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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 | 13588919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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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永嘉縣昌祥鍛造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王強 | 60% | 人民幣18萬元 |
陳新芹 | 40% | 人民幣12萬元 |
永嘉縣昌祥鍛造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R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060553926 | 2017-12-26 |
永嘉縣昌祥鍛造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王強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陳新芹 | 監事 |
永嘉縣昌祥鍛造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永環罰字[2015]54號 | 縣環保局 | 永嘉縣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永環罰字[2015]54號 永嘉縣昌祥鍛造有限公司: 永嘉縣昌祥鍛造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5年8月17日上午,永嘉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你單位現場正在從事閥門鑄件鍛造加工,現場沒有污染物防治設施。現場未能出示環保部門審批手續。你單位涉嫌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現場勘察筆錄:證實公司規模、生產情況;2、調查詢問筆錄:證實你單位正在生產,有噪音、粉塵產生,未取得環評審批文件;3、現場勘察照片:證實公司生產情況;4、現場勘察平面圖:證實公司方位情況;5、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經營者的身份;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證明主體資格;7、環境監察執法證復印件:證明執法者資格。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之規定,應當予以處罰。 對于你單位的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調查。2015年10月21日,我局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永環罰告字[2015]54號),明確告知你單位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和期限。你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研究,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生產; 2、罰款貳萬伍仟元人民幣。 (一)關于責令行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后,應立即執行我局責令停止生產的處罰決定。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覺履行。罰款由永嘉縣環境保護局法制科開出罰沒款繳款書,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戶 名:永嘉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 開 戶 銀 行:永嘉縣農村商業銀行 帳 號:*008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永嘉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永嘉縣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永嘉縣環境保護局 2015年11月6日 | 2015-11-06 |
永嘉縣昌祥鍛造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永嘉縣環境保護局與永嘉縣昌祥鍛造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裁定書 | 2016-07-12 | (2016)浙0324行審94號 |
永嘉縣昌祥鍛造有限公司與永嘉正鐵閥門有限公司執行裁定書 | 2016-03-04 | (2015)溫永橋執民字第147號 |
永嘉縣昌祥鍛造有限公司與永嘉正鐵閥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5-09-24 | (2015)溫永橋商初字第21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