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普電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生產和銷售電吹風,干手器等賓館,家用和專業電器的企業,近年來,大多數產品通過了CE.GS .CB.CCC認證,并獲得中國品牌,中國Zui具發展潛力企業,國家質量監督檢驗合格-全國質量信得過產品,重質量.守誠信示范單位等諸多榮譽
公司秉承有文明的地方就有慧普的理念,愿和諸位攜手共創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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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溫州市盛豐路29號3幢2-3層北首
- 固定電話:
- (0577)
- 經理:
- 陳永滔
- 郵政編碼:
- 325014
- 傳真號碼:
- 86 0577 86089282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其他聯系方式
座機號碼 | 0577-85216125 |
手機號碼 | 1396895736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溫州市慧普電器有限公司的股東
股東名字 | 出資比例 | 出資額 |
---|---|---|
陳永滔 | 33.28% | 人民幣16.64萬元 |
張有伍 | 16.68% | 人民幣8.34萬元 |
張有抗 | 16.68% | 人民幣8.34萬元 |
李金清 | 16.68% | 人民幣8.34萬元 |
李永放 | 16.68% | 人民幣8.34萬元 |
溫州市慧普電器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1/5/28 Monday 至 2035/12/31 Monday | 營業期限: 2001/5/28 Monday 至 2015/12/31 Thursday | 2015-12-15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8653N | 注冊號:65392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5-12-15 |
營業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2001/5/28 Monday 至 2035/12/31 Monday | 營業期限: 2001/5/28 Monday 至 2015/12/31 Thursday | 2015-12-15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8653N | 注冊號:65392 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5-12-15 | |
一般經營項目變更 | 一般經營項目: 制造、銷售電吹風、墻壁開關、電燙斗、剃須刀、插座、浴霸、換氣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 | 一般經營項目: 制造、銷售電吹風、墻壁開關、電燙斗、剃須刀、插座、浴霸、換氣扇 | 2013-08-27 |
許可經營項目變更 | 許可經營項目: | 許可經營項目: 無 | 2013-08-27 |
住所變更 | 住所: 溫州市盛豐路號幢-層北首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上戍鄉 | 住所: 溫州市甌海梧田北村(溫州特產試驗場內)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梧田街道 | 2012-06-01 |
住所變更 | 住所: 溫州市盛豐路29號3幢2-3層北首; 郵政編碼: 325014;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上戍鄉 | 住所: 溫州市甌海梧田北村(溫州特產試驗場內); 郵政編碼: 325014;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梧田街道 | 2012-06-01 |
注冊號: 65392 | 注冊號: 897 | 2011-01-13 | |
變更注冊號 | 注冊號: 65392 | 注冊號: 897 | 2011-01-13 |
溫州市慧普電器有限公司的組織架構
名字 | 職務 |
---|---|
陳永滔 |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
張有抗 | 監事 |
溫州市慧普電器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
(浙溫鹿)質監罰字2015第22號 | 區質監局 | 當事人:溫州市慧普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陳永滔 2015年3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你公司進行檢查?,F場發現由你公司生產的電吹風(型號RCY-67400)共180只和電吹風(型號RCY-67330)共96只;這兩種型號電吹風并不在你公司已取得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證書編號:2012010709579242)上所列的型號里面。現場你公司也未能提供該兩種型號電吹風相關的證書,經初步核查當事人的有關情況,你公司涉嫌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列入目錄的電吹風。 本案于2015年3月26日經批準立案調查,現查明事實如下: 你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開始生產電吹風(型號RCY-67400)共計180只,主要是與泰國客戶簽訂訂單之后生產的,主要用于出口的,并沒有在國內銷售,目前該型號的電吹風還未出廠、銷售。你公司于2014年6份開始生產電吹風(型號RCY-67330)共計136只, 并于2014年7月20日以單價每只65元銷售給蘇州科逸住宅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共計40只;剩余96只電吹風(RCY-67330)未出廠、銷售。 我局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浙溫鹿)質監罰告字〔2015〕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并告之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從你公司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至我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你公司未提出異議。 你公司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列入目錄的電吹風的行為,已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認證委托人需要擴展其獲證產品覆蓋范圍的,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擴展,認證機構應當核查擴展產品與原獲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經確認合格后,可以根據認證委托人的要求單獨出具認證證書或者重新出具認證證書。”的規定。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的規定。你公司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的電吹風已全部銷售且無法追回。鑒于你公司初次違法,在案件調查中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主動如實供述違法行為,并積極改正,及時聯系相關單位進行證書擴展,經綜合考量,本局決定對你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改正; 2、處捌仟元整(8000元)罰款。 罰沒款合計捌仟元整(8000元),以上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各網點,開戶名和賬號見本局繳款通知書。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或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于三個月內依法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5-18 | ||
