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龍灣蒲州福龍紙箱廠,辦公室地址位于中國民營經濟發展的先發地區與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溫州,溫州市龍灣區蒲州街道上莊南路13號,于1998年04月15日在溫州成立,我工廠主要提供加工:紙箱、紙盒。 我們致力于提供的生產解決方案,期待與您共贏未來
聯系方式
- 工廠地址:
- 溫州市龍灣區蒲州街道上莊南路13號
- 固定電話:
- (0577)86530756
- 廠長:
- 石福龍
- 郵政編碼:
- 325013
- 順企®采購:
- 請賣家聯系我在線采購產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資料
- 法人名稱:
- 溫州市龍灣蒲州福龍紙箱廠
- 簡稱:
- 龍灣蒲州福龍紙箱
- 主要經營產品:
- 未提供
- 經營范圍:
- 加工:紙箱、紙盒。
- 營業執照號碼:
- 330303601003965
- 發證機關:
- 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法人類型:
- 個體工商戶
- 核準日期:
- 2015-04-10
- 經營期限:
- 永久
- 經營狀態:
- 存續
- 成立時間:
- 1998年04月15日
- 所屬行業:
- 紙和紙板容器的廠 » 龍灣區紙和紙板容器的廠
- 所屬城市黃頁:
- 溫州企業網 » 龍灣區 » 龍灣區蒲州
- 順企編碼:
- 13211713
溫州市龍灣蒲州福龍紙箱廠的工商變更記錄
變更項目 | 變更后 | 變更前 | 時間 |
---|---|---|---|
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297E2E2X | 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證: | 2017-07-27 |
營業場所變更 | 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瑤溪街道浹底村工業區經二路號二樓 | 溫州市龍灣區蒲州街道上莊南路號 | 2017-07-27 |
名稱變更 | 溫州市龍灣瑤溪輝華紙箱廠 | 溫州市龍灣蒲州福龍紙箱廠 | 2017-07-27 |
組成形式 | 管理片號: 龍灣蒲州蒲五責任區; 鄉鎮街道: 高新區科技園(蒲州街道)(龍灣分局湯家橋所); 執照屬性: 長期; 組成形式: 個人經營; 居為委會: | 管理片號: 龍灣蒲州蒲五責任區; 鄉鎮街道: 高新區科技園(蒲州街道)(龍灣分局湯家橋所); 執照屬性: 長期; 組成形式: 家庭經營; 居為委會: | 2015-04-10 |
行業代碼變更 | 行業代碼:2231 | 行業代碼:2230 | 2015-04-10 |
經營期限變更 | 營業期限: 1998-4-15 至 9999-9-9 | 營業期限: 1998-4-15 至 2015-11-19 | 2015-04-10 |
經營者 | 石福龍 | 石福龍 陳玉蘭 [退出] | 2015-04-10 |
營業場所變更 | 住所: 溫州市龍灣區蒲州街道上莊南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高新區科技園(蒲州街道) | 住所: 溫州市龍灣區蒲州街道上莊南路號 郵政編碼: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高新區科技園(蒲州街道) | 2015-04-10 |
法定代表人變更 | 石福龍 | 石福龍 陳玉蘭 | 2015-04-10 |
住所變更 | 住所: 溫州市龍灣區蒲州街道上莊南路13號; 郵政編碼: 325011;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高新區科技園(蒲州街道) | 住所: 溫州市龍灣區蒲州街道上莊南路1號; 郵政編碼: 325011; 電話: ;住所所在行政區劃:高新區科技園(蒲州街道) | 2015-04-10 |
溫州市龍灣蒲州福龍紙箱廠的行政處罰
溫龍文罰字〔2015〕第030號 | 溫州市龍灣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 | 2015年10月14日15時30分,溫州市龍灣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依法出示執法證件后,對位于溫州市龍灣區蒲州街道上莊南路13號的溫州市龍灣蒲州福龍紙箱廠進行檢查。檢查時該廠正在進行生產經營,檢查發現該廠證照不符,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者和經營場所為石福龍和溫州市龍灣區蒲州街道上莊南路13號而印刷經營許可證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場所為石福龍、陳玉蘭和溫州市龍灣區蒲州街道上莊南路1號。當日經溫州市龍灣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領導批準立案調查。 證明以上違法事實的證據有: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3份;調查詢問筆錄1份;營業執照2份;印刷經營許可證1份;身份證明材料3份;授權委托書2份;地址變更證明1份。 2015年10月20日本案調查終結,當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訴和申辯。本案中行政機關未發現當事人有從重或從輕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溫州市龍灣蒲州福龍紙箱廠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行為已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龍灣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試行)》7-56條之規定。 綜合上述因素,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本行政機關決定給予溫州市龍灣蒲州福龍紙箱廠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改正; 二、警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或者溫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行政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2015-10-27 |