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溫州市永楠路永楠公寓3幢107室?
- 固定電話:
- (0577)13616618238?
- 經理:
- 許革勝?
- 郵政編碼:
- 325000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7-8832232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溫州瑞通環衛運輸有限公司
- 簡稱:
- 瑞通環衛運輸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許可經營項目:貨運:普通貨運(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貨物運輸:溫州沿海及內河泥漿運輸(在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 一般經營項目: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收集,房屋拆遷服務,道路、河道保潔(以上項目涉及資質的憑資質證經營)
- 營業執照號碼:
- 913303025835602796
- 發證機關:
- 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 地區編碼:
- 330302
- 組織機構代碼:
- 58356027-9
- 核準日期:
- 2015-11-02
- 經營期限:
- 2021-09-25
- 經營狀態:
- 已注銷
- 成立時間:
- 2012年10月24日
- 注冊資本:
- 500000(萬元) (萬元)
- 所屬行業:
- 公共環衛設施 » 鹿城區公共環衛設施
- 所屬城市黃頁:
- 溫州企業網 » 鹿城區
- 順企編碼:
- 13110118
溫州瑞通環衛運輸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鄭浙東 | 30% | 人民幣15萬元 |
許革勝 | 30% | 人民幣15萬元 |
何侃 | 20% | 人民幣10萬元 |
趙偉春 | 20% | 人民幣10萬元 |
溫州瑞通環衛運輸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02796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1-02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602796 | 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無 | 2015-11-02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貨運:普通貨運(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貨物運輸:溫州沿海及內河泥漿運輸(在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 | 許可經營項目: 貨運:普通貨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1日止) | 2014-12-02 |
注冊資本變更 | 50( - 83.33333% ) | 300 | 2012-07-05 |
實收資本變更 | 50( - 83.33333% ) | 300 | 2012-07-05 |
投資人備案 | 姓名: 何侃; 出資額: ; 姓名: 趙偉春; 出資額: ; 姓名: 許革勝; 出資額: ; 姓名: 鄭浙東; 出資額: ; | 姓名: 何侃; 出資額: ; 姓名: 趙偉春; 出資額: ; 姓名: 許革勝; 出資額: ; 姓名: 鄭浙東; 出資額: ; | 2012-07-05 |
投資人變更 | 姓名: 何侃; 出資額: 10; 百分比: 20%姓名: 趙偉春; 出資額: 10; 百分比: 20%姓名: 許革勝; 出資額: 15; 百分比: 30%姓名: 鄭浙東; 出資額: 15; 百分比: 30% | 姓名: 何侃; 出資額: 60; 百分比: 20% 姓名: 趙偉春; 出資額: 60; 百分比: 20% 姓名: 許革勝; 出資額: 90; 百分比: 30% 姓名: 鄭浙東; 出資額: 90; 百分比: 30% | 2012-07-05 |
實收資本變更 | 50 | 300 | 2012-07-05 |
注冊資本變更 | 50 | 300 | 2012-07-05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貨運:普通貨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1日止) | 許可經營項目: 貨運:普通貨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4日止) | 2012-04-11 |
溫州瑞通環衛運輸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趙偉春 | 監事 |
許革勝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溫州瑞通環衛運輸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溫甌城法處字 [2015]第006-023號 | 區城管與執法局 | 行政處罰決定書 溫甌城法處字 [2015]第006-023號 本機關于2015年12月23日對你(單位)涉嫌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2015年12月17日12時0分,當事人承運的甌海中心南單元D-15地塊的建筑泥漿由于在新橋街道六虹橋路1189號夢多多小鎮東側河岸邊的泥漿輸送管道破損,導致泥漿滲漏,河道污染。該行為已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違法性質為: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已構成違法。 具體有以下證據為憑: 1、《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和現場照片3份,證明當事人承運的甌海中心南單元D-15地塊工地泥漿運輸管道沿途泄露泥漿的現場情況; 2、《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承運的甌海中心南單元D-15地塊工地泥漿運輸管道沿途泄露泥漿的事實經過。 3、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談話人身份。 4、當事人整改照片1分,證明當事人已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機關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向你單位送達《溫州市甌海區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溫甌城法告字[2015]第006-023號),你(單位)放棄陳述和申辯。 鑒于當事人已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修復了破損的泥漿運輸管道,并清理了滲漏的建筑泥漿。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因此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 給予警告 2. 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甌海農村合作銀行營業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最高數額為罰款本金數額)。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甌海區人民政府或溫州市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甌海區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6-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