(浙溫鹿)質監罰字2015第22號 | 區質監局 | 當事人:溫州市慧普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陳永滔 2015年3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你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由你公司生產的電吹風(型號RCY-67400)共180只和電吹風(型號RCY-67330)共96只;這兩種型號電吹風并不在你公司已取得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證書編號:2012010709579242)上所列的型號里面。現場你公司也未能提供該兩種型號電吹風相關的證書,經初步核查當事人的有關情況,你公司涉嫌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列入目錄的電吹風。 本案于2015年3月26日經批準立案調查,現查明事實如下: 你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開始生產電吹風(型號RCY-67400)共計180只,主要是與泰國客戶簽訂訂單之后生產的,主要用于出口的,并沒有在國內銷售,目前該型號的電吹風還未出廠、銷售。你公司于2014年6份開始生產電吹風(型號RCY-67330)共計136只, 并于2014年7月20日以單價每只65元銷售給蘇州科逸住宅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共計40只;剩余96只電吹風(RCY-67330)未出廠、銷售。 我局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浙溫鹿)質監罰告字〔2015〕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并告之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從你公司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至我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你公司未提出異議。 你公司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列入目錄的電吹風的行為,已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認證委托人需要擴展其獲證產品覆蓋范圍的,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擴展,認證機構應當核查擴展產品與原獲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經確認合格后,可以根據認證委托人的要求單獨出具認證證書或者重新出具認證證書?!钡囊幎?。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的規定。你公司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的電吹風已全部銷售且無法追回。鑒于你公司初次違法,在案件調查中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主動如實供述違法行為,并積極改正,及時聯系相關單位進行證書擴展,經綜合考量,本局決定對你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改正; 2、處捌仟元整(8000元)罰款。 罰沒款合計捌仟元整(8000元),以上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各網點,開戶名和賬號見本局繳款通知書。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或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于三個月內依法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5-18 | ||
(浙溫鹿)質監罰字2015第24號 | 區質監局 | 當事人:溫州市慧普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陳永滔 2014年12月29日,我局抽樣人員依據《關于下達2015年第一季度全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的通知》(浙質監發〔2014〕244號)文件,對你公司生產的電吹風進行了監督抽查,抽樣單編號為:D0501438。 2015年1月28日,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國家金融設備及零配件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對該批電吹風進行檢驗,并出具了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編號:AJJ15010087),報告顯示你公司生產的電吹風產品,在“諧波電流”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標準(依據GB4706.1-2005、GB4706.15-2008、GB4343.1-2009、GB17625.1-2012、QB/T1876-2010、GZ39560201毛發護理器具100-2014)的要求,被判為不合格品。2015年3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向你公司送達了《檢驗報告》和《檢驗結果通知單》,你公司在收到檢驗報告后十五日內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也未提出復檢申請。 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經批準立案調查,現查明事實如下: 該批電吹風主要是由于外購的元器件諧波電容容量偏低,你公司沒有及時進行進貨檢驗,導致電吹風檢測不合格。你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共生產的同批次不合格電吹風數量為36只,生產成本40元/只,銷售單價是50元/只;共計貨值金額1800元。抽樣檢驗使用了6只,其余不合格產品均已銷售完畢,獲取違法所得300元。 我局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浙溫鹿)質監罰告字〔2015〕2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并告之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從你公司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至我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你公司未提出異議。 