立案。你廠于2013年1月擅自建設標準件生產項目并投入生產,占地約150平方米,職工6人,產生污染物的主要生產設備為發黑鍋1只(直徑0.8米,高0.4米)、上油槽1只(1.2*0.8*0.6m)、滾筒4只、沖床15T2臺、10T2臺、5T4臺,主要污染物為廢水、廢氣、噪聲,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你廠的生產項目屬于管理名錄中的I金屬制品項目類別,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我局認為,你廠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以上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1、企業營業執照、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 2、現場勘查筆錄1份共2張,證明標準件生產項目已經投入生產; 3、調查詢問筆錄1份共3張,證明標準件生產項目無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且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投入生產的違法事實; 4、現場照片8張,證明標準件生產現場情況; 5、授權委托書1份及被詢問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林大木身份及受當事人委托接受調查詢問。 二、行政處罰告知與陳述申辯 2016年8月31日,我局向你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瑞環罰告字[2016]355號),告知你廠違法事實、處理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告知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和期限。你廠收到后沒有進行陳述、申辯,也沒有要求聽證。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瑞環罰告字[2016]355號)為證。 我局認為,你廠標準件生產項目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產,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該行為已構成違法,應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與決定 我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經集體審議,決定對你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你廠停止生產; 2、罰款叁萬元人民幣。 四、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廠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必須立即執行我局責令停止生產的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憑此決定書,到當地環保所(分局、大隊)開具瑞安市預算外資金收入專用繳款書繳至瑞安市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瑞安農商銀行;賬號:*060。 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五、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廠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瑞安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10月13日 | 2016-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