我局認為,你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吹風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的規定。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 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你公司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吹風已全部銷售且無法追回。鑒于你公司在案件調查中能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主動如實供述違法行為,生產的電吹風不合格項目屬強制性條款,且是首次違法,并已對產品不合格原因進行分析并積極整改,經綜合考量,本局決定對你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 2、處壹仟玖佰捌拾元整(1980元)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叁佰元整(300元)。 罰沒款合計貳仟貳佰捌拾元整(2280元),以上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各網點,開戶名和賬號見本局繳款通知書。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或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行政復議, 也可于三個月內依法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5-18 | ||
(浙溫鹿)質監罰字2015第24號 | 區質監局 | 當事人:溫州市慧普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陳永滔 2014年12月29日,我局抽樣人員依據《關于下達2015年第一季度全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的通知》(浙質監發〔2014〕244號)文件,對你公司生產的電吹風進行了監督抽查,抽樣單編號為:D0501438。 2015年1月28日,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國家金融設備及零配件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對該批電吹風進行檢驗,并出具了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編號:AJJ15010087),報告顯示你公司生產的電吹風產品,在“諧波電流”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標準(依據GB4706.1-2005、GB4706.15-2008、GB4343.1-2009、GB17625.1-2012、QB/T1876-2010、GZ39560201毛發護理器具100-2014)的要求,被判為不合格品。2015年3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向你公司送達了《檢驗報告》和《檢驗結果通知單》,你公司在收到檢驗報告后十五日內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也未提出復檢申請。 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經批準立案調查,現查明事實如下: 該批電吹風主要是由于外購的元器件諧波電容容量偏低,你公司沒有及時進行進貨檢驗,導致電吹風檢測不合格。你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共生產的同批次不合格電吹風數量為36只,生產成本40元/只,銷售單價是50元/只;共計貨值金額1800元。抽樣檢驗使用了6只,其余不合格產品均已銷售完畢,獲取違法所得300元。 我局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浙溫鹿)質監罰告字〔2015〕2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并告之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從你公司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至我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你公司未提出異議。 我局認為,你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吹風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的規定。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 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你公司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吹風已全部銷售且無法追回。鑒于你公司在案件調查中能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主動如實供述違法行為,生產的電吹風不合格項目屬強制性條款,且是首次違法,并已對產品不合格原因進行分析并積極整改,經綜合考量,本局決定對你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 2、處壹仟玖佰捌拾元整(1980元)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叁佰元整(300元)。 罰沒款合計貳仟貳佰捌拾元整(2280元),以上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各網點,開戶名和賬號見本局繳款通知書。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或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行政復議, 也可于三個月內依法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05-18 |
溫州市慧普電器有限公司的專利證書
CN205125382U | 實用新型 | 2016-04-06 | 美發干手器 | 手攜物品或旅行品 | 陳永滔;張友伍;李金清 |
CN303417653S | 外觀設計 | 2015-10-21 | 吹風機(RCY-67588) | 陳永滔;張友伍;李金清 | |
CN303370979S | 外觀設計 | 2015-09-09 | 吹風機(672202-2) | 陳永滔;張友伍;李金清 | |
CN303568194S | 外觀設計 | 2016-01-20 | 吹風機(RCY-67599) | 陳永滔;張友伍;李金清 | |
CN303417652S | 外觀設計 | 2015-10-21 | 吹風機(RCY-67588D) | 陳永滔;張友伍;李金清 | |
CN303417654S | 外觀設計 | 2015-10-21 | 吹風機(MGQ-168) | 陳永滔;張友伍;李金清 |
溫州市慧普電器有限公司的法律訴訟:
文書名稱 | 日期 | 編號 |
浙江創業電子有限公司與溫州市慧普電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16-04-01 | (2015)溫鹿西商初字第1085號 |
溫州市福安食品有限公司與溫州市慧普電器有限公司、張利民等財產 | 2014-05-29 | (2013)浙民申字第539號 |
溫州市甌海富順家具制造廠與溫州市福安食品有限公司、溫州市慧普 | 2014-06-13 | (2013)溫甌民初字第221號 |
溫州市甌海富順家具制造廠與溫州市福安食品有限公司、溫州市慧普 | 2014-05-30 | (2014)浙溫民終字第